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洛铜36号院小区周边配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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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铜36号院小区地址:涧西区涧西区长春路与珠江路交叉口。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七里河,牡丹广场,景华路长春路口,延安路丽新路口,牡丹广场东,延安路珠江路口,丽新路延安路口,景华路太原路口,牡丹城,建设路长春路口,景华路皖中路口)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UKING街舞工作室,新途径教育(洛阳分校),英福教育,红舞鞋少儿形体舞蹈教育(华阳中心),凡思教育,学尔欣教育,学大教育(牡丹广场个性化学习中心),河南优考教育,赢鼎教育(万国银座),聪源教育(太原路店))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7个,其中涧西区长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小区223米,洛阳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距离小区297米,洛阳肤康医院距离小区385米,洛阳牡丹妇产医院距离小区609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距离小区676米,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距离小区1039米,洛阳市中医院(涧西院区)距离小区1328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洛铜36号院周边商业配套有:(蜜蜂珠宝加工,长春土杂量贩,汇鑫美容美发用品总汇,乾坤生活超市,华龙体育,广州市场,万达广场(洛阳店),长申国际CHANMSON,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大张精品超市(长申店))等。

更多:洛铜36号院小区详细信息

北齐金饰

中国金银器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每一时期的金银器都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我们追溯那古老的岁月,去大致了解一下它的发展轨迹吧。

商周金银器:小巧简约

中国迄今在考古发掘中发现最早的黄金制品是商代的,距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商代金器的分布范围主要是以商文化为中心的中原地区,以及商王朝北部、西北部和偏西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今天的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甘肃、青海及四川等地,都曾发现过这一时期的金器。一般地讲,这个时期的金器,形制工艺比较简单,器形小巧,纹饰少见,大多为装饰品。

如果将商王朝统治区与周边地区出土的金器进行对照,就会发现,它们似乎是分别在几条互不干扰的并行线上发展起来的。在形制和偶有发现的纹饰上,地区文化的特点十分鲜明。商王朝统治区的黄金制品,大多为金箔、金叶和金片,主要用于器物装饰。在商王朝北部和西北部地区的金饰品,主要是人身佩戴的黄金首饰。这个时期所发现的金器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四川广汉三星堆早期蜀文化遗址出土的一批金器。不仅数量多,而且形制别具一格。其中颇为独特的金面罩、金杖和各种金饰件,也都是商文化及其它地区文化所未见的。金银器早期的发展情况,也反映出中国早期文明发展的多元性和不平衡性。这是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和自然条件复杂所决定的。

商周时期青铜工艺的繁荣和发展,为金银器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同时青铜、玉雕、漆器等工艺的发展,也促进了金银工艺的发展;并使金银器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中,以更多样的形式发挥其审美功能。早期的金银制品大多为装饰品,而最常见的金箔,多是用于其它器物上的饰件,或者说,是以和其它器物相结合的形式来增强器物的美感。最迟在西周时期,金银平脱工艺就出现了。

战国,公元1972年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阿鲁柴登匈奴墓出土,冠高73厘米,冠带长30厘米,周长60厘米,共重1394克。冠顶呈半球形,上面饰有四狼噬四羊的浮雕图案。顶部傲立一只雄鹰,呈展翅向下俯视状。其身与尾部系用薄金片打制成型,体内空。身上压印有羽状纹,喙部突出,呈钩状。头和颈部镶嵌有绿松石,头颈及尾部皆以金丝与鹰体相连,可摇摆活动。金冠带由三条半圆形金带组成。冠带前部有两条上下相接,未端用榫铆相连。带的中段均作辫纹,两端或作卧虎形,或作盘角羊形,或为马形。此金冠顶和金冠带为战国时期匈奴王的遗物,弥足珍贵。其构思独特,制作精美,造型生动。具有北方草原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特征,同时代表了当时匈奴地区贵金属工艺的最高水平。现藏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

