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章程,第1张

(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⒈港澳台评估机构;

⒉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⒈选举权、被选举权;

⒉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⒊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⒋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⒍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⒎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⒏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⒐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⒑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⒈遵守本会章程;

⒉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⒊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⒋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⒌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⒍按规定交纳会费;

⒎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⒏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二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在不具备设立地方协会条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本会可以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派出机构,作为本会的代表机构,负责当地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地方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协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当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联系团体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九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由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地方协会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财政部、民政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报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随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及影响的不断扩大,199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199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选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并成为其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200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入世界评估组织联合会并成为其常务理事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HotelDiningEntertainment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HDEA),简称“中饭餐娱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经营、餐厅服务、宾馆服务、酒吧和KTV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饭店和餐饮娱乐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饭店和餐饮娱乐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繁荣饭店和餐饮娱乐市场,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香港、北京设有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研究。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饭店和餐饮娱乐技能比赛,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整体水平;

(八)加强饭店和餐饮娱乐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饭店和餐饮娱乐管理经验;

(十一)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饭店和餐饮娱乐业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推进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现代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举办国内外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地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以及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旅游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根据北京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积极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的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第八条 基本任务

1.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2.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旅游业的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3.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单位的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单位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创办《北京旅游报》和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刊《旅游业》。

6.负责对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分会的领导工作,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7.团结全市旅游企业,加强北京地区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8.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北京旅游业的影响。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为促进北京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对旅游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对为发展中国和北京的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本会将聘请为特邀会员或发展为个人会员(包括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管理人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商店、旅游景区景点、摄像公司、旅游医疗咨询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各分会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标准,各分会负责审批个人会员资格。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4.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刊物;

7.可在会员俱乐部活动;

8.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考察推销活动;

9.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接受本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配合并承担本会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参与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下设分会。各分会在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凡加入分会的会员即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须履行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下设饭店、旅行社、餐饮、商业、景区景点等分会。各分会组织形式参照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各分会推选本行业代表一名(有的行业可推选两名)担任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副会长。各分会负责本行业会员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分会根据本行业内各专业的特点可成立专业支会。支会的活动应服从分会的领导,重大问题和活动应及时向分会请示、汇报。支会实行个人会员制,支会会员享有本支会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始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

3.会刊、报纸发行收入;

4.协会办企业的盈利部分;

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协会业务活动;

2.协会聘用人员报酬;

3.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4.考察推销和交流活动;

5.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中国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简称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简称 CAFIU。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各团体、政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发起组成。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友好交流与对话,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同各国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政治组织、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关系。

第六条 作为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伸张国际正义等进步事业。

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相互访问和考察,开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交流,参加和举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等各类双边活动和地区性或国际性多边活动,为国外友好团体开展同中国的经济合作提供协助。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五年。期间可视工作需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三、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民主协商推举会长、副会长、顾问;

五、推举名誉会长。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领导协会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自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政府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交流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元月18日至21日,我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进行了调研。采取参观现场、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当地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就新农村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基层干部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认识及心态

(一)总体认识。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立即引起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响。他们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国家战略转轨,推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抉择。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轨变型的关键时期,党中央高瞻远瞩,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少数国家因战略调整滞后造成发展缓慢的惨痛教训,适时地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这对于构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目标迈进,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现实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工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已经步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近些年城乡差距的拉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农村购买力不强,已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必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从根本上打破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从根本上搞活农村市场,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其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好从理论和实践上体现了两者的本质要求。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从实践上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也体现了城乡一体的长远发展目标与近期目标的统一。新农村之“新”,正是体现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上、体现在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上、体现在统筹城乡发展格局上。总之,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认为,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完全符合农村实际,非常鼓舞人心。他们坚信,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进步的目标必将实现。

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解上,基层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这次与五十年代提出的“新农村”概念主要有三个不一样:一是提出的背景不一样。目前国家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人均GDP过1000美元,总体上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历史新阶段。就仙桃市而言,2005年,全市总人口148万,其中农业人口104万,全市生产总值达15302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达到38亿元,农林牧渔总产值55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17亿元,完全具备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二是内涵不一样。这次的新农村建设内涵更丰富,内容更全面。五句话,20个字,紧扣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命题,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政治文明等多方面的内容。三是目标和要求不一样,这次的目标更明确、更具体。他们认为新农村建设主要体现“五新”上,即:产业发展要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水平要实现新提高、乡风民俗要倡导新风尚、乡村面貌要呈现新变化、乡村治理要健全新机制。

