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岩
北京博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中国首家专业珠宝玉石拍卖机构,专注于当代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的拍卖与推广,以传播玉文化为主脉,以为客户发现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为经营宗旨,倾力构筑中国珠宝玉石艺术品交流与玉文化传播最专业的平台。
博观拍卖以“唯礼”、“唯义”的企业行为准则引导公司同仁“做人”、“做商”,以追求儒商大家风范。
1博观基本情况
11 博观拍卖业内背景
本人为中国地质大学宝石学硕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硕士,国家注册珠宝玉石质检师,英国宝石协会注册钻石鉴定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秘书长,中国玉雕石雕作品“天工奖”创始人及历任评委,《中国玉雕石雕作品“天工奖”典藏集》主编、《中国玉雕大师全集》主编。博学翡翠,倾心中国玉文化,历经科研、商贸的洗礼,将中国宝玉石的历史、文化、收藏、投资融会贯通。集十余年的珠宝行业资源及拍卖行业经验并加以整合,倾注于珠宝玉石专业拍卖机构,做到“术业有专攻”。
博观拍卖依靠业内多年的资源积累,与众多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玉雕名家工作室、玉雕艺术品藏家结为战略合作关系,系统有序地推进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的拍卖事业,推动中国珠宝文化及玉文化的复兴与发展,逐步建立当代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拍卖市场价值体系,推动珠宝首饰和玉石雕刻品从传统首饰和工艺品向当代珠宝玉石艺术品方向转变。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12 博观拍卖专业团队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珠宝玉石拍卖机构,博观拍卖拥有一支由国家著名专家、学者、玉雕大师组成的顾问团队,包括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凤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教授袁心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宝学院博士生导师吴瑞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蔚长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顾永骏和中国玉石雕刻大师于泾。专家顾问团队为博观拍卖的拍品鉴定、拍品评估、拍品征集提供意见与建议。同时,博观拍卖拥有由专业珠宝玉石鉴定师、拍卖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素质一流、服务理念先进的服务团队,对珠宝玉石及当代玉雕艺术品具有高水准的鉴定评估能力,能够为珠宝玉石及当代玉雕艺术品的收藏爱好者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
13 博观拍卖主要拍卖业绩
博观拍卖自2006年成立以来,凭借专业的运营团队、完善的运作平台、丰富的媒体资源、权威的专家顾问队伍、丰富的宝玉石行业资源,已成功举办六十余场拍卖会,拍品涉及和田玉、翡翠、钻石、彩色宝石等,拍卖成交率稳中有升,更在2011年年度成交总额突破亿元大关,同时,博观拍卖的专业水平和服务精神已经逐渐被业内人士及投资收藏界所了解和认同。
博观拍卖始终坚持创新,六年来不断开创珠宝首饰及玉雕艺术品拍卖品牌,均取得优异的拍卖成绩,并探索出适合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的拍卖道路。
2当代玉雕精品无底价拍卖会
21 “大玩家”——中国玉雕大师作品无底价拍卖会
博观拍卖创办的“大玩家”——中国玉石雕刻大师作品无底价拍卖会,自2008年起已成功举办四届,现已发展成为知名的拍卖会品牌,受到买卖双方的热捧。“大玩家”所有拍品均为中国玉石雕刻大师作品,全部以无底价方式起拍,既降低了玉雕艺术品收藏的准入门槛,让收藏爱好者们与大师作品能够亲密接触,又为玉雕大师们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以及检验其作品市场认可度的机会,同时,也起到活跃市场氛围的作用。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22 “如日方升”——当代实力派中青年玉雕名家精品无底价拍卖会
“如日方升”——当代实力派中青年玉雕名家精品无底价拍卖会是以当代实力派中青年玉雕名家作品为主,以无底价起拍的拍卖形式,自2010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如日方升”将作品具有特色、在业内小有名气的玉雕创作者的精品小件聚集进行无底价拍卖。这为玉雕行业推陈出新搭建了平台,为市场注入一股清新。
23 “玲珑美玉”——中国玉雕名家精品无底价拍卖会