春秋战国金银器:清新活泼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带来了生产、生活领域中的重大变化。大量错金银器的出现,几乎成为这个时期工艺水平高度发展的一个标志。

出土地点看,这一时期的金银器分布区域明显扩大,在南、北方都有发现。金银器的形制种类增多。其中金银器皿的出现,及相当一部分银器的出现,十分引人注目。从金银器艺术特色和制作工艺看,南北方差异较大,风格迥异。北方匈奴墓出土的大量金银器及其金细工艺的高度发展,尤令人瞠目。

这个时期,在中原地区的墓葬遗址中,以陜西宝鸡益门村2号秦国墓葬、河南洛阳金村古墓、河南辉县固围村魏国墓地、河北平山县中山王墓出土的金银器最有代表性。此时南方地区出土的金银器虽然数量不多,但却十分引人注目。最为重要的发现,当属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一批金器。中原和南方地区的金银器,大体看来,与北方匈奴少数民族地区金银器的形制风格截然不同,多为器皿、带钩等,或是与铜、铁、漆、玉等相结合的制品,其制作技法仍大多来自青铜工艺。

汉代 发簪

秦汉金银器:繁荣发展

秦代金银器迄今为止极为少见。曾在山东淄博窝托村西汉齐王刘襄陪葬器物中,发现一件秦始皇三十三年造的鎏金刻花银盘。制作精细,装饰讲究。这种在银器花纹处鎏金的作法,唐代以后十分盛行,金花银盘亦为唐代金银器中很有特色的主要品种。

根据对这些金银配件的研究已能证明,秦朝的金银器制作已综合使用了铸造、焊接、掐丝、嵌铸法、锉磨、抛光、多种机械连接及胶粘等工艺技术,而且达到很高的水平。

东汉,公元1969年河北省定县北陵头村43号东汉墓出土。残长42厘米。龙首细长,吻部似鳄鱼,用掐丝法制成。上面焊有掐丝制成的口、鼻、眼,额部用粗金丝焊作龙角,角上又缠以细金丝。龙体以金片卷作圆筒状,嵌于龙颈下,镂空作鳞纹,并焊缀有细小的金珠。但下部已残缺。此金饰作工极为精巧。加之红、绿等色料石的镶嵌与配色,更显华美富丽。它反映了东汉时期金银钿工所具有的高超技艺。现藏河北省定县博物馆。

汉王朝是充满蓬勃朝气的大一统封建帝国,国力十分强盛。在汉代墓葬中出土的金银器,无论是数量,还是品种,抑或是制作工艺,都远远超过了先秦时代。总体上说,金银器中最为常见的仍是饰品,金银器皿不多,金质容器更少见,可能因为这个时期鎏金的作法盛行,遂以鎏金器充代之故。迄今考古发掘中所见汉代金银器皿,大多为银制,银质的碗、盘、壶、匜盒等,在各地均有发现。一般器形较简洁,多为素面。

汉代金银制品,除继续用包、镶、镀、错等方法用于装饰铜器和铁器外,还将金银制成金箔或泥屑,用于漆器和丝织物上,以增强富丽感,最为重要的是,汉代金细工艺本身逐渐发展成熟,最终脱离青铜工艺的传统技术,走向独立发展的道路。汉代金钿工艺的成熟,使金银的形制,纹饰以及色彩更加精巧玲珑,富丽多姿,并为以后金银器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基础。

汉代金银器在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湖南、广西、广东、陜西、甘肃、吉林、内蒙古、新疆、云南等地均有发现。除大量金银饰品外,主要还有车马器、带钩、器皿、金印和金银医针等,涉及面较为广泛。在吉林省通榆的北方鲜卑族墓葬、西北新疆乌孙墓葬、车师国故地、焉耆古城等遗址,以及云南晋宁石寨山滇族墓地也发现了金银器,大多为金银饰品,如牌饰、金花、首饰、带扣等,具有较浓厚的民族色彩。

