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的真伪:怎样看玉石鉴定证书?河南省圣义珠宝玉石检测中心 的证书!求这块和田玉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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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吊坠是真的,只是做工粗糙了一点,另外证书的真假除了钢印之外,在背面还有CAM、CNAS的标志,这是国家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标志。还有对于用小刀划这是不科学的判断方法。真假主要是从玉的结构,质地,温润等多方面判断。

1北京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 电话:010-84273700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号 电话:010-64871971

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

北京市西四羊肉胡同30号国土资源部附属楼一层 电话:010-66557585

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中国实验室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703室 电话:010-65520263

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6层B16G 电话:010-66169533

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电话:010-82323039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京大学新教学楼3303室 电话:010-62755676

北京协宝珠宝检测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前公用胡同14号 电话:010-66156161

2上海

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市梅川路1247号新长征商务大厦15楼 电话:021-64701390

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南京东路432号317室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中宝宝玉石监测中心

上海市武夷路242号 电话:021-52389059

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电话:021-63220321

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

上海市旧校场路69号

电话:021-63553042

3天津

天津宝玉石翡翠检测中心

天津市昆明路74号 电话:022-2730225

天津市珠宝饰品监督检测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科西路2号增1号 电话:022-23694058

地科院天津宝玉石检测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电话:022-24304392

4重庆

重庆市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重庆大学中心实验大楼318室 电话:023-69852528

5河北

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北保定市百花路53号

电话:0312-3026931

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石家庄市槐南东路50号

电话:0311-5052562

唐山黄金宝玉石饰品质检站

河北唐山市北新东道23号

电话:0315-2825080

6辽宁

大连金银珠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

大连市沙河四区万岁街68-2号

电话:0411-4604512

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沈阳市北陵大街25号

电话:024-86855362

7吉林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吉林市吉林大街42号

电话:0432-4661517

吉林宝石产商品质量检测站

长春市宽平大路30号

电话:0431-85963865

吉林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吉林市深圳大街108号

电话:0432-4661001

8黑龙江

黑龙江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查站

哈尔滨市中心路65号

电话:0451-5662783

9内蒙古

内蒙古金银珠宝质量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青公路零公里处

电话:0471-5685193

10浙江

浙江省黄金珠宝品饰质量检测中心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电话:0571-85128407

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

电话:0571-5157210

杭州宝石应用研究所宝石鉴定分级中心

杭州市下城武林路139号

电话:0571-5161119

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宁波市江东王隘路2号

电话:0574-87193290

11江苏

江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

南京市汉江路22号南大新教楼104室 电话:025-3593789

江苏省黄金饰品检测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534号

电话:025-6641708

江苏省技术监督珠宝首饰质检站

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电话:025-6646182-265

12安徽

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合肥市芜湖路239号 电话:0551-2887921

13山东

山东省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

济南市科院路19号

电话:0531-2962721

青岛市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路中段青岛18号信箱

电话:0532-5833690

青岛市黄金珠宝玉石检验站

青岛东海路7号

电话:0532-3890447

14江西

江西九江市珠宝金银质检站

九江市浔阳路52号

电话:0792-8225425

江西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南昌市皇殿侧巷2号

电话:0791-6216805

15福建

福建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A座509室

电话:0591-87569499

福建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福州市东街口闽辉大厦B座306室

电话:0591-8755482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珠宝鉴定专业委员会

福州市白马北路17号

电话:0591-87506744

福州大学珠宝鉴定与研究中心

福州市工业路523路

电话:0591-22866539

16湖北

湖北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

武汉市武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电话:027-87481009

湖北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武汉市汉口利济北路246号

电话:027-85832594

湖北黄石金银饰品质量监督中心

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电话:0714-6232742

17湖南

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湖南长沙市南大路84号

电话:0731-5160105

长沙市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长沙市黄兴南路苏家巷27号

电话:0731-5819637

18河南

河南省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郑州市金水路28号

电话:0371-3935194

19广东

广东省金银饰品检测中心

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之三隧局大厦 电话:020-87301500

广东省技术监督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电话:020-87777771-3298

中山大学宝玉石研究鉴定中心

广州市新巷西路135号

电话:020-84186300-2390

广州地研所宝玉石鉴定中心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

电话:020-87668801

珠海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东路桃园新村1号 电话:0775-2216397

汕头英士鉴定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涛庄西区9栋A座7楼

电话:0754-8880492

广东省珠宝玉石与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分站

深圳市国贸商厦15楼F单元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市珠宝首饰检测中心

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幢西4楼 电话:0755-3762283

深圳珠宝检测站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西路阳光天地轩2405室 电话:0755-2550036

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深圳分部

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新港鸿豪苑海天阁401室

电话:0755-21211900

20广西

桂林工学院珠宝检测中心

桂林市建杆路12号

电话:0773-5896341

21海南

海南省金银珠宝质检站

海口市海香大道34号工业大厅407室

电话:0898-6795994

22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衣冠庙永丰路9号

电话:028-5180554

成都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

成都二仙桥东三路1号

电话:028-3334712-4512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珠宝玉石第一检测中心

成都市东门街2号

电话:028-6249185

23贵州

贵州金银珠宝玉石产品质检站

贵阳市北路76号

电话:0851-6822333

贵州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

贵阳市北京路76号

电话:0851-6872244

24云南

云南珠宝检测中心

昆明市北京路35号

电话:0871-3511583|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

电话:0871-3344197

云南宝石检测中心

昆明市云瑞西路39号

电话:0871-3192954

25陕西

西安宝石鉴定中心

西安雁塔路南段6号

电话:029-5525062

咸阳市金银珠宝鉴测中心

咸阳市滨河路7号

电话:0910-3311984

26甘肃

甘肃省宝玉石鉴定中心

兰州市红星一巷168号

电话:0931-8886737

27宁夏

宁夏宝玉石检测中心

银川市北京西路17号

电话:0951-2021148-2578

28新疆

新疆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电话:0991-2823884

29香港

香港宝玉石鉴定中心

香港皇后大道中184-192号恒隆大厦16楼

电话:0085-25450817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条 “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  “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 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饰品。珠宝玉石饰品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八条 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黄、铂金饰品成色或质量不足的;

 (二)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明显的砂眼、暗缝或断裂的;

 (三)镶嵌类首饰的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

 (四)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

 (五)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

 (七)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

 (八)商品标识或凭据与所销售饰品不符;

 (九)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一年,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 镶嵌类珠宝首饰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若消费者选择修理,销售者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修复首饰,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消费者所购的珠宝首饰如有成色不足、钻石和宝玉石经检验等级不符,或经检验发现属以假充真(包括以合成或处理宝石冒充天然宝石)的,属欺诈行为。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可到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成色一致的制品,超过重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办理。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制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黄铂金饰品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珠宝首饰退货按每日百分之零点二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据或有效凭据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站(原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珠宝玉器检测中心)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和河南省宝玉石协会委托为本办法实施中的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争议检测单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珠宝首饰质量发生争议而需进行检测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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