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各类单位都需要进行消防备案。珠宝店作为一个商业场所,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因此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消防备案。消防备案是指单位在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备单位的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人数等信息,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范围主要是:
(一)省、市、县(区)党政机关,接待党和国家***以及外国来宾的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单位和重要的通讯设施;
(三)国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单位;
(四)重要供水、供气和发、供电单位;
(五)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六)保管、陈列、存放珍贵文物、珠宝、玉器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七)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重要的桥梁、堤坝等;
(八)制造、存放货币、有价证券和生产、存放金银、其他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九)生产、使用、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菌种、病毒等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十)生产指挥决策的部门和部位以及生产、装配、检验重要产品的部门和部位;
(十一)国家已有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应列为要害保卫的单位、部门和部位。第五条 要害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由单位确定,并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各自保卫工作隶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建立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管理档案。第六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并实行先考核后任用。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后表现不好的;
(四)对现实不满,有可能实施破坏行动的;
(五)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六)经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不适合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的。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建立要害保卫工作档案。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要害配备相应的护卫力量,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更新必要的器材装备,并应经常维修,保持完好。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分工权限负责对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五)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六)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七)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八)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九)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第七条 单位应当正确划定本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和落实要害部门、部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预防设施,纳入投资项目。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第九条 新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在开工开业前报公安机关备案。
对金融、文物、军工、电力、通讯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从事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加工、销售单位的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整改。
已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不报送备案。第三章 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第十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企业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
(三)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四)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单位保卫组织的变动及其保卫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单位聘用的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知识;新聘用的保卫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当在三十五岁以下。
单位任命的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安全保卫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新任命的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五岁以下。
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
1、未能通过安检:珠宝展通常会设置苛刻的安检标准,防止任何携带潜在危险物品的人员进入。如果被检查发现携带有危险物品,就会被禁止进入展馆。
2、未满足入场要求:在进入香港珠宝展之前,你会被要求出示有效的通行证或特定的入场证件。如果没有提前申请或未满足入场要求,可能会被拒绝进入。
3、未能提供证明身份的材料:如果你无法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则可能被拒绝进入。
4、行为异常或威胁:如果你的行为异常或被认为是潜在的威胁,比如对安保人员言语冒犯或者出现暴力倾向,可能会被禁止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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