魏晋南北朝金银器:独具异域风采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乱,朝代更替频繁,社会经济亦遭受破坏。然而另一方面,各民族在长期共存的生活中,逐渐相互融合,对外交流进一步扩大,加之佛教及其艺术的传播,使这个时期的文化艺术空前发展。这些在金银器的形制纹样发展中,都曾打上了明显的烙印。

从考古发掘的情况看,这个时期的金银器数量较多。金银器的社会功能进一步扩大,制作技术更加娴熟,器形、图案也不断创新。较为常见的金银器仍为饰品。

在这个时期的墓葬中,常可以看到民族间相互影响和融合的迹象。辽宁北票冯素弗墓中出土了“范阳公章”龟纽金印、金冠饰、人物纹山形金饰,镂空山形金饰片等,这些金银器既有汉族传统文化的特色,又有北方游牧民族的风格特点。

这个时期的金银器皿仍不多见,且所见大都带有外来色彩。如山西大同小站村封和突墓中出土的鎏金银盘,银高足杯和银耳杯等,除耳杯外,鎏金银盘和银高足杯均为波斯萨珊朝制品。

同时,随着佛教及其艺术的传播,这个时期金银器的制作和功能亦颇受影响。江苏镇江东晋墓出土一件金佛像牌,呈长方形,正面线刻有裸体全身佛像,头顶灵光,面带稚气,应为释迦出土童像。这种用于佛教奉献的金银制品在唐宋以后极为常见。

蓝色水晶坠饰——唐代

长4、宽26、厚12cm。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州区南郊乡羊坊村史索岩夫妇合葬墓出土,固原博物馆藏。形状不规则,上嵌水晶。水晶泛蓝,表面鼓起,上有几处凹痕。水晶之下为一鎏金底托,下部稍翘,上有一短柄,柄环已残

唐代金银器:绚丽多彩

唐石榴花纹玉簪饰——长10、宽28、厚01-015厘米。白玉,青白色,薄片状,两面花纹相同,雕一束繁茂的枝叶,三朵盛开的海棠,顶部雕出石榴,花束枝茎上有细镂孔,下端枝茎上钻一细孔,在很薄的玉片上要雕琢不同层次的花卉枝叶,需要高超的技巧。

唐代,金银器制作有了重大发展。近几十年来的几次大宗发现,金光闪闪,银光熠熠的金银器,又成了显示唐王朝富丽堂皇、灿烂夺目的标志之一。不是吗?当你看到那数量众多,类别丰富、造型别致,纹饰精美的金银器时,一定会联想到唐文化艺术的雄健、华美和自然秀颖。

可以说:中国古代金银器皿是在唐代及其以后兴盛起来而金银器皿是在唐代及其以后兴盛起来而金银器皿又代表了金属工艺的最高水平。唐代金银器从器物种类来说,可以分为食器、饮器、容器、药具、日用杂器、装饰品

宋代金银器是在唐代基础上不断创新,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崭新风貌。虽不及唐代金银器那样丰满富丽,然而却具有典雅秀美的独特风格。这种风格与宋代艺术的总体风格是一致的。有人认为,宋代艺术没有唐代的宏放魄力,但是其民族风格却更为完美。与唐代相比,宋代金银器的造型玲珑奇巧,新颖雅致,多姿多彩。相比之下,唐代金银器皿显得气势博大,而宋代则以轻薄精巧而别具一格。宋代金银器在造型上极为讲究,可谓花式繁多。

  五花头凤鸟纹金簪(宋代出品)

  重605g,在江阴夏港出土。这支簪子在《奢华之色——宋元明金银器研究》一书中也有介绍:正面看来,簪梁上一溜儿五枚造型略如展开之摺叠扇的花头。装饰了穿花的凤和凰,还有牡丹和菊花。

