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是出席过半数还是全体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是出席过半数还是全体过半数,第1张

法律主观:

董事会决议过半数包括一半吗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举行会议应有足够的成员参加。由于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此为董事会召开的必要条件。董事会人数总体上来说比较少,容易形成相对集中的意志。同时,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反映大多数成员的意愿。因此,本条要求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决议过半数不包括一半,董事会做决议需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因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且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尚书台”相当于一个部门,由多名成员组成。对于尚书台,《后汉书·李固传》中说:“今陛下之有尚书,犹天下之有北斗。”由此可见,尚书台对于皇帝的重要性。不过,我觉得与其说是尚书台凌驾于三公之上,不如说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三公”的权力。

汉代的“三公”即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西汉末年时出现。汉哀帝时罢丞相置司徒,汉武帝时罢太尉置大司马,汉成帝时罢御史大夫置大司空。对于汉代“三公”中的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有些人可能会感觉比较陌生,其实其职能与未改之前还是类似的。不过,改名的举动很大程度上是降权的意思。这个后面会再细说。

“大臣有罪,则尚书劾之……吏追捕有功,则上名尚书,因录用,刺史奏事京师,则见尚书。”也就是说此时的尚书台把持着言路,可以左右官员的选拔任用,还能参与刑狱诛赏。前面也说了尚书台的成员是宦官,汉末宦官之祸的源头就在此。

尚书台的起源及在西汉的发展

“尚书台”是汉末才有的,隶属于皇帝。但尚书之职能是在战国时代就有的,如魏国的“主书”、齐国的“掌书”就是尚书的前身,只不过那个时候还不叫“尚书”,那个时候的他们的主要工作也就是管理一下文书。“尚书”一词是在秦朝时出现的,秦时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统称为尚书。这个时候的尚书主要是负责在皇帝与丞相之间传递文书。

太史令司马迁

到了汉武帝时期,汉武帝为了独揽大权,改用宦官为尚书,并且还将尚书之名改为“中书”。太史公司马迁在遭受宫刑之后不就是担任了“中书令”一职嘛。司马迁虽然担任了中书令一职,但是他在给友人的书信《报任安书》中的言辞是何等的谦卑:

“今已亏形为扫除之隶,在阘茸之中,乃欲仰首伸眉,论列是非,不亦轻朝廷、羞当世之士邪?嗟乎!嗟乎!如仆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说自己是“扫除之隶”,是如仆人一般的存在,在皇帝跟前根本没有什么话语权,所以帮不了这位友人。尚书令是尚书中的头,所以,从《报任安书》中可以看出此时的尚书是没什么实权的。

同时,汉武帝时罢太尉为大司马,也为后代开了一个头,在这之后,经过汉成帝、汉哀帝两朝,最终确立了“三公分权”的制度,也形成了“尚书台”,尚书台的人数在此过程中也扩充了。但此时的尚书台仍然没什么直接参与朝堂之事的权力的。

在西汉后期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人物——王莽。王莽一个外姓臣子权倾朝野,以致于后来发展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而王莽在此之前就做过三公之一的“大司马”。王莽第一次当大司马是在汉成帝时,此时还不是王莽权力的巅峰时期,汉哀帝继位后,王莽也曾被迫辞官回乡。然而王家势力过于强盛,王莽在朝野、在民间的口碑也较好,后来又不得不重新召回王莽,直到汉哀帝驾崩,王莽又重新做回“大司马”,这也是王莽走向巅峰的开始。

东汉时,尚书台的权力与皇帝的命运休戚相关

之所以要说提到王莽,是因为王莽对于东汉的建立者光武帝刘秀影响很大。而正是从刘秀开始,尚书台的权力开始慢慢高涨。或许,在刘秀看来,王莽身为外臣而能成功篡汉,与他身为“大司马”有莫大的关系。因此,光武帝刘秀即位之后要借着提升尚书台的地位来打压三公的权力。尚书台的人数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充。

东汉的尚书台有尚书令、尚书仆射(相当于副的尚书令)、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六曹尚书6人(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及尚书侍郎36人。虽然他们的官阶不大,但却是“官小权大”。他们的权力包括:

①选用官吏之权。东汉时选取官员的手段之一的岁举由三公主考,需要经过尚书的复查。

②弹劾官吏及执行诛罚。由于尚书属于皇帝的近臣,不在地方任职,所以,在朝堂之上有大臣不合规矩的,尚书可以弹劾他。哪位大臣不合皇帝心意的,尚书也要奉皇帝之命劾奏等等。

