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五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第1张

法律主观: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 企业所得税 税率的税收筹划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法律知识 。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谓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2)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 (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以 纳税 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1)法定税率 根据规定,通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 (2)优惠税率 所谓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根据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步骤 通常,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是: (1)确定收入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收入排除在外。 (2)确定成本、费用、损失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在内。 (3)正确计算并确定企业利润总额,并尽可能缩小化。 (4)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只要不超过5年,弥补额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对节税越有利。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额,并尽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应缴税额越少。 (7)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尽可能挂靠低档优惠税率,在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条件下,税率越低,对节税越有利。 上述各步骤,一般结合企业的账簿进行,根据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处理方法,调整那些和税收规定相悖的地方,即在企业账面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这样,企业所得额的计算转化为账面利润的调整问题。但调整账面利润,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账面必须进行调整,可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账面利润加上(或减去)差额。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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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差距。从近十年的实践看,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不仅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影响了国家税制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

  一、现行地方税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税制不彻底,地方税概念不明确。我国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时,将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却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这部分收入划入中央固定收入);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又有多项标准,把地方税种的某些收入划归中央。如将两个所得税收入在2001年亦划分为共享税,60%为中央固定收入。这样一来,导致分税制面目全非,一些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变相地成为共享税,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增加了征管难度,甚至发生混库。更重要的是,由于存在着用行政手段分割地方税税种收入所形成的收入归属的不确定性,也就很难按分税制要求建立稳定、有效的地方税收体系。划分标准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税种大多是比较零星分散的小税种,目前占地方税收比重比较大的税种只有营业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但作为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又都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地方税(因有中央分享的部分)。而且随着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如果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会随之减少,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会下降,更难成为主体税种。

  (三)财权与事权不相称,地方税收入难以适应地方财政来源的主体需要。当前,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划分尚不够清晰,存在着交叉、重叠和包揽过多的现象,导致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划分只能是粗线条的,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区域性的资源配置职能,承担着地方建设、社会安定、发展科技、兴办教育以及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等工作,财权与事权不相称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实行分税制后,划给地方的又多是一些小税种,税基小,收入少,覆盖面窄,增收空间不大,难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来源。在此情况下,地方为了平衡财政收支,就不得不在税收以外寻求财源,出台了一些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使预算外资金逐年扩大,甚至出现了非税收入超过地方税收入的局面。

  (四)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不能成为地方财政收支的主要来源。由于地方税税种多、收入少、法制性差、随意性大,致使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和征税机关为了保基数、争返还,而采取某些“非常”措施,如有的地方实行税收“空转”,财政“虚收”,有的地方“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有的地方采取“借征”,甚至“买卖税款”等不合法手段,以完成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税收收入任务。另一方面,现行地方税税源窄,收入规模小,财政功能薄弱,难以体现事权、税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足以保证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由此造成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大肆越权设立多项基金、收费项目。名目繁多的政府税外基金、收费应运而生,使政府预算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使税收制度不能完全规范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极大地冲击了地方税收。同时,财政体制上解基数大,税收征管体制不顺,转移支付力度较弱等问题较弱等问题较为突出,造成税收计划政府层层下达,与现实税源状况极不相符,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良性增长及依法治税环境的形成,也增重了企业及其他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协调和叫持续发展。

  (五)地方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同时又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对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做了一些原则性划分,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下放给地方。

  税制改革虽然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总的来看,地方税收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都集中在中央。这种全国高度统一的地方税管理体制由于过多地考虑中央利益,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使地方政府的税权和事权不相适应,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资源,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积极性。分税制体制实施近10年来,市级财政收入结构和财力状况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现行转移支付仍带有明显的“基数法”色彩,即无论财力状况好坏,均以上年转移支付为基础增加当年转移支付数额,这种分配办法如不及时进行改进,就会进一步抑制基层财政主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部分地方财政既得利益固化、滋养惰性和依赖性增大等诸多问题,对今后的改革也将带来巨大阻力。

  (六)地方税制改革滞后,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1994年的税制改革方案中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改革问题,对开征证券交易税及遗产税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近几年来中央侧重抓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忽略了地方税的改革。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种内容老化,税负偏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都是1988年以前制定的,这些税种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征管办法等方面都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税负也明显偏低。二是内外资企业税政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平。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三资企业”等等。

  (七)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工作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务司法程序没有实现法制化,因而税务司法效力不高。特别是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税种多、税源小、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加上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薄弱的因素,致使偷逃税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打击,暴力抗税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地方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二、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的最优税制结构选择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稳定增长,企业效益的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管理及核算水平的不断完善,征管措施、手段的日益强化,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逐步扩大,所得税收入会不断增长,其地位在税制结构中也将得到提高。从长远来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实现税制结构同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的趋同,构建起以增值税为中心、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效率高的税收制度。最终优化税制的选择应是建立以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中的营业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并将其他财产与行为类税收、资源类税收作为地方的辅助税种。同时,地方税体系确定后,关键要确保税制的相对稳定,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健全、规范和完善。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地方税制

