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算,第1张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以旧换新补的不含税差价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首饰,企业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旧首饰作价)

库存现金等(首饰补差)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一)珠宝首饰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发展珠宝首饰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的政策、措施。同时,国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定,如《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鉴定》、《钻石分级》、《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25071-2010国家标准等,对提高我国珠宝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参与国际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珠宝首饰行业消费环境分析

1、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发展分析

(1)珠宝零售行业供给分析

目前我国珠宝首饰行业集中度较低,全国拥有18000家珠宝零售企业,共有64000家门店。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品牌知名度不高。而且国内珠宝品牌市场区域性较高,可见国内珠宝首饰行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引领行业走向的企业尚未形成,

(2)珠宝零售行业需求分析

2006-2012年,我国限额以上的金银珠宝零售额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速,2012年,我国限额以上的金银珠宝零售额为2209亿元,同比增长160%。

2、居民消费能力分析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01-2003年我国人均GDP刚开始步入1000美元,2006年突破2000美元,2008年突破3000美元,2010年上升至4382美元。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宏观经济的成长阶段为珠宝首饰等奢侈品消费未来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

3、婚庆市场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

中国婚庆需求占珠宝首饰零售额40%的份额,而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传统结婚习俗,珠宝首饰类商品为结婚必备品,如果每年有1247万对新人结婚,如果按照每对新人珠宝首饰消费3000元计算,保守估计将有374亿左右的珠宝消费。

珠宝首饰行业产业链分析

中国珠宝首饰产业链,涉及到矿石开采、加工冶炼、毛坯加工到珠宝首饰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20世纪90年代,该行业开始逐渐形成产业集聚,表现为上下游产业的不断集中,如专业的机器设备、配件、辅料、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集中、生产的集中,以及销售渠道的集中等。

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综合来看,2012年,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铜价下跌,直接影响特种电缆产品价格,导致行业竞争加剧。而市场方面由于电力投入严重受到限制、高铁建设周期拉长、经济建设速度放慢等因素制约了特种电缆行业销售难以有更大突破。

截至2013年4月份,我国金银珠宝消费总额1065亿元;在黄金价格暴跌的4月份,消费额为303亿元,同比增长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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