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第1张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5篇

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首这段不平凡的岁月,有欢笑,有难过,有成长,有不足,写好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指导将来的工作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篇1

一、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

我局决定成立由局长马__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刘治和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配备督查人员6人。并通过郫县物业协会网站、物业qq群和短信平台,传达贯彻了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文件精神,转发了“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

二、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一是征收工作

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特别是重点环节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做好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公室电器设备的用电管理,做到“人离开,即断电”,尤其是节假日期间下班前有专人负责对各办公室电器设备关闭情况巡查一遍,杜绝火灾安全隐患。为了让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火灾危害,掌握一旦发生险情自救逃生的常识,我局利用、故事、观看专题片等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是物管工作

1月14日—17日,检查组分三组主要对郫筒镇从十字路口划分东、西、南、北四个区域进行检查。检查小组从小区消防建章立志及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宣传各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经过检查,景尚景、龙湖、中信未来城等小区消防设施配备齐全,电器及用电线路安全,机房、财务室除有消防设施外还配有专门的责任负责人,消防通道畅通等,这些都保障了小区的消防安全。鹃城园三期、丽阳春天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部分安全标示脱落、设备间有卫生死、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针对查出的隐患,我局现场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暂时不能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进行整改,同时做好跟随踪落实。

三是直管公房的安全

我局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点工作,强化了“三式管理”:地毯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房管员排查与住户报告相结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片、分户落实责任人,落实治理措施,及时整改,建立专档,切实保障了直管公房安全。活动以来,共排查安全隐患84处,维修整治直管公房63间,消除安全隐患34处。

三、消防警钟长鸣

通过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我局也看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仍有些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较淡薄,对消防安全操作不熟悉;个别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做得较差,都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二是消防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物业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度不够。三是消防安全“基础脆弱”。一些小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待治理;消防安全监管任务重、压力大。四是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亟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仍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差。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局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督查有针对性、整改有时效性”,保障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篇2

县粮食局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为深刻吸取“531”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患未然,我县分别于6月15日——6月21日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与公安、消防部门成立联合,会同中储粮直属派驻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储粮场所开展一次全国彻底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开展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粮食储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我局明确该项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分管领导于6月14日召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结合粮食部门实际,要求各储粮企业(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监管,认真开展拉网排查,确保库存粮食等安全。 6月15——21日,粮食局副局长肖智勇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到商城国家粮食储备库、省1770库等14个直属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县区粮食行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吸取“531”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事故教训,通过学习,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把规范自己的行为、注重安全生产变为自觉行动,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为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各县区粮食部门在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各项粮食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认真开展“双低”储粮、机械通风储粮,坚持每周至少进仓检查一次粮食储藏情况,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确保了库存粮食安全储藏。

四、严密排查,从严治理

严格落实“八个必查”措施,

一查消防水源和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水源,消火栓及配套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配备灭火器材、火灾报警和避雷设施;

二查消防车通道,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三查用电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架空线路下堆放粮垛,库房不按规定设置防爆灯具,违规使用除照明以外电器,电气线路脱落、老化现象等问题,是否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作业机械及配电箱周围是否有可燃物;

四查超量存储,是否存在超量存储现象,是否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查安全间距,粮库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粮库内各茓囤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查禁火禁烟措施,场院是否设立醒目的防火和禁烟标志,人员进库前是否收缴火柴、火机及香烟等,机动车辆进入库区是否安装防火罩,施工作业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和灭火措施;

七查熏蒸作业安全,是否严格按照《熏蒸作业单》及《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作业,仓内湿度较大时不得施药,同时施药时防止药剂堆积,引起自燃;

八查日常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是否落实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等措施,是否制定灭火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对粮库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难以保障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责令该单位不得再入新粮。

五、存在问题

1、仓库年久失修,“危仓老库”普遍存在。几年来,我县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资金投入较少,全县国有粮食企业40%的仓库处于需大修,用这些仓库储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暂未储粮。

2、部分粮库由于仓容不足,在仓库之间建设了大棚存放粮食,占用了消防通道。

3、商城国储库消防通道损坏,不能使用。

4、个别仓库条件设施差,未有消防通道。

六、整改措施

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水源、车辆、人员等方面未达到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粮库要采取措施,增设消防水池,消防通道增加干粉灭火器等。确保扑救起火灾的能力。

3、要督促各储粮单位,按照《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确保车辆、装备器材完好,水源、油料充足,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通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县粮食部门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

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反映加大仓库维修改造资金投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使安全生产常态化,有效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局《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彻底消除校园内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我校综合防灾能力,让我校成为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要求,我校认真组织实施并成立了专项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现将本次安全自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7月1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精神,校长传达了县教育局《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成员协助抓的工作格局。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了长效工作机制的良好运行。

