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代》: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

《税代》: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第1张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参见《税法Ⅰ》以及《税务代理实务》P103)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⑥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⑦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⑧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会计科目的设置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自购自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金店2008年6月份销售纯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585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35100元,均收到转账支票。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计算消费税=50000×5%=25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2某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份将自产的金项链150克作为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类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应纳增值税=130÷(1+17%)×150×17%=283333(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66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33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3333

(3)金银首饰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①随同商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②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是“其他业务成本”。

例3某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销售消费者纯金首饰,共收入70200元,随同纯金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首饰盒共收入468元。

销售纯金首饰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销售首饰盒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计算消费税=(60000+400)×5%=302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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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规定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金店,银行,典当行都回收,一般有发票哪里购买哪里回收价格高,总体是很不划算,不要被不法分子欺骗,一般需要身份证公安备案;

地区紧张局势维护贵金属价格,美债减购,美元飙升到848,对俄第二轮制裁,美国增加反恐筹码等

周三晚间大跌,2014年9月18日交易价到240元左右,黄金首饰290元左右,投资黄金248元,回收232元,典当行回收价格只有200元以下,投资有风险从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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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行属土的人适合佩戴金首饰招财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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