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如果寄金银首饰用什么快递安安全

在国内如果寄金银首饰用什么快递安安全,第1张

用邮局的EMS 速递,这是国有企业虽然贵点,但是有保障。用顺丰快递(客服热线:4008 111111)。

快递的注意事项

1、消费者选择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或者选择较为规范、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办公地点。

2、快递单上必须注明快递物品的名称、价值、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重要或贵重物品,消费者应选择保价邮件。

对于大额的贵重物品,建议另购投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的字样,以防到货后仅由保安或其他签收。

3、收货时,收件人应依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件签收”有关规定,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

不可以。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黄金属于货币,所以是不能邮寄的。

《快递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选择顺丰,可以写工艺品,记得要报价,还是有用的。

黄金是一国央行的“镇宅之宝”,不到真揭不开锅的时候,没有谁愿意抛售。据总部位于英国的世界黄金协会数据,全球目前共有约165万吨黄金存量,其中约1/5的黄金掌握在各国央行和国际组织手中。

全球民众持有的黄金首饰目前约占全球总量的60%,其中印度和中国是黄金首饰最大的消费市场。另外,还有活跃的黄金金融产品投资市场以及技术用黄金。当然,遍布全球的金矿还在不断增大供应量。

在政府储备方面,各国平均15%的官方储备是黄金,但这一比例差别很大。由于历史原因,发达国家拥有的黄金更多,通常40%以上的外汇储备是黄金,发展中国家则因为没有经历金本位制,黄金储备通常不到外汇储备的5%。

不可以。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黄金属于货币,所以是不能邮寄的。

扩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公司可以寄金银首饰,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并没有禁止金银首饰的寄递。

快递公司禁止寄递物品包括: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扩展资料

《快递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wu/793535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07
下一篇2023-09-0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