二、依据学校情况,我校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排查: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师生上、下学行走路线是否形成常态化;是否开展防火检查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校园建筑物规划、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并完好有效;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4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全疏散通道是否被上锁或存放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等临时建筑。

5电器线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与检测,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三、自查情况

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并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制定并完善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了消防安全逃生演练;师生上、下学行走路线已形成了常态化;学校适时开展了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校园建筑物规划、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灭火器不欠压。

4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设置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学校无违章搭建彩钢板等临时建筑。

5学校在线路改造时要将操场低压电线杆拆除,并将电线更换成光缆。学校电线无私搭乱建现象;学校对电器线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测。

总之,由于认识明确、措施到位,我校上下已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做、时时有监控、天天有督办的良好局面。多年来,我校从未发生过消防安全方面的意外事故。消防安全高于一切,消防工作任重道远,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学校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能以为看不到就没事,事不关己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消防安全工作做得更好,促进我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篇4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了学校稳步发展。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

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才有保障,这是我校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之一。接到上级文件,我校立即召开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通过逃生演练暨灭火演练等活动,扎实提高师生自救应变能力。还通过至家长的一封信、暑期班主任家访、布置消防安全知识作业等形式向学生及教师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了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领导召开安全及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学校安全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各个部门和个人将安全牢记在心,并分析问题讨论措施布置工作。要求全体师生小心谨慎,预防为主。

夏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___。

副总指挥:___、___、___。

成员:校长、主任、班主任、各部门负责同志、微型消防站人员。

二、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落实管理责任与具体措施。

只有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这是我们多年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是强化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举措。具体说来,我们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了规范管理: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我们根据办公环境、学校规划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了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

2张贴“消防栓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方法”,更换损坏了的灭火器,在学校重要楼道都表明逃生路线标志等。

3加强对实验品的管理,尤其是对易燃易爆药品加强管理,保证了无一例隐患存在。

4加强对体育室、电脑房、实验室、图书室、教学楼等的管理,定期检查安全情况。这些地方是事故易发地,我们对有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5加强对消防器具的管理和保养。我们并不因为这些器具平时闲置无用就放弃管理,而是注重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

6加强对学校用电安全的检查。

三、加大力度,注重实战演练。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学校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能以为看不到就没事,事不关己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消防安全工作做得更好,为学校发展与改革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四、制定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确保临危不乱。

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使火灾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保证学生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踩踏事件的发生,学校制定了《消防紧急预案》、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做到全校一盘棋,紧急预案人人熟悉。

五、警钟长鸣,专人值守,安全有保障。

为避免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安保处安排人员定时对消防栓、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和登记,及时更换与维修;对各楼层、各教室、各办公室的线路、开关、电灯、进行检查,及时做好维修工作;安保人员夜间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多管齐下,确保学校稳定无事故,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篇5

为贯彻落实__公司《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__在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下,严格按照《__公司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的各项内容,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

4月12日上午,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了__公司《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迅速成立了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___

副组长:___

成员:各单位负责人

二、按照活动方案,精心展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在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检查人员对公司各生产厂、部室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消防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加油站、化工库、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域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分别从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现场消防管理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这四个方面入手,重点深入,彻底排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

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隐患整改和信息反馈。

在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中自查出以下隐患:

1、部分消防器材被宣传栏遮挡。

2、个别子公司消防器材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落实到人。

3、个别消防器材箱上面存放有杂物,前面被包装箱遮挡。

4、个别消防器材未标明部位名称并且没有负责人签字。

5、个别单位消防安全巡查表没有落实到人,未按照公司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自查。

针对以上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公司已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切实保证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通过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防火能力,确保了__公司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公司的平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器材:

1、器材品种、规格、数量适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2、器材无严重锈蚀、零配件完好无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消防给水水压充足,可确保在保护有效范围内使用。

4、器材已落实到班组或专人保养。

5、有器材检查记录

通道:

1、主干道、支干道、梯间、车间、工序出入口无障碍。

2、消防栓、器材放置点有否被堵塞。

3、物品放置在定置范围内、车辆不乱停乱放。

4、标志、标线设置清晰合理。

电器设备:

1、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是电气设备安装符合防爆要求。

2、车间、部门是否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

3、办公室、化验室、仓库在下班前关闭电源。

仓储:

1、仓库物品有标识、数量、警示标志、并按指定功能放置相应物品。

2、仓储物资按墙距、垛距、间距存放,不超存、不混存。

3、仓库有日常通风、透气,降温措施落实好。

4、仓库、厂区、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并有检查记录。

日常管理:

