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金银首饰是个特例,根据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文件规定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依据。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以旧换新:
1)如果是金银: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实际收取的价款也就是可以扣除收购价款,将其差额作为销项。
如:某一般纳税人本月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获得不含税销售额528万元,收购的旧首饰作价328万元,即收取的实际价款为528-328=2万元,所以增值税销项为实际收取的价款2万元。
而非金银首饰等货物处理方式则大不相同。
2)如果是非金银首饰等货物: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所以 增值税销项=按未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的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如果还有不懂继续追问哦O(∩_∩)O~
常见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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