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
由于黄金珠宝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具黄金珠宝方面的三包条例,商家在处理珠宝饰品纠纷时,有时争议责任不明确,当事人相互推诿,使得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珠宝“三包”规定:“经消协或宝石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可以按三包规定进行退、换货或修理。”。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珠宝饰品的换货,《实施办法》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针对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比较少的特殊情况,珠宝“三包”规定,更换时按原价格计算,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消费者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原饰品的优惠条件。
这东西基本上就是一锤子的买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价格双方都认可就成交了。
当面看好,过期不候。
所以对购买珠宝翡翠还是有条件的,就是购买前一定要懂这方面的知识,否则就找专家帮你购买,否则上了当也没办法。
银饰品“三包”法:
一、银饰品“三包”期限
有成色标定的银饰品包括::Ag999,Ag990,Ag925等。银饰品三包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3克以下工艺链和银制品表面涂层等期限为半年。
二、“三包”内容
1、银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责任:
(1)外观有明显沙眼、暗缝或断裂缝;
(2)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
(3)表面有漏镀、挂溃、搓刮痕、锤痕影响外观;
(4)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
2、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另外,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换货。
扩展资料:
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做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 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参考资料:
天津珠宝街根据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天津市宝玉石协会“关于珠宝玉石饰品销售服务的统一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服务办法中的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
第二条: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修理、包调换、包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第三条:“三包”有限期自开据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第四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
(一):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含量不符的;
(二):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重量不符的;
(三):饰品中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
(四):饰品不合格或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如无以上质量问题的制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
第五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四至七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货品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货品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享受终身免费维修、保养。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调换饰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40%。
第七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失的;
(三):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钯制品销售重量和实际重量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001~-001g)。
第十条:凡应消费者的要求,对其所购买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进行再加工或改制的,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由于消费者在佩带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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