  1、稳定并拓宽营业税税基。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征收数额最大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税收的前景还是很可观的。因此,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其征收范围应相对稳定,近期提出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应审慎从事。同时可根据第三产业中出现的一些新行业,逐步拓宽营业税的税基,使营业税保持稳定增长。

  2、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现行税制对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同的房产税条例、不同的车船使用税条例,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加重了国内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对外商投资者实行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后,应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制。将各类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均纳入企业(法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统一税率,统一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征收管理。

  3、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比较分散,加之征管手段落后,源泉控管效果和实际收入数额一直难如人意。尽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人增长较快,但从全国看,个人所得税收人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4%,占地方级收入的92%。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目前可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进一步明确应税所得范围,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要规范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优化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负担水平与企业(法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基本持平。

  4、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城建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由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税额,使其收入、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都受“三税”的制约,直接影响了城建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思路,首先是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可根据目前的收入规模换算一个比例作为税率,按销售(营业)额直接征收;其次是扩大税基、增加收入,以逐渐满足城市建设与维护的需要。一是应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可将目前城建收费项目中带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范围。

  5、尽快修订车船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现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发布的,对外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发布的,都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应统一内外资企业车船使用税,扩大现有征税范围,适当提高车辆税额;对印花税的改革修订,应侧重考虑扩大征税范围,对所有凭证(除列举的免税凭证外)都征收印花税,同时统一税率,改“三自”缴税办法为申报纳税。

  6、统一征收房地产税。我国现行的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发布的,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是1988年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发布的。这4种税收都和房产、土地有关,而房产、土地又不可分割,同属于不动产性质。应本着统一税政、简化税种的原则,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基础上将这4个税种合并,设立房地产税。对所有的房地产应按照评估值统一征税,并合理确定税率,使此项税收能够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不断增加。

  7、扩大资源税范围,改变计税依据。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对6种矿产品及盐征收资源税,而对大部分非矿产品资源都没有开征。这种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很难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未能起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必须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陆续将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和地热资源等列入征收范围,并在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的基础上,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开采或生产数量计征,以方便征收管理。

  8、加快费改税步伐,适时开征新税种。目前,从我国政府收入的构成看,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过低,仅50%左右,而收费比重过高,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约各占25%左右。从省以下地方政府收入的构成看,预算外收入过多的问题也很突出。这种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格局,不仅造成企业负担加重,活力不足,而且使税收调控能力下降。要改变这种状况,最重要的是从清费立税人手,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应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适当保留一部分收费的基础上,对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逐步实行“费改税”。近期“费改税”的目标应该是:尽快出台燃油税;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及文化建设事业费等改为文化教育税;将环保方面的各项收费、基金改为环境保护税。

  (二)合理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根据上述改革和完善地方工商税制的设想,鉴于新开征的燃油税、社会保障税、文化教育税、环境保护税都是在原地方收费的基础上改税的,而且都是有特定用途的收入,均不能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应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适当时机,实现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的同步改革,即在增值税扩大范围、完成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将目前由国税机关征收的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划为地方级收入,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使这3个税种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地方税。构建相对独立的地方税税种体系,也是解决目前国地税管理权限交叉、工作互相掣肘的制度基础。

  (三)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限

  从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出发,中央政府应在总的税制结构框架下,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集权、合理分权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调控地方经济的能力,适度放权,使地方政府在所辖区域内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主体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立法权应在中央。对税基比较固定的地方税种,如房地产税、车船税等,应由中央立法,地方负责在中央规定的总原则和税率、税额幅度内制定实施细则。对具有特定用途的地方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等,其立法权可下放给地方,但需报中央。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务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对经济的冲击十分巨大,在这个大环境下,我国今年对企业的税收扶持也是一如既往的大,那么主要有哪些呢

      今年开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还是按照1%进行征收,并且享受季度45万,年底18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优惠,但是在三月二十四日发出新的通知有所改变了。

      以此为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年500万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免征,没有季度45万的限制,但是如果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照3%纳税,取消1个点增值税优惠,这个优惠是目前以来最大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以上优惠,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到应税所得额100万以元,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的按照5%进行征收,增值税专票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只可做成本费用。

      并且今年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即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税率是05%,这是什么概念呢增值税开普通发票也不用纳税了,个税也仅05%,如果一年开取500万的发票,那么成本才多少25万就完税了,这个税收力度大吧。

      从以上几点就可以看出国家目前是大力扶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减轻的大部分的税收了,这个税负比个人薪金所得还要低很多了,目前全国多地都可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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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增值税简易征收。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可以看看自己的行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2)一旦申请变更为简易征收以后,理论上3年不能变回来。所以,在申请之前要充分计算,是现在的情况下省税,还是简易征收的情况下省税。表面上看简易征收是省税的,但如果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在未来期间会有大量进项交易,就未必了。

2考虑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作全面的筹划。

(1)利用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2)利用行业性优惠政策:

比如高新企业,软件企业。你说我啥也不是,那也没关系,可以根据企业的现状,看看能不能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经过申请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而适用优惠政策。

3、考虑能否改变业务模式。

(1)考虑是否可以将难以取得进项票的零星业务进行外包,从而取得合规的进项票。先计算好外包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能省下得税,是否划算。