宋代金银器的纹饰总的说来,以清素典雅为特色。虽没有唐代纹饰那样细腻华美,然而其洗炼精纯亦非唐所及。素面者,讲究造型,光泽悦目;纹饰者则以花鸟为大宗,并使丰富多采的装饰纹样,与变化多姿的器物造型巧妙结合,达到合谐统一。比之唐代,宋代纹饰的题材来源于社会生活,其表现内容更为广阔,亦更为世俗化,具有很强的写实性和浓郁的生活气息。

从宋代金银器的制作工艺看,自秦以来流行的掐丝镶嵌、焊缀金珠的技法几乎无见。而较多运用锤鍱、錾刻、镂雕、铸造、焊接等技法。具有厚重艺术效果的夹层技法,为宋代以前金银器制作中所未见。镂雕工艺在唐代基础上进一步精进。最有特色的是,宋代金银器采用了立雕装饰和浮雕型凸花工艺。

宋代金银器在其本身的纵向发展中,还出现了大量横向结合的作品。金银与漆、木等其它材料合壁,金银用于服饰、书画等。

两宋时期的辽、西夏、金、大理等国的金银器也有较多发现。大体上看,其作工和形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唐宋金银器制作的影响,同时又具有浓厚的地方民族特色。从而使这一时期的金银器展现出异彩纷呈的景象。

  福禄寿三星银果盒(元代出品)

  重430g。1980年江阴申港张家店元墓出土。

元代金银器在宋代的基础上,其形制、品种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并形成了比较明显的时代风格。与宋代和明代相比,迄今为止见到的元代金银器为数不甚多。然而从文献材料上看,当时的金银器饰并不稀见。

从总体上看,元代金银器与宋代相近似。银器数量多。金银器品种除日用器皿和饰品外,陈设品增多,如瓶、盒、樽、奁、架等。元代大多数金银器均刻有铭款,这对研究元代金银器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从造型纹饰看,元代金银器仍讲究造型,素面者较多,纹饰者大多比较洗练,或只于局部点缀装饰。然而,元代某些金银器亦表现出一种纹饰华丽繁复的趋向。这种趋向对明以后金银器风格的转变,显然有着重要的影响。

左图:明《唐白云夫人像》中的金丝狄髻与头面(首饰),安徽博物院藏;右图:明成化嵌宝石宝相花金簪,重768克,北京右安门外明墓出土,首都博物馆藏

孝全成皇后《璇宫春霭图》局部(故宫博物院藏) 《玉粹轩通景画》(局部,故宫博物院藏) 如意卷云纹金锁(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地区出土)

明神宗定陵出土四顶凤冠,两顶为皇后礼服(翟衣)冠,两顶为皇后燕居(常服)冠,分属孝端显皇后与孝靖皇后(礼服冠、燕居冠各一)。其中九龙九凤冠、十二龙九凤冠为礼服冠,六龙三凤冠、三龙二凤冠为燕居冠。两种冠明显的区别是:燕居冠两侧有金龙所衔两串珍珠挑牌,礼服冠没有

明清金银器:华丽繁缛

明万历鎏金累丝嵌玉石人物纹银簪

北京昌平区十三陵定陵地宫出土。长128厘米,宽3厘米,重137克。银簪扁锥形,顶部为仙人骑凤,凤昂首展翅,翅上嵌红宝石一块。尾羽高高翅起,形成背托。仙人骑在凤背上,两颊微鼓,笑容可掬,双手持如意。

