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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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委派和任命的区别有:任命:是指上级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指定下命令任用。委派:是指上级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委任派遣某一人或某一组织从事某种工作或行为。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合同期限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之后是跟公司继续签约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委派的。
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成员都是委派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推举出来的,不是任命的。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扩展资料
免职、罢免:
村委会主任可由村委会全体成员投票免职。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择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活动分为以下步骤: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5)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如某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500人,则应由250人以上投票选举才为有效,如参加投票人数为270,则候选人即使取得第一,但所获票数不足136票也不能当选。如应选举出5名村民委员会成员,7人参加选举,分别获得162、150、142、138、125、110、108票,则只能前四名成为村委会成员,剩余的一个名额由获得125、110票的二人继续竞选,其中得票多的人获得,但所得选票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270的1/3即90票。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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