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1、我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黄金\钻石\珠宝饰品的贸易,那我现在买钻石回来直接再卖给下家,应该直接入库存商品,再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入原材料,再结转为其他业务成本:属于贸易型的,直接入库存商品,再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2、公司计划另一行业务就是买金、钻石直接外发委托加工为成品,然后把成品货全部放商场寄卖,真正卖出的才是我们的销售收入,中间应该会涉及的存货类科目有: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三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帐,多栏账。不建议你这样的初级人员考虑这么复杂的问题。如果非要做,建议你上一套系统。黄金珠宝一般是个别计价法,每个首饰都有单独编码,想想就头大了。何况还有消费税,增值税以旧换新,知识点很多啊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浙江税务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河北税务局-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