(二)当前的心态。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基层干部群众是“既喜且忧”。基层干部喜的是新农村建设使“三农”工作有了新抓手;忧的是县市以下地方政府的配套建设资金难以落实,担心重走“普九”的老路,同时担心政绩考核难以过关。基层群众喜的是农民有了新盼头,政府会有新举措,农村会有新变化。沙嘴办事处杜柳村村民王顺军喜笑颜开地对调研组人员说:新农村建设是“政府出力,群众受益”。忧的是公益事业要自己掏腰包,农民负担可能借机反弹。怕的是盲目铺摊子,搞面子工程,形成新的债务。还有少数农民群众则存在“急、怨、冷”的心态:一是“急”。期望值过高,恨不得马上建成新农村,过上城市人的生活;二是“怨”。有的地方群众看到电视上和周边村庄发展建设得比自己村好,埋怨本村干部争取不到政策资金扶持,没有找到致富门路;三是“冷”。有的村基础条件较差,没有致富门路,群众对新农村建设漠不关心,冷眼相看。

二、仙桃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仙桃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仙桃市现有国土面积253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433万亩,下辖15个建制镇、3个市属街道办事处、6个农牧渔场、653个行政村、4703个村民小组。全市总人口148万,其中农业人口104万,农业户2201万户,农村劳动力6267万人,其中,外出打工劳动力115万人。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达15302亿元,其中农林牧渔总产值55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17元。全市现有农村职业学校8所,在校生4900人,教职员工487人,2005年共培训各类职业技术人才15万人,有图书馆1个、乡镇文化站18个、影剧院19个、各类文艺演出团体198个;现有乡镇卫生院19所、医务人员359名。现有农村敬老院28所,五保户4040户,其中集中供养户3236户;应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人数达到31万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107个,其中种植业类18个、养殖业类23个、流通业类76个。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大,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村委会主任海选,共选村主任653名,农村的“双代管”率达到100%。

(二)仙桃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情况

1、见事早,行动快。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短短的3个多月时间,仙桃市就已做到了“四有”,即有专班、有试点、有规划、有初步成效。五个试点,可以说是镇镇有亮点,村村有特色。2005年12月底仙桃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委书记马清明任第一组长,市长陈吉学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农委、水利、农业、林业、建设、民政、卫生、教育等十多个市直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目前市委市政府重点抓了五个乡镇的五个试点村,即陈场镇的园艺场、三伏潭镇的栗林嘴村、张沟镇的先锋村、沙嘴办事处的杜柳村、彭场镇的挖沟村。五个镇中有四个镇及五个村都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详细规划。规划中既有发展目标,又有实施步骤;既有长计划,又有短安排;既有物质文明建设,又有精神文明建设;既有产业发展规划,又有生活居住环境的改善;既有点的重点建设,又有以点带面的辐射带动。总之,仙桃市认识早,行动早,领导重视程度高,农民参与积极性高,已取得初步成效。

2、典型特色突出,推广性强。目前仙桃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以点带面、引爆一片”的要求,推出的几种模式,其规划蓝图宏伟,产业特色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推进稳步有序,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一是张沟镇先锋村模式(支部+协会+农户模式)。先锋村位于张沟镇东南一隅,全村9个小组、419户、1890人、耕地3530亩,过去以种植水稻为主,是一个封闭落后的水乡。1998年开始发展养鳝业,养鳝面积2500亩。2003年,由村支部发起,正式成立村养鳝协会,全村420多户养鳝户全部加入成为会员,协会为会员提供农资采购、养鳝技术、资金融通、市场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目前已形成了“支部+协会+农户”的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2004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视察先锋村时,予以了高度肯定,并称其为“支部加协会,农民得实惠”。2005年,先锋村人均纯收入超过6000元,户平3万元。村民陈水兵前几年是贫困户,早年父母双亡,留下两千元外债和一间破瓦房,如今靠养鳝致了富,建起了两层漂亮欧式楼,用上了太阳能,媳妇也娶进了门。村里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通村水泥路已修了35公里,有线电视、自来水户户通,电话安装了380户,拥有手机1200多部。从2004年5月开始的村庄改造建设目前已改造民居250户,计划3年内改造完毕。产业的支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了坚实基础。他们规划把鳝鱼交易市场辐射到全国和东南亚。现在村里划了40多亩地,准备由一个外地老板投资400多万建成一个大的多功能的鳝鱼交易市场。