“玲珑美玉”——中国玉雕名家精品无底价拍卖会是博观拍卖自2012年起创办的又一无底价拍卖品牌,把当代玉雕精品放在公众和市场的严格审视之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这是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这样的拍卖模式,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来参与,扩大玉雕艺术品的受众群体,而这样的小型精品无底价拍卖会拍卖场次多、拍品数量多、成交率高,拍品丰富且更新快,创新作品层出不穷,买家会有更多的选择,对于创作者来说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总的来说,玉雕精品无底价拍卖会既适应了社会需求,又起到了推动行业的发展的作用。
3专场拍卖会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31 中国玉雕大师个人年度作品专场拍卖会
博观拍卖创新的推出中国玉雕大师个人年度作品专场拍卖会,于2011年举办翟倚卫、颜桂明、樊军民、仵应汶、葛洪、瞿利军等十位中国玉雕大师的个人年度作品专场拍卖,总成交额超过七千万。博观拍卖继而于2012年秋拍举办黄罕勇、瞿利军、杨曦、蒋喜、葛洪、樊军民六位中国玉雕大师个人年度作品专场拍卖会。博观拍卖通过卓有成效的品牌运营及市场推广,将中国玉石雕刻大师品牌核心价值转换为高附加值与销售力,在中国玉雕大师品牌定位、形象包装、营销推广上形成系统性的策略方案,从而推动中国玉石雕刻大师品牌建设,打造中国玉石雕刻大师展示作品、定位品牌的交流宣传平台,拓宽中国玉雕大师作品的销售渠道,解决大师作品流通管道单一的问题,梳理并宣传中国玉雕大师艺术风格体系,改写当代玉雕艺术品营销模式,构建具有权威性和连续性的中国玉雕大师作品价格体系,进而树立起玉雕艺术品行业价值标杆。
32 收藏机构专场拍卖会
博观拍卖与多家收藏机构密切合作,于2011年春拍推出收藏机构藏品专场拍卖会,将每个收藏机构所珍藏的最具特色、最具价值的藏品单独组织一个专场拍卖会,系统地将各收藏机构的藏品风格展现给市场。
33 多种珠宝玉石品类专场拍卖会
博观拍卖多年来组织举办过多场不同珠宝玉石品类的专场拍卖会,包括和田玉玉雕精品专场拍卖会、翡翠专场拍卖会、钻石专场拍卖会、寿山石专场拍卖会,2012年底将举行南红玛瑙玉雕精品专场拍卖会。将多种多样的珠宝玉石品类纳入专场拍卖会,是博观拍卖顺应市场、探索创新的结果。
4引导中国珠宝玉石拍卖业发展
北京博观拍卖是中国首家珠宝玉石专业拍卖机构,也是中国首家举办当代玉雕艺术品拍卖的公司。作为一家服务机构,博观拍卖在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这个领域,为当代珠宝玉石行业和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的受众群体搭建了一个交流、交易的平台。公司成立六年来,始终致力于打造国内最专业的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专业拍卖机构,在不断地摸索与创新中,举办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拍卖会,通过拍卖会的影响力,推动珠宝玉石首饰及玉雕艺术品的创新和发展,影响创作者的创作意识和收藏者的收藏观,进而推动整个珠宝玉石高端市场前进。博观拍卖为中国珠宝玉石拍卖业做出了示范,提供了经验,引导中国珠宝玉石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并带动中国当代玉雕行业的发展。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中国珠宝首饰市场经过短短的几年时间,已由前几年仅占全球1%跃居世界前列,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2005年中国珠宝市场销售总额约1400亿元,出口549亿美元,销量位居世界前列,黄金产量达225吨,白银达6000吨,分别名列世界第四和第三。
2006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珠宝首饰正在成为继住房、汽车之后中国老百姓的第三大消费热点。而到了2007年,市场更加繁荣,根据商务部对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的数据显示,2007年1至5月的金银珠宝消费,比2006年同期累计增长346%,是28大类监测商品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商品。另外,2007年8月份全国金银珠宝消费猛增53%。
2008第三季度黄金需求强劲上升,达到318亿美元,其中投资需求较2007年上升51%。预计到2010年,我国珠宝年销售总额将超过2000亿元,出口超过70亿美元,有望成为全球珠宝首饰加工和消费中心之一,也将成为全球的珠宝贸易中心之一。
2009年必将是个珠宝界的配件年,珠宝商们如果“爱搞事”,那绝对是个优势——当人们开始削减购买衣服的预算时,他们可能会花一些额外的钱去考虑配件,为了给旧款增加新意,并且,人们喜欢存在感强的东西,最好都更大一些——宽腰带、大廓型的鞋子和大容量手袋,这就是新的时尚世界。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珠宝首饰饰品年消费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国家之一。中国内地消费群体庞大,世界四大时尚之都以及东京、香港等城市的饰品年贸易总量近1000亿美元,但中国女性饰品人均占有率不足5%,可见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黄金珠宝首饰市场的消费增长将主要靠婚庆、钻饰消费和境外来华游客消费等三个需求来拉动。另外,全国每年有近1000万对新人喜结良缘,因结婚产生的消费高达2500亿元。特别是人口出生率高达21%的八十年代中后期出生的人群将于2007至2012年左右进入婚龄,仅婚庆珠宝消费就前景可观。