1、动火按要求办理审批,并落实好有关人员责任。

2、生产岗位按时填写安全记录表。

3、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按时、按要求巡检设备,无违章操作。

4、按时、按要求完成消防整改项目并回复。

5、无违规建筑、无违章作业、无违规吸烟。

6、对员工进行消防演培训、教育和消防演练。

7、无发生各种事故。

8、操作工人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扩展资料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

参考资料:

-消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篇1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管理。

 消防安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制度,做到单位机构不管如何设置,人员如何变动,但消防安全工作始终保证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真正形成消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消防服务。

 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通过“人”来实现的,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同时,各级消防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这样既可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又可体现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级消防部门在依法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说理式”执法,让相关重点单位负责人明白,罚款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

 三是结合单位特点,分类培训教育。

 各级消防部门要根据各重点单位的行业类别以及单位场所的建筑规模、消防设施状况等特点,将消防科普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分类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培训。要依托消防宣传“六进”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视不同情况按需施教;要督促重点单位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对新上岗人员,组织开展上岗就业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是注重培育典型,适时组织推广。

 各级消防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注重分类培育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先进典型,加强日常服务指导,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引导兄弟单位上门学习等方法,将先进典型单位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进行全面推广,促进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各级消防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绩效考评、竞赛评比、年终考评等方式,调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积极性,提高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效率。

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篇2

 一是围绕新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

 新修定《消防法》已经颁布实施,重点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开展宣传、集中培训等形式,学习掌握新《消防法》的新精神。仔细研判当地火灾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行业开展系列平安行动的专项整治,督促单位抢抓机遇,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利用户外视频、消防宣传一条街、固定宣传栏等消防宣传基础设施及时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学习活动。指导单位结合新《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努力适应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改革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形势的影响,及早研判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对策。努力在重点单位内部营造贯彻实施新《消防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新规定,切实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

 新修定的《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了适当调整,要结合实际在重点单位内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评估和工作报告制度,切实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要求单位每月要将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每半年自行依据《全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或由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的内容、要求,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要求,明确火灾事故处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三是强化新举措,进一步改进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要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开拓创新的思路不断强化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单位消防档案。并要根据季节特点、行业报告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单位内部消防专项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危及生产、生活安全,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极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在组织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以便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是适应新形势,强化单位消防基础设施的源头建设。

 重点单位要不断适应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推广应用报警逃生门锁、防火门电磁开关、安全推闩、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产品和消防新技术。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年内要普及视频消防服务系统;拥有大跨度厂房、库房的单位要主动推广使用热烟自动泄排窗。要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标识化建设;不断落实单位(场所)、部位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五是实现新跨越,着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在重点单位内部继续深入开展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督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探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化管理模式,支队将适时召开标准化管理推进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试点现场会。通过推动各级政府将标准化管理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创建”等考评内容,协调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将标准化管理纳入星级宾馆、等级医院、文明学校、行业平安创建等评定内容。

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篇3

 1、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培训,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工作中发现我们现有的消防安全培训过于简单,培训过程中只能简单的讲讲消防知识和一些灭火器的使用原理,让员工去现场操作灭火器材,遇上下雨天,连现场操作都不能实现。过后,员工可能都忘记了。在现有培训的基础上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定期举行消防演练、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栏、张贴消防安全标语和火灾事故案例,来营造良好消防安全氛围,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2、加强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

 检查中发现,有时候消防检查牌上面的日期指明已经检查过了,当打开消防箱却发现灭火器已经过期、没有压力、连接管老化、保险销被拔掉;消防通道被堵、消防箱内水带、枪头丢失、监火过后灭火器材随意丢在现场,等等……每当看到这一幕,我都很害怕,如果发生意外,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我们多一点责任心,多抽出一点时间用来检查,我相信这些都不会出现。忙疏忽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理由。

 3、完善应急机制,强化消防基础。

 公司于去年成立了应急救援队,由于人员流失等原因,应急救援队没能有效发挥其职能。只有让队员加强日常消防检查,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参加体、技能训练;熟悉了解公司内的消防水源、通道及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操作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装备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才能提高公司抵御突发事故灾害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危害。

 4、全员参与消除火灾隐患,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一个隐患不可怕,可怕的是成百上千的隐患;一个人再怎么用心去查找消除隐患也没有大家都来查找消除隐患有效。如果我们发现隐患都不去向领导汇报、不去消除隐患,哪么小隐患可能酿成大灾,反之我们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去消除隐患,我们的工作环境中危险性也会随之降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防火巡查是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查相关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实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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