③总领百官朝仪及奏事。

所以,尚书台一定程度上分割了三公的权力,但要说明的是在东汉时,尚书台的权力并非一直凌驾于三公之上,而是权力在二者之间不断往复。其实很好理解,一朝天子一朝臣,古往今来,权力的天平并不会一直倾斜于一方。东汉的宦官只要只要加有“平尚书事”、“录尚书事的头衔,基本上就控制了整个尚书台,也因此最终造成了尚书台对皇权的“反噬”。

不过,宦官及尚书台之所以能走到权力的中心,以致于在某些时候凌驾于三公之上,和东汉的皇帝也有很大的关系。东汉时,从汉和帝开始,皇权更替的速度实在太快了。皇帝即位之初尚年幼,因此不能参政,没到亲政的年纪又早早的驾崩了。

在皇帝不能亲政的前提下,皇权往往会落到太后及部分朝中大臣的手中,太后身居后宫,除了家人,所能信任的、依靠的无非是身边的宦官。并且,某些时候,皇帝及太后还要靠着宦官上位。《三国演义》里十常侍曾吐槽何进及何后“她们家不过是杀猪的,当初若不是我们抬举她,她也能有今天。”这话不是没有道理的。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退费,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校一般会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2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合作办学中有无最低资金投入的要求《条例》中讲的15%启动资金到位证明是什么该证明由谁出具才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没有具体的最低资金投入要求,但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之要求,一般会参照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提出具体办学投入要求。

 《条例》中讲的15%启动资金到位证明是指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者在申报学校时向审批机关提供的,证明相应办学资金已到帐的财务证明,该证明一般应当由拟申办学校所在地银行部门提供,经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

 29、对变更合作办学合作方有何规定此类变更向谁申请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各方都应当是教育机构,由此可见,国家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方是有硬性规定,因此,变更合作方的要求完全等同审批办学的要求,必须是教育机构,且须是相同层次、类别,并应当有一届以上毕业生。变更合作方按照原审批办学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变更合作方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各方责任。

 30、董(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是什么决策机构中的成员数有无规定中外方代表的比例有何限定

 为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决策机构真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胜任这一职务的必要条件,即应当遵纪守法,个人没有违法、故意犯罪不良记录,公众对其个人品德、行为有积极的社会评价,热心公益、诚信、务实,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决策机构中的成员数为5人以上组成,为便于决策,中外合作机构或项目的决策机构成员一般为单数。按照条例规定,决策机构中由中方教育机构派出的人员不得少于1/2。

 31、如何判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才可开展办学活动,而且筹建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不得招生的。因此,判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合法,可以查看:(1)属于筹备设立阶段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筹备设立批准书,但筹备设立阶段是不得招生的;(2)属于正式设立阶段的,办学机构必须有省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办学项目必须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3)是独立设立的办学机构应当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4)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

 32、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课程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1)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2)保留招生简章,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各种协议;(3)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索取发票或收据。

 33、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不良行为的投诉渠道或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中教师合法权益应通过何种形式加以保障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或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当事人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方面寻求法律保护。在民事责任方面:(1)当事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包括消费者协会调解,或主管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行政责任方面,当事人可以向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查明事实后,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3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行何种会计核算制度,应该向哪些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将上述材料分送审批机关、税务机关以及举办者。

 35、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文件,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有关申请材料应当通过中方教育机构提出,其中,拟实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向申请设立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步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实施高等教育的,直接向设立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36、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应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应就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凭收费项目许可证和核定标准进行收费。未经备案批准,办学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7、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何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家管理外汇进出的主管部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办学过程中需使用外汇的问题,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届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38、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可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

 合理回报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的法律概念,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上的奖励性回报,而不是投资性回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该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在申请时明确表示要求合理回报的,经批准后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如下:

1、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2、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决策机构

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2、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由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就是指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股份有限公司

决策机构中代表方面是说决策机构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在内部开展业务,在外部代表公司。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代表公司就各项业务事项发表意见或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定;除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决策机构是复杂的巨大决策 系统的集团决策者。为了获取“大智”,决策者 必须集合众多的智慧,所以这种组织机构的 出现就是必然了。根据决策者智能结构学原 理,可以设计出最佳的决策机构。

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是正厅级。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是副厅级。

市政府党组成员一般包括市长、副市长以及政府重要部门的党员一把手。

副市长和是副厅,非市长党组成员可能是正厅,也可能是正处,但会亨受副厅待遇。

市政府党组是政府的决策机构,市政府的大事就是通过党组会议来决策的。进了这个党组,就是市政府的领导了。

扩展资料

党委书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主义政党在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中,作为负责人的书记。

党委是按照党章规定,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的。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没有这个权利。

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党员的纪律处分。党委可以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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