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是干什么的 有哪些作用

大学社团是干什么的 有哪些作用,第1张

大学的校园一个充满希望和可以留给我们展望未来的地方,而大学校园里的社团更是一个可以让我们发散青春魅力,挥洒青春的地方。

1选的一个自己喜欢的社团加入。

当我们加入一个自己喜欢的社团,成为社团中的一名成员,这就意味着我们就已经与大多数的同学展示出不一样的活力。这不仅仅可以是发扬我们的长处的地方,培养兴趣爱好的地方,还是能进行有意义的交流,这定将会是我们在成长途中乃至走上社会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步重要基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2大学中的社团体现出的是团队的领导能力

在大学校园中,不单单是校园生活,步入大学,那就犹如即将走上社会而为脱颖而出的我们,在这里需要得到优质的锻炼。社团是一个能够培养我们团队精神的地方,众人拾柴火焰高,这就是社团的作用,是一种能激发我们潜力,是一种可以培养我们积极向上的地方,一种能培养出领导能力的地方。大学社团无疑是能让我们更近距离接触社会的地方,带领我们成长,锻炼的地方。

3大学社团的作用不仅仅局限在校园

大学生社团的作用不仅仅局限在校园里,一所好的大学他和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所好的大学他其中的人文文化也同样重要,而进入一所好的大学那我们的生活就将会是质的飞跃,而大学社团将不再是平常脱俗无趣,而恰恰相反面对的则是,知识的冲击,再文化海洋中的遨游,再不同专业不同系别中不同知识的交互,实现其1+1>2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选择好的大学再去选择其中的社团,将会有与众不同的收货和感知。

4 加入社团后我们的收获

加入大学社团后,首要面对的就是社团的纳新活动,在这一环节中,我们可以充当这一环节中面试官的职责,这就是一种身份的提升,一种能力的培养,一种勇气的历练;通过一张张面试的材料中,甄别筛选,这一环节中我们就充当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考虑到的缓解,需要分配的区域活动,都由我们来完成,这更是培养我们在对事物合理分配是的随机应变能力的培养,这就是起所在的作用。

5 社团是可以得到升华的地方

面对人来人往的大学校园中,交流无疑是最有必要的环节,一口流利的普通话,高智慧的情商,在这里你都将会得到很大的提升。只有我们的有能力有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再大学社团中,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入社团可以更好的展示自己,绽放光彩,是一种可以梳理榜样模范的力量,更是一种千载难逢的机会。只有亲身体验,亲自加入其中,亲身经历其神器之处,最后的收获一定是硕果累累,最后升华的更是加入大学社团的我们。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之。

1 文艺类社团:如合唱团、舞蹈团、话剧社等,对于热爱文艺表演或创作的同学来说,这些社团都是不错的选择。

2 学术科技类社团:如科技协会、电子竞技协会等,这类社团会定期举办各类技能比赛和学术讲座,对于喜欢探究新知识的同学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 体育健身类社团:如武术协会、足球协会、健身俱乐部等,这类社团主要以体育锻炼和健身为主题,对于喜欢运动并寻找一起健身的同学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述:大学部门和社团,协会的区别:

1、组织力不同。社团为松散的组织,一般靠感情维系组织,社团的凝聚力一般为个别社团负责人的个人魅力以及社团的文化氛围。部门是严谨的组织,维系组织的是严谨的制度和老师,是协助老师和学校管理学生的工具,有严格的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

2、权力不同。社团是请求,协会是命令。协会的组织松散,并且没有惩罚机制,无法对其成员发挥权力。而部门是一个学院机构,借助于学院的权力可以对其成员实行各种惩罚机制(通报批评,记过等),从而提高了执行力。

特征:

社团(英文名:mass organizations)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爱好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全称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

-社团

-协会

你好,关于建立社团的事!首先要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自己努力的拉人,更多的人支持才会让领导感觉到有必要增开这么个协会,然后,需要经费,一般都是学校会提供点,然后自己拉赞助,学校不会全给的!申请时间的话什么时候都可以申请的。祝你成功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美健身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八)负责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身健美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对会员内的先进进行表彰。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 区域单位会员系指: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健身健美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健身组织。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

(2)高校健身健美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3)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健身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5)其他热心支持、资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 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 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健美健身工作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7 从事健身健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健身健美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

7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

8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健美运动;

7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 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7 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健身健美协会组织的团结和健身健美运动的声誉;

8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中国健美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或名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健美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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