(2)考虑将整个商业流程延长,在税优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模式。同理,计算好成本,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4、充分了解哪些是不需要专用发票也能计算进项的。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通行费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

扩展资料

实施优惠

2014年4月24日,国务院出台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应纳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4月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介绍,为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务总局已正式下发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优惠不再审批,同时明确以前不列入税收优惠范围的核定征税的小微企业这次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近年来不断密集出台,包括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至2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以前的6%和4%降至目前的3%;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有230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由以前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降低40%等。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给小微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可以营造更为公平的经营环境,提振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实现就业增长,稳定经济增长助力。

参考资料:

-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措施,下好改革“先手棋”,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处理,推动大企业税收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切实解决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服务不到位、管理不适应等问题,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质效,为我国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 告别“眉毛胡子一把抓”

      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从顶层设计上对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进行了部署,要求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同时,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将其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处理,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

      税务总局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先手棋”,提出了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以“平衡治理、合作遵从”为工作原则,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注重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满足大企业特殊服务需求。

      为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4大类改革举措,以为纳税人提供税法适用确定性和税法执行统一性为核心,切实解决大企业涉税事项复杂性与税收政策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一是创新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包括借助手机APP、微信等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交流等服务,定期提示共性的、行业性的及有关重大事项的税收风险,探索建立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等。二是提供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税务总局指导省局,对大企业执行税收政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定期征集大企业意见建议,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探索建立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三是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引导推动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与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引导和约束税企双方共同信守承诺,防范风险。四是健全税收服务协调机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两级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改进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机制;完善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机制,及时解决重大、复杂涉税事项。

提升大企业管理层级 实现税收风险防控“精确制导”

      转变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是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方案》要求,税务总局立足现行税务组织体系基本框架,提升大企业复杂事项的管理层级,突出总局专业化、集团化管理优势,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发挥以点带面作用,实现“精确制导”,通过科学设定分类分级管理规则,合理调整职责,重组工作流程,组织分类分级应对,在全国税务系统运行横向互动、纵向联动、全程可控的一体化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开展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统筹分析。税务总局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专业团队,联合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统筹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设立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专家委员会,提出确定、统一的政策执行意见,形成税收风险分析报告。

——实施风险任务统一推送差别化应对。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推送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任务。省局风控办根据风险应对任务清单,按照风险等级推送给相应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主体,开展差别化风险应对。地(市)局按照要求开展风险应对,接受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

——加强风险应对过程管控。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指导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分析评价风险应对结果以及统筹协调跨省风险应对事项。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个案和综合分析报告,并提出风险分析和应对建议。

——深化风险应对结果应用。根据反馈结果,及时优化风险分析工具,更新税收风险特征库和大企业基础信息库。针对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大企业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问题,提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提出后期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建议。针对了解掌握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状况,向大企业提出税收风险防控建议,指导大企业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为实现上述改革任务,税务总局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内部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各业务处分别承接“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等风险分析应对四个核心环节的相应工作。同时,对北京市国税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进行改革,与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税务总局层面共同承担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的职责任务。

      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已经明确,大企业税收管理承载着税收未来发展的大希望,必须一步一个脚印推行各项改革任务,不断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做好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做好行业专项分析、宏观经济分析和国际比较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有哪些

1、正面影响

通过这几年我国"营改增"推行过程总结分析,试点区域的企业税负出现了总体上的降低,大大提高了试点区域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

举个例子,很多鉴证咨询服务公司都租用办公室写字楼,在营改增之前,租金是不可以抵扣的,营改增后,租金可以按照6%(有些地方为5%)的税率进行抵扣以一间办公室月租金80万的公司为例,一年可抵扣50余万元,还是很可观的

另据国家统计,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将原适用17%税率的制造业等行业和11%税率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减税政策效应自6月份申报期开始显现,6月至8月累计减税959亿元从7月份起,对18个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行业以及电网企业开展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工作,7月至8月共办理留抵退税786亿元两项合计减税1745亿元

可见,"营改增"对大部分企业都是一项利好的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税负进而带来利润的增加

2、可能的负面影响

部分企业而言,营改增改革后纳税负担有可能不减反升,或者是没有减到理想的幅度这可能是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1)有些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不适应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新要求,影响财务核算,降低工作效率

(2)增值税税收制度重要的一环就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拿到的发票不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那么本应该由企业享受的政策利好就没有享受到,纳税负担势必有所加大

(3)对某些企业而言,同其他企业的资金连续性情况所占比例较低,人力资源成本占企业的总成本的绝大部分,这些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4)有些企业的产品价格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势必会给企业的利润水平带来不稳定的变化

对于我们常用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变成了6%,如果是有足够进项可以抵扣的企业当然是皆大欢喜的,如果不能,很可能就会出现税负增重的情况,而对于负面的影响,企业也应当想出足够的办法去克服并适应改革

规上企业的税收和升规前变是化规下变规上的。说明收入是增加了,那税收相应也多交了。不过问具体变化的话,不是看规上规下,是看经营内容,主要是纳税主体资格的区别,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还是纳税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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