定陵地宫出土,为孝靖皇后之物。通长58厘米,兔高24厘米,圆形金耳环下,系一嵌红宝石的玉兔耳坠,玉色青白细润。兔竖耳、红睛、直立,抱杵

万历孝靖后嵌珠宝点翠凤冠

所示为顶九龙九凤凤冠,是专属于孝靖皇后王氏的凤冠,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该凤冠高27厘米,口径237厘米,重2320克(大约4斤6两),全冠共镶大小红蓝宝石100多粒,珍珠5000余粒,样式上基本承袭了宋代皇后用金银镶嵌珠宝的凤冠制度。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文化发展的总势趋于保守。其金银器制作一改唐宋以来或丰满富丽、生机勃勃;或清秀典雅,意趣恬淡风格,而越来越趋于华丽、浓艳,宫廷气息愈来愈浓厚。如果你从中国金银器的历史长廊中浏览而过,那么当你信步走到这里时,便会产生一种截然不同的感觉。那器形的雍容华贵,宝石镶嵌的色彩斑斓,特别是那满目皆是的龙凤图案,象征着不可企及的高贵与权势。这一切都和明清两代整个宫廷装饰艺术的总体风格相和谐一致,但是却和贴进世俗生活的宋元金银器迥然有别。然而,明清两代的金银器,其发展轨迹可谓明晰可见,但其分野之界亦是如此鲜明。大体上说,明代金银器仍未脱尽生动古朴,而清代金银器却极为工整华丽。在工艺技巧上,清代金银器那种细腻精工,也是明代所不可及的。

嵌蓝宝石金戒指——明正统四年(1439年),直径19、宽06cm,南京中华门外将军山沐晟墓出土。戒指为金质,圆形,戒面突起椭圆形金托,内嵌蓝宝石。四周饰连珠纹,两侧錾刻如意云纹。(来源:撷芳殿洒扫)

在明代金银器的纹饰中,龙凤形象或图案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这一变化到了清代,更加推向极致。与宋元相比,明代金银器中素面者少见,大多纹饰结构趋向繁密,花纹组织通常布满器物周身,除细线錾刻外,亦有不少浮雕型装饰,对以后清代的金银器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镶珠宝玉花蝶金簪

明神宗定陵出土,插戴于孝端显皇后“棕帽”(属狄髻类)上,一对,其中一件通长156、簪首长7、宽27厘米,重28克,簪体上部镂刻古钱形花纹,正面中部浅刻流云纹,簪首缀白玉花卉、绿玉蝴蝶、红玉花,并嵌有红蓝宝石及珍珠。

明万历镶宝玉花金钗

定陵地宫出土,它的下部呈双叉形,上部为花丝编制的叶形金托,中心镶白玉花,玉花的四周有金叶形饰,下部及两侧各有一只金制的小蜜蜂,在花心及叶子上镶嵌着红、黄、蓝宝石,金钗装饰华丽,制作精细,是难得的佳品。

明万历 珠石网坠白玉环花卧龙点翠金簪

定陵地宫出土,是同类首饰中的精品簪身呈半圆弧锥形,顶部有一直立花朵和金托相连,金托上又置亚腰形白玉镂空缠枝牡丹花托,周围系有珍珠,宝石编缀成菱形格网状的网坠,玉托上装饰分上、下两层,下层以白玉牡丹花嵌宝石,其间插置有花丝制作的花卉、翠云等,共同组成底座。上层置一蹲龙,昂首翘尾,上系宝石滴,额部及二目嵌猫睛石及红宝石,龙的旁边置一绿玉描金火珠,火珠中心系一珍珠,整个簪顶组成优美的龙戏珠立体造型,全簪共嵌宝石八十一块,珍珠一百零七颗,簪造型独特,装饰富丽。

(孝靖皇后棺内出土)

清代金银器保留下来的极多,大部分为传世品。从风格上看,清代金银器既有传统风格的继承,也有其它艺术、宗教及外来文化的影响。正是在这种继承吸收古今中外多重文化营养因素的基础上,清代金银器工艺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从而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洋洋大观和多姿多彩。

清代金银器的器型和纹饰也变化很大,已全无古朴之意,同时反映了宫廷金银艺术品所特有的一味追求富丽华贵的倾向。其造型随着器物功能的多样化而更加绚丽多彩,纹饰则以繁密瑰丽为特征。或格调高雅,或富丽堂皇,再加上加工精致的各色宝石的点缀搭配,整个器物更是色彩缤纷、金碧辉煌。清代金银器的加工特点,可以用精、细二字概括。在器物的造型、纹饰、色彩调配上,均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继宋、元、明以来,清代的复合工艺亦很发达。金银器与珐琅、珠玉、宝石等结合,相映成辉,更增添了器物的高贵与华美。