二是三伏潭镇栗林嘴村模式(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栗林嘴村有12个组,3257人,752户,4463亩耕地,养殖水面1200亩,种植面积3263亩。以前村级债务曾高达68万多。近几年该村大力调整农业结构,于2004年底引进朗德鹅深加工企业—盛胜鹅业,形成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了鹅产业规模化养殖、规范化生产。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2005年三伏潭镇发展朗德鹅8万只,养殖户达200户,其中养鹅专业户126户,为农民增加纯收入近100万元。栗林嘴村农户养鹅近3万只,村里不仅还清了债务,而且每年还有27万元的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650元。目前已完成水改任务,全村农民吃上了自来水。有线电视已安装200多户。固定电话安装了585户,拥有手机272部。修建通村公路27公里,不少农户门前也通了公共汽车,一天有8趟到市区。村里开展了大规模的“一建三改”,目前已改厕300户,建沼气池100口左右,计划今年内全部完成改建任务。为美化环境,根治血吸虫病,保障村民的健康,村里投资对洛家河进行改道建设,长达27公里的改道工程完工后,还将对两岸进行绿化和美化。村卫生室已达标。全村有2835人参加了市卫生局的大病统筹,每人出10元,可享受门诊报销15%、住院报销两千元的待遇。全村有50人享受最低收入保障,每人每年200元。为活跃村民的文体生活,下一步村里打算利用闲置地修建一个长100米、宽30米的娱乐休闲健身广场。

三是陈场镇园艺场模式(农场+市场+农户模式)。陈场镇园艺场始建于1992年,由原陈场村划组而治,现辖两个分场。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桔橙和水产优势不断巩固提高,全场现有柑桔、脐橙面积1000亩,精养渔池面积800亩。园艺场是江汉平原果树种植示范基地,桔橙平均亩产达4000公斤,创产值6000余元。“陈场蜜桔”被有关部门纳入全国无公害食品评选规划,倍受客商青睐,销售商主动上门收购,产品供不应求。全场农民人均年收入达5000元。在生产发展、村民生活富裕的基础上,支部开始谋划村庄改造、道路硬化、改水改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完成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在逐步实施。完成了25公里的通户公路建设,有楼房户达80%。村容整洁,村民对新农村建设充满信心。

四是沙嘴办事处杜柳村模式(项目+业主+农户(农家乐)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农家乐项目为载体,吸引外来业主投资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共同致富。杜柳村位于沙嘴办事处西部,仙桃城区宜黄高速公路出入口处,是仙桃城区南大门。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较好,村民住房规划有序,村级道路四通八达,且全是水泥路面,给排水设施齐全,有“仙桃脸面”之称。2005年底,仙桃市委市政府在学习借鉴成都、长沙城郊“农家乐”的基础上,决定在杜柳村发展该项目。杜柳农家乐园依托“两近”(离城区近,离高速公路出入口近)的区位优势,利用庭院、堰塘、苗圃、菜地等自然资源和乡村文化资源优势,吸引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改造后的民居参与农家乐园的经营活动,采取自营和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办法,农民既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也可依托宅基地的区位优势,将房屋租赁经营。据预测,杜柳农家乐首期工程完工后,年接待能力可达150万人次,解决富余劳动力1000多人就业,户平可增收1万元。二期工程完工后,年接待能力可突破300万人次,旅游收入可达6000多万元,户平增收5万元。“农家乐”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己在全国各地逐步兴起,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更呈兴旺繁荣之势。“农家乐”的兴起,既为城里人找到了休闲娱乐、回归自然的好去处,又可为村民增加收入,使农民融入城市的新生活;既可改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又可提高农民文明程度。

