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宗旨该写什么?

合伙宗旨该写什么?,第1张

一般为“合伙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进行某项合伙活动。”

合伙做生意的六大原则

原则一:先小人后君子很多关系亲密的人一起合作做生意,到最后却分道扬镳,很大程度的原因是因为双方没有事先把一些东西规范好,给后续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合伙做生意,非常注重“先小人后君子”,目的就是把希望规避的一些隐患全都提前提出,事后也就没有那么多“扯皮球”、“打太极”的事情发生。

原则二:信守承诺与人一起合作,最讲究的就是诚心与诚信,没有诚信何来合作?所以不管是自己还是寻找的合伙人都应该是一个信守承诺的人。

原则三:懂得取舍合作过程中,切记贪婪。贪念人人都会有,但是太贪婪总是不会有好的结果的,尤其是合伙做生意,更加不能贪婪,应该互相礼让。

原则四:公平、公正、公开很多合伙人最后闹崩的原因跟彼此都有属于自己的小算盘有关,一旦确定合作了就要开诚布公,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做人的规范。

原则五:宽容互谅谁都难免会有身体或是心里不舒服的时候,要宽容互谅,要知道自己和合伙人是什么样的关系,两个人也好三个人也罢,总要知道该怎么相处。

原则六:相互成就合伙本来就是拧成一股绳,不能单打独斗,要同心协力,一起互帮互助,一起承担一起努力。

合伙入股注意事项

一、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好多事项徐注意,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保护你的利益的最大化。

二、财务审计;尤其是债务情况。签合同不能代表就入股了,入股是要做股权变更的,这一点很重要,关于公司合资的具体的法规,你找工商或者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查到的,有关事业投资,建议自己去查一下比较靠谱,我这里给你说一些基本的概念,有了股权的股东,除了有定期分红之外,也是有潜在亏损的危险的,若出现意外情况,会产生需要按比例投入资金,或者撤资、更改股权等等的状况。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非常的重要的,法律当中规定必须要按照相关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投资没有合同怎么办呢接下来由为您整理的投资没有合同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投资没有合同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入股没签合同可以通过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入股的事实,然后向法院起诉要钱。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存在入股的事实,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才有权利获得分红,也能够以股东的资格身份要钱。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没签定劳动合同离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非常的重要的,法律当中规定必须要按照相关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各种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属于入股也是需要签订合同,否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入股事实。

、合伙投资纠纷怎么处理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在此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3、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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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共同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部分所有人将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仅为投保人,其他所有人未被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被列为被保险人的所人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吗?如果没有,那么他可以分得保险赔偿金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小问题来看:

第一,在保险合同中未被列为被保险人,可否离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依据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所以,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未被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第二,部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村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利益三种。可以认定财产的所有人、抵押权人、保管人、占有人、承租人等对财产均有保险利益。机动车辆的共有人也是财产所有人,因此,部分共有人对共有的车辆有保险利益。

第三,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属于出资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出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未被列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的共有人,虽然没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但作为部分共有人的被保险人也无权独自占有保险赔款,因为保险赔偿金是基于机动车辆这一共有财产而获得的,所以各共人人应该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赔偿金,这也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依据集成

《民法通则》

第30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4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78条第1款、第2款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险法》

第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19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22条第2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实例解惑

2002年4月,冯某与朋友秦某相约,准备投资跑运输,于是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骼共同出资的8万元购得大货车一辆。二人协商后确定,由秦鞭负责大货车驾驶,冯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某保险公司 的业务员赵某得知冯、秦购车事后,便向秦某推销保险,并可以代为垫付保险费,秦某接受,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被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秦某一人,保险期限为2002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03年6月4日24时止。赵某代秦某先行垫付保险费。

2002年10月,秦某驾驶的大货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大货车全部毁损,秦某也当场死亡。冯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鞭处了解到秦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他与秦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是秦某,冯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且保单记载秦某是投保队与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是拒绝向冯某承担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只能赔偿秦某应得份额部分的价值,而不能全额赔付,因为投保车辆属于秦某与冯某共有,秦某公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

冯某与秦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并不是在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冯鞭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冯某的起诉。由于秦某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之一,且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秦某对投保车辆具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部分赔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秦某家人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赔款按秦某与冯某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资的比例,两人出资相同,股份各占50%。 另外可以约定分红比例(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但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考虑其它因素另外约定分红比例) 我认为最好是出资归出资,劳务归劳务。 因为做生意有亏有盈,分红与股份有关,股份与盈亏有关。盈利分红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亏损,出力者同样得不到分红。 为了公平,参与管理经营的应该与员工一样发工资,直接进入费用。

一、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义: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二、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进行结算,应该不属于对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所以应该以其是以合伙人的身份,还是个人身份与债权人结算作为依据,判定此结算是否对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供参考。

  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做的,如果不办营业执照很容易被查的,你们之间这样签订的合同书可能也是无效的,你最好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我在网上找的一些关于合伙人的资料和一份合同书,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

  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一、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合伙人可以用什么投资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四)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合伙债务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合伙基本上为普通合伙。

  (二)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合伙可分为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即合伙人为自然人。单位合伙,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合伙,这是法人之间联营的一种形式。

  (三)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合伙可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合伙企业是指组成企业的合伙。合伙企业的成立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二)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8条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尽管就其内部来说,每个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的清偿额,但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合伙人是否已就自己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并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负无限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

  五、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有约定的,入伙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没有明确约定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第三人入伙时,即使合伙人中有一个不同意,也不能入伙。

  (二)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个人合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承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4)合伙人仅余一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讼

  合伙协议

  (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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