清代传世品中,亦保留了不少各少数民族的金银器。这些金银器反映了当时各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与爱好,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和浓郁的民族风格。

金镶宝石蜻蜓簪

碧玺珠翠手串

银镀金嵌珠宝蝴蝶簪

翠镶金里扳指

祖母绿戒指

铜镀金累丝点翠嵌珠石凤钿

金镶珠石点翠簪

点翠钿子

金镶青金石领约

金镶青金石金约

碧玺雕松鼠葡萄佩

翠嵌珠宝蜂纹耳环

金镶珠宝二龙戏珠钿口

金嵌珠宝圆花

金累丝九凤钿口

白玉嵌莲荷纹扁方

总之,清代的金银器丰富多采,技艺精湛。其制作工艺包括了范铸、锤鍱、炸珠、焊接、镌镂、掐丝、镶嵌、点翠等,并综合了起突、隐起、阴线、阳线、镂空等各种手法。应该说,清代金银工艺的繁荣,不仅继承了中国传统工艺技法而又有所发展,并且为今天金银工艺的发展创新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结语

纵观金银器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艺术风格,这种风格既是那个时代审美意识的反映,亦能展示出那个时代的精神风貌。从历史长河的纵向发展看,金银器的发展有其历史传承性,而在同一时代中,金银器的发展也会受到来自其它文化艺术领域的横向渗透和影响。金银器是在中国丰富多采的文化土壤上产生并发展的,它从其它文化艺术领域中汲取营养,并形成了自身独具的艺术风格,成为中国文化中的一枝奇葩。如果说,中国文化是一条浩荡壮阔的大江,而每一支汇入其中的细流,都使她更加博大而辉煌,都使她得以更加色彩斑斓、仪态万方的面貌呈现;那么,具有神奇瑰丽色彩的金银器,不也是为中国文化这一巨大实体注入活力和风采的一支涓涓细流吗?

花丝镶嵌工艺产品是珠宝奢侈品的一种,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在古代,算是为皇室贵族所喜爱的珠宝首饰工艺品所进行的“高级定制”。

法律主观:

软件著作权 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 计算机软件 的 著作权保护 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法律客观:

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有很大的难度,本文借鉴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各地法院的判例总结了目前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模式,以期对相关人员在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上有个明确的认识!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重点和热点的问题。总结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基本有以下几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一、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1、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1)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2)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审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往往要对被控侵权的软件与被侵权的软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对于将他人的软件逐字逐句简单复制的行为,认定同一性的方法比较容易:将两个软件的目录展开,排除公知的、他人的软件和技术标准,确定原告软件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对比,看被告软件是否有相应文件;再对比两者的二进制或源程序,确认相同的,可以认定是复制了被告软件。但是,对于对他人软件东拼西凑、改头换面而成的软件,如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逐句对照法。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该方法适用于判断因“文字上相似”引起的纠纷。(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该方法从两件软件作品的“全部观念及感觉”是否相似出发,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如果程序的思想概念和表现形式不具有同一性,即如果为了达到一个预期目的存在多种方法,而且所选用的方法对于实现该目的是并非必须的,那么这些方法就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概念。这时,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就被认为是程序的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即使程序的编码不相似,但如果两种编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完全相同,就认定这两种编码是实质性相似的。(4)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首先将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删除出去;其次,将两个软件中虽然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掉;最后,对两个软件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5)三段论认定法。如果两种软件的屏幕显示的顺序、选单上可供选用的各项内容、布图设计、用户信息输入格式和对用户的应答信息的格式都极为相似,即软件的输入、输出存在相似性,则认为这两个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上述方法未能穷尽司法实践中所可能运用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有些方法还遭到人们的质疑。不过,这不妨碍我们根据具体的案情,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或综合运用几种方法,以期有效地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两个软件实质性相似,也不排除它们是由不同的开发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因此,在认定是否侵权时还要加上另一个条件:“接触”。所谓接触,是指侵权人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证明“接触”的途径有:侵权人曾看到过甚至复制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曾公开发表过;侵权软件的程序中包含有与被侵权程序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程序中有相同的特点、风格或技巧。这样,“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就成为在技术上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条原则。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2、“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二、思想、表达二分法1、“思想、表达二分”的概念。“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具体认定标准:(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2、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产生和发展考察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历史可以进一步看出,它是在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逐渐被著作权法所吸纳的。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一个原创作品著作权保护绝不延伸到思想、程序、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这一规定的基本思想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附载的特定思想,它反映了立法者这样一种观念,即这种特定思想相对来说适用面广,不值得赋予垄断权。作品中思想与表达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在现在看来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则,而这一原则来自于著作权司法实践,并且它本身也是体系化思维的结果。通常,对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是不必要的,事实上也很难就特定作品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受保护的表达之间作出权威的划分。思想与表达也不需要被严格地解释,而作为区分作品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方法,特别是在涉及到有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对于解决著作权纠纷却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可以通过查明案件中被告从原告作品中取走的是思想还是表达,从而进一步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如在一个特定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只是借用了原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情节性因素,法院即可否认著作权侵权的存在,理由是基本情节设计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该作者可能是从以前的很多来源之一中复制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可以理解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例如,当被告只是从原告作品中复制了思想而没有取走其作品表达时,就不存在著作权侵权。早期的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件即表达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思想:著作权不延伸到思想、计划、制度或者方法;它限于它们的表达;如果它们的表达不是复制的,那么就没有侵犯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特别表现为平衡了著作权人与广大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在普通法系国家,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在司法判例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原则。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可以阻止作品具体、明显因素外的著作权扩张。正如斯托所指出的,作者在他的思想创造中的专有权不能以抽象的形式赋予作者,而只能以他建构的具体形式和使用的具体语言来赋予。当他销售作品时,留存在他手中的惟一的财产或者法律给予他的是就那一思想所意图表达特征的特定专有权。二分法原则的确立是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在提供创造的激励与留存新创造的原材料之间实现了平衡。在著作权法中,“区分思想和表达的选择是将著作权保护限定为独创性作品,或者来源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与专利法的情况相近”。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来源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与著作权保护没有实质性联系。以汇编作品为例,著作权法确认了一个人在组合先前的成分时,能够进行重要的创造。汇编物具有独创性,但是汇编者对于先前存在的材料不享有著作权,其权利限于选择和编排该材料的方式。还如,如果一个剧本中的思想与剧本中的表达一样受到保护,那就没有必要去区分两者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查明被告只占有了原告的思想,而否认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例子并不少。例如,在HerbertRosenthalJewelyCorp.v.Kalpakian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复制了其珠宝造型蜜蜂箱的设计。第九巡回法院指出:有实质性证据表明,审判法院裁定被告的设计在事实上是一个独立的设计。两个人的设计都是建立在描述自然生物的基础上。考虑到复制不需要意识这一原则,它可能是由在过去的某一个时候

1、锦黛:繁花似锦春山如黛。

2、佳辰:佳卉挺芳辰,夭容乃绝伦。

3、瑶欢:瑶弦自乐乾坤泰,玉戚长欢区宇宁。

4、玉思:有酒今不同,思君莹如玉。

5、雪叶:结叶繁云色,凝琼遍雪华。

6、若一:一言芬若桂,四海臭如兰。

7、觅禾:欲觅曲江水,连云禾黍生。

8、宛洛:珠宝蜂须照水鲜,宛宛洛波仙。

9、韵芊:四时郁芊芊,韵若风中弦。

10、以浅:乐以忘忧受益匪浅。

11、觅好:繁花锦觅婕妤美好。

12、念绾:念念怀恩黄纡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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