珠宝首饰是率先向国际开放的产业之一。过去几年,中国对成品珠宝的进口关税高达50%,在黄金饰品与宝石产品上高昂的进口关税以及消费税,制约了珠宝首饰的销售。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这些壁垒逐步取消,同时中国珠宝业政策调整的信号正越来越强。证明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珠宝首饰产业的发展。国家计委宣布中国黄金取消央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等,已在分步拆除计划经济下“统购统销”的制度壁垒。黄金交易所的设立,标志着又向国际黄金市场的方向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为中国建设规范化的黄金市场写下了浓重一笔。中国对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必将促使中国钻石业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期走高的股市各板块开始有分化,但人们注意到珠宝首饰板块却有渐次走高的迹象。
在2012年高净资产收益率且涨幅居前的公司里,排在前列的就有珠宝首饰行业的“东方金珏”,2012年内涨幅高达60%以上。该股每股收益为04202元,每股净资产为20531元,每股公积金0475元,每股未分配利润04749元,每股经营现金流03456元,主营收入同比增长621%。
在一些行业寒意袭来的时候,珠宝首饰业还有暖风吹拂,成为投资“避风港”。不过,高速发展的珠宝首饰业也须克服浮躁病,急于求成、重扩张轻研发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千万对新人“托举”市场
北京国际珠宝展和2012中国珠宝年会日前举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副主任孙凤民在展会上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2012年,我国珠宝业增速放缓,但依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我国珠宝首饰行业近几年经营同比增速均为两位数,部分企业增幅在20%以上,但2012年行业增速可能在10%左右,珠宝零售市场销售总额预计达4000亿元人民币。
2011年,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而黄金的消费量也已在2009年超过印度,位居世界第一。其他如铂金、白银、玉石翡翠、有色宝石等产品消费也均居世界前列,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珠宝加工大国和世界上最重要的珠宝消费市场之一。
中国的珠宝首饰品市场的活跃首先得益于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珠宝首饰不仅具有装饰功能,也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一些品类还有投资价值,因此甚得富足起来的消费者欢心。此外,婚庆市场和旅游市场的消费构成了珠宝首饰的刚性需求,这也让这一行业获益匪浅。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其中1981-1990年间发生的第三次出生高峰,人口增长量最大,9年净增人口143亿。这批人已处于婚嫁阶段,这些年每年结婚人口都在1000万对以上,珠宝首饰类商品作为中国传统结婚习俗中的必备品,势必将受益于结婚人口的增加。假设每对新人平均在珠宝上花费2000元,光是婚庆珠宝这一块市场,每年就可为整个行业贡献200亿元销售额。
旅游行业也是消费升级的一个亮点产业,它同样激发了国内珠宝消费。 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盛会不仅刺激了国内消费,更带动了境外游客对国内珠宝首饰的消费。我国一些地区拥有极具地方特色的饰品,游客在当地进行游览的同时也将注意力放到了珠宝首饰上。 消费升级带旺了珠宝首饰业,与此同时,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贵金属逐渐作为抗通胀重要投资手段的地位显露无遗,投资和保值需求的旺盛对珠宝首饰行业整体有提振作用。更让业内兴奋的是,虽然中国人均珠宝消费额近几年有显著提升,由2000年的102美元提高到了2009年的188美元,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横向比较,中国人均珠宝消费额却显著偏低,这意味着行业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2009年中国人均珠宝消费额仅有188美元,而美国和日本这一数值分别为1547美元、89美元,是中国的8倍和5倍。中国相对于全球平均水平43美元也有较大差距。从黄金的消费水平来看,情况也是一致,世界黄金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人均黄金消费仅有033克/人,而同属亚洲的日本为1克/人、韩国为13克/人。若未来我国人均珠宝消费水平能达到上述国家的水平,那么我国珠宝需求将扩大5倍左右。
如此诱人的市场自然会“招蜂引蝶”。一位行业资深人士透露,资本大规模涌入珠宝首饰市场大概是从2005年开始的。然而,珠宝首饰行业在繁荣的同时,发展瓶颈也不期而至。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协会副秘书长杨似三表示:珠宝首饰业正面临产能相对过剩、价格波动加大的经营性风险。
珠宝首饰消费市场快速增长,也为行业带来了一些隐忧。越来越多的资本开始涌入珠宝市场,企业借助资本力量快速扩张,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扩张中过于盲目。一些企业拼命发展加盟商、专卖店,通过低价和广覆盖度的策略曾一度快速占领市场,但珠宝业并非传统的快销行业,在扩张背后需要通过对价格体系、供货体系、服务体系的创新,使整个营销体系得以构建,形成顾客的长久关注度与兴趣。
