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和预防? 本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是在肌腱断裂后,相应的关节失去活动功能。 1、指浅屈肌腱断裂相应指近侧; 2、指深屈肌腱断裂,表现为远侧; 3、指深浅屈肌腱均断裂,则远近侧指间关节均不能屈曲。由于手内肌仍完整,掌指关节屈曲不受影响。 4、伸肌腱不同部位断裂,其相应关节不能伸展,并可出现畸形。 食指和中指僵硬痛麻:是颈椎骨质增生的症状之一。病人的症状,主要表现为引起颈枕部或颈肩部一阵一阵或持续不断隐痛、剧痛或麻木,并且沿着受影响的神经根走行的方向,串到该神经根所分布的地方;逐渐地一侧上肢、手背、手指等也可出现放射性的剧痛并伴麻木感,疼痛呈烧灼样或刀割样,伴有针刺或过电样串麻感;当颈部活动或咳嗽、打喷嚏或用力大时,疼痛及串麻感可加重,病人在开玩笑时也不敢放声大笑,放射痛的部位与颈椎病变的节段有关。此外,还可出现上肢发沉、酸痛无力、握力减退、持物坠落等观象,甚至连笔也握不住,手拿其他东西也感到困难。在晚上颈肩及上肢可能痛得更厉害,翻来覆去睡不着,而且睡觉时患肢体受压后容易出现酸胀麻木感。 不能伸展拇指:屈指肌腱腱鞘炎多发生于拇指与中指。患指屈伸功能障碍,清晨醒来时特别明显,活动后能减轻或消失。疼痛有时向腕部放射。掌指关节屈曲可有压痛,有时可触到增厚的腱鞘、状如豌豆大小的结节。当弯曲患指时,突然停留在半弯曲位,手指既不能伸直,又不能屈曲,像被突然“卡”住一样,酸痛难忍,用另一手协助扳动后,手指又能活动,产生像扳枪机样的动作及弹响,故也有“扳机指”或“弹响指”之称。 不能向尺侧屈腕及屈环小指远侧指关节:常见于尺神经损伤,其他症状还包括在肘上损伤,尺侧腕屈肌和指深屈肌尺侧半瘫痪。物理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肌电检查。症状:尺侧腕屈肌和指深屈肌尺侧半瘫痪,萎缩。不能向尺侧屈腕及屈环小指远侧指关节。手指平放时,小指不能爬桌面。手内肌广泛瘫痪。小鱼际,骨间肌及第3、4蚓状肌,拇内收肌及屈拇短肌内侧头均瘫痪。小鱼际及掌骨间有明显凹陷。环指、小指有爪状畸形。肘上损伤爪状畸形较轻,如在指屈深肌神经供给远侧损伤,因指深屈肌失去手内肌的对抗作用,爪状畸形明显,即环小指掌指关节过伸。指间关节屈曲,不能在屈曲掌指关节的同时伸直指间关节,由于桡侧二蚓状肌的对抗作用,食中指无爪状畸形或仅有轻微畸形。 本病主要是由于外伤性因素所引起,故注意生产安全,做好职业防护,防止手腕外伤,是本病防治的关键。 (温馨提示: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向医生详细咨询)
手指肌腱断裂经治疗后,如果功能受到影响才能进行评残,
意见建议:既然经治疗后手指活动受限,不能屈伸,说明有术后肌腱粘连,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如果二次手术成功,则不能参与评残,如果术后还是会遗留后遗症,可能会平十级,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评残的部门。
右手食指工伤,瘢痕挛缩,屈伸不便不构成伤残等级。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最低等级“510十级”对手指伤残的定义是:“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或者“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职工工伤食指瘢痕挛缩,屈伸不便,尚未达到功能丧失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具体评残等级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建议参考以下条例。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建议详情参考: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E5Kj3JEtrcihz5hn-xDwofn_Tip30DTZeihF38idz0E37AWh9F1PlA24kMBPuPpuA0zUbBQ8X5tacTJLi8KTq
你好,你手指骨折愈合过程中出现伸曲功能受限的情况,是由于手指关节的固定治疗而导致关节僵硬,以及外伤所致的局部组织韧带创伤的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要通过功能训练来逐步改善的。
意见建议:针对你目前愈后四周的时间,如果复查X片骨折已经愈合的,可考虑逐步进行该两个手指的伸曲功能训练。如果尚未完全愈合的,应暂缓功能训练。一般功能训练应每日三四次以上,每次半小时左右时间,并要坚持克服疼痛和阻力,以充分达到关节功能的改观,也可适当配合外用舒筋活血的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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