1994年6月12日:千岛湖抢劫杀人案一审终结

1994年6月12日:千岛湖抢劫杀人案一审终结,第1张

1994年6月12日,在千岛湖的第一次抢劫和谋杀审判结束了。

1994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千岛湖抢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胡、于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三名罪犯被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3月31日浙江省千岛湖抢劫故意杀人案,造成32人死亡,其中24人是来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吴和胡智胜于去年9月至10月为还债挥霍,密谋抢劫他人钱财,吴将被告人于(男,

后来,三名被告多次策划抢劫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手段,沉船在抢劫后被杀害。与此同时,猎枪、子弹、炸药、斧头和匕首等武器也已准备就绪。1994年3月31日16时许,三名被告携带作案工具乘摩托艇前往千岛湖猴岛附近水域,伺机作案。当载有台湾游客的淳安经贸公司海瑞号游轮经过猴岛时,三名被告跟随该船于18时30分在阿惠岛附近登上海瑞。于是,、胡、、吴承洪带着猎枪和斧子一个接一个地登上了游船。

登船后,船员和两名导游带着猎枪和斧子被赶到底层船舱,然后船上的乘客被迫交出他们的财物,所有的游客都被欺骗和胁迫,只要钱不伤害他们的生命,就进入底层船舱,然后海瑞号被开到预定的沉没地点——黄泥岭深水区。

胡、把通往舱底的铁梯扔进了湖里。吴用铁丝拧着船底门,余和按预定计划打开了游船上的消防栓杀死了沉船,但未能灌满船底舱。吴把三包炸药一个接一个地扔进了底舱,爆炸在底舱引起了一场大火。三名被告还向船舱底部开了几枪。吴将汽艇上的一桶备用汽油倒入底舱,导致底舱起火并蔓延出舱外。三名被告乘船逃离现场。

当晚,他们分发了5000多美元、15万多台币、3000多元人民币和戒指等赃物。被抢的摄像机和摄像机被吴藏了起来。经过17天的夜以继日的调查,4月17日,千岛湖抢劫故意杀人案侦破,4月20日,吴、、胡、被依法逮捕。6月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0日公开开庭。

在法庭调查期间,三名被告供认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同意法庭提供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委托的三名律师分别为三名被告辩护。三名被告在最后的陈述中都承认有罪。12日上午,主审法官郑重宣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胡、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使用暴力威胁,劫持游船,抢劫游客巨额财产,并通过爆炸、纵火等手段杀害32人,以杀害其口腔。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3被告人犯罪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三名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追回随案件移交的赃款和赃物,并归还受害者亲属;一艘摩托艇被没收并上缴国库。据海协会在审判前三次致函台湾SEF,并及时向SEF通报千岛湖案公开审判情况,要求其告知台湾同胞死者亲属,允许其代表出庭,并允许SEF人员以个人身份出庭。

8日下午,海协会接到SEF的正式通知,称将有5名台湾同胞亲属代表前来参加会议,但一审判决时他们仍下落不明。12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台湾长风旅行社总经理林伟阳先生将本案一审判决书副本移交给台湾同胞遇难者亲属。

法律分析:戒指丢了能报警。 无论是人员走失还是物品遗失或被盗,都应该在自己寻找的同时报警。如果报警后又找到了丢失的物品或走失的人员,应及时通知警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在黄金戒指丢失的第一现场,进行地毯式的寻找。这样,有50%左右的可能性能够找回。

2、发现黄金戒指丢失,在第一时间内调取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没有监控录像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火锅店负责人表示,徐女士戒指的丢失火锅店有一部分的责任,火锅店会以消费券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赔偿,但是徐女士认为戒指的丢失应该是店家的责任。所以双方在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各自的权益。

一、在海底捞吃火锅,戒指丢失

根据宁波徐女士的描述,表示她当初和自己的丈夫以及朋友去海底捞吃火锅的时候,因为先做了个美甲,所以便直接将戒指放在了透明袋子里,并且在吃火锅的过程中,直接将袋子放在了桌子上。

而服务员在收拾垃圾的时候,直接将戒指当做垃圾扔掉了。而徐女士也是回到家之后,才发现戒指不见了,于是便急忙来到火锅店寻找,最后通过监控才得知戒指被服务员扔掉了。只不过,关于戒指被扔掉的行为,徐女士是不认同的,在徐女士看来,戒指是被服务员拿走了。

而服务员则是表示,当时在清理桌面的时候,是因为桌面上的筷子比较脏,所以才会清理了一下。目前这件案子警方还是调查中,如果真的是服务员拿走的话,就是盗窃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管怎样,等待警方公布的结果。

二、个人看法

对于徐女士来说,当时因为将二十多万的钻戒放在桌子上吃火锅的时候,因为服务员的清理,彩会导致徐女士的钻戒丢失了。而且等到徐女士回到家后才发现,根据服务员的说法,是直接扔进垃圾桶了。

只不过当服务员在垃圾桶里面寻找的时候,并未找到钻戒。对于徐女士来说,钻戒丢失的话,损失肯定是很大的。而且服务员的行为也是很可疑的。目前警方也在调查中,如果真的是服务员所为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只希望徐女士能够尽快找到钻戒,而海底捞的服务员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毕竟钻戒是放在透明袋中的,任何人看到的话,都会认为这是一个钻戒,不可能会将它当做垃圾扔掉的。所以,对于海底捞服务员的说法我是不同意的。

而海底捞的负责人也是在推脱责任,即便是垃圾,那么也要客人的意见,询问一下客人是否是垃圾,而不是单方面的直接扔掉。而海底捞的负责人也表示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件事。徐女士则是等到警方调查之后,再决定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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