一位珠宝首饰行业人士透露,“珠宝首饰行业这几年发展太快了,挤进来的人和企业太多,大家都很浮躁,都想赚快钱。各珠宝品牌频频在各地开专卖店,对于黄金珠宝产品的需求数量骤增,一些本无技术储备的企业快速进入珠宝行业,但是其制造工艺根本不过硬。此外,近年来人工费用上涨,租金上升,黄金珠宝加工厂成本骤增,为了减少成本,许多企业有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 ”
从近几年我国各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场进行检查的情况看,我国珠宝首饰的市场秩序还不太理想,在产品上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了定名错误,以假乱真;定名不准确,以次充好;标志不规范,虚高标价;责任难界定,售后难解决等等。比如在翡翠这一品类里,将经过处理的B货当作天然A货翡翠出售的情况屡禁不绝,一些非正规销售场所成为衍生这类珠宝消费问题的“重灾区”。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珠宝消费市场,更是全球最重要的珠宝首饰制造中心。其中,中国最重要的珠宝首饰制造中心有2个,分别是广东和浙江。广东地区又可分为2个地区,分别是深圳和广州番禺,由上世界90年代初北上发展的香港商人所带动而壮大。浙江地区则主要集中在以义乌为中心的区域。
在产品销售方面,广东地区的首饰主要国内销售,浙江地区制造的首饰大多则销往国外。
2008年国内珠宝首饰消费额达到了1900亿元人民币,中国淡水珍珠产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位。2008年中国黄金以282吨的年产量创历史纪录,成为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
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珠宝首饰行业走过了最困难的一年,企业家和行业组织(机构)表现出了应对危机的坚强信心,变危机为机遇,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0%,取得了2200亿元销售总额的好业绩。 FGA英国皇家宝石协会会员
GIG宝石专家头衔
GIA美国珠宝学院珠宝鉴定师
IGI比利时珠宝学院珠宝鉴定师
GAC中国宝玉石鉴定师
GIC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师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金至尊 执行总裁刘旺枝博士20多年来在中国珠宝业界占重要的地位。他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并于荣获“厚街慈善之星”称号。
他被委任为中国多个珠宝协会重要职务的人员,包括:
荣任“中国宝玉石协会珠宝首饰厂商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任“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常务理事
荣任“东莞市厚街商会” 理事会副会长
荣任“广东省黄金协会”理事会副会长
荣任“广东省金银首饰厂商会”副会长
2007年经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刘博士现任香港明丰集团董事长、香港金至尊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他具有20多年珠宝行业运营管理经验,在黄金珠宝产业具有黄金珠宝巨子之称。
刘博士旗下拥有明丰购物广场、金龙珠宝、明丰百货及能源(天然气)等产业,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龙珠宝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加工企业之一,在黄金工艺礼品领域具有“黄金龙头”地位。
2009年刘博士联同香港资源成功重组收购金至尊。金至尊是香港知名上市珠宝品牌,目前在香港、澳门、国内具有300多家零售分店。重组成功后强劲的新投资者将全力发展金至尊,把金至尊发展为国内珠宝第一品牌并准备在国内上市。
他经过20多年的励精图治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典范。
通过时间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AC”。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 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珠宝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全国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三)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全国与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椭鞒掷硎禄岷统N窭硎禄幔硎禄岷统N窭硎禄岜栈崞诩洌苫岢ふ偌岢ぐ旃嵋楹突岢すぷ骰嵋椤/P>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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