3、思路清晰,措施可行。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第一年。仙桃市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坚持“四个一起抓”,即坚持完善基础设施与发展特色农业一起抓、整体规划与试点先行一起抓、村庄改造与提高农民素质一起抓,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扶持与调动群众积极性一起抓,力求在新农村建设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重点是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培育特色产业,壮大板块经济。具体来讲就是抓好“六个一”:一条鱼、一头猪、一只鸡、一棚鸭、一只鹅、一棵树,即以张沟为核心区,建设网箱养鳝特色园区;以郑场、毛嘴为中心,建设科技型养猪示范核心区;以郭河、陈场、等地为重点,建设家禽养殖产业带;以三伏潭、杨林尾、沙原为重点发展养鹅专业户;以沙嘴办事处等城郊区为重点发展“农家乐”和花木板块建设。二是壮大龙头企业。全力支持金威麦芽、外婆家水产、万荷堂莲业等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三是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的突破口来抓。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向农村延伸,重点抓好张沟先锋村、沙嘴杜柳村、三伏潭雷家垸、陈场园艺场等4个核心区改造试点。四是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五是继续落实“一免”“三补”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三、当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

总的看,仙桃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了较好的群众基础、物质基础、实践基础。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制约因素。

(一)认识上的制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比如,有的认为建新农村就是盖新楼房,建新农村就是修新马路,忽视了全面发展,忽视了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还有的认为建新农村,是中央提出来的,我们这里经济困难,群众温饱勉强解决,没有能力建设新农村,应该由上面拿钱解决,忽视了新农村建设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还有的认为建新农村,就要马上将现有的自然村落拆迁,进行统一建设,忽视了新农村建设要立足各地实际,循序渐进,不能急躁冒进。

(二)资金上的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需要大量的投入,尤其是资金的投入。但从调查的情况分析,资金上的短缺将严重制约新农村建设。一是村级债务严重,化解难。仙桃653个村中,负债的村就有573个,到2005年底止,累计负债36亿元,其中负债200万元以上的村34个、100万元以上的村177个。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有限。据测算,仙桃市村平“一事一议”筹资仅为23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对资金的需要。如结合新农村建设,仙桃市计划2006年完成通村公路200公里,按每公里25万元左右概算,需投资5500万元左右,国家政策性补助、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只能解决2500万元,资金缺口3000万元。三是地方配套的压力大。2006年仙桃市落实中央、省相关扶持政策,配套资金总额比2005年增加近6700万元,远远超过了市财政每年增长的可用财力。由于财力有限,部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好政策很有可能因为拿不出配套建设资金而无法实施,进而影响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度。

(三)体制上的制约。分割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致使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处于空白,这些都将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的缺位,直接影响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识是前提,规划是龙头,产业是支撑,投入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农民是主体,领导是关键。现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议将农村小康建设领导小组归并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力量、组织推进实施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仙桃市的几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实践说明,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尤其是村支部书记作用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此,要选好、配强农村支部书记,并充分发挥好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要放手发动群众,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群众勇于创新,积极改革,大胆实践,调动他们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防止出现片面性、盲目性和急躁情绪。

(二)制定标准,科学规划。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内涵相当丰富,对全国各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我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结合湖北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全面小康的目标基本体现了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议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全面小康建设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尽快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阶段性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农村人口变动、土地整理、生产生活发展、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小城镇建设等实际进行科学规划。制定规划时应重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要求各地依据当地实际,突出产业特色,以主导产业的壮大,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坚持城乡联动、统筹发展的原则。要按照“立足农村抓农村、跳出农村抓农村”的思路,把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进行谋划。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的关系,将新农村建设与“百镇千村”计划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将新农村建设与“阳光工程”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县域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尤其要注意将农村区域调整中心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起来进行规划,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当地政府“主政一方、造福一方”的工作思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单独的政府行为、干部行为。四是要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新农村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延及子孙的持久工程,决不能单兵突进,急于求成;要将农村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结合在一起统筹规划、分阶段规划,循序渐进地实施。

(三)重点突破,试点先行。针对我省实际,当前要抓好以下五个“突破口”,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要以产业扶持为突破口。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离开了发展,新农村建设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要因地制宜,进行产业扶持,以保证新农村建设稳步、持续推进。二是要以“一建三改”为突破口。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是农村实现循环经济、改善村容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三是要以提升农民素质为突破口。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是农民,要加强对农民综合素质的培训,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四是要以化解农村债务为突破口。村级债务是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化解。五是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围绕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实施“村村通”等为契机,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强农村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同时,要采取典型引路,整体推进的办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要依据平原湖区、丘陵、山区;城郊、偏远乡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等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分别选择不同的典型,进行重点扶持,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四)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温总理在最近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财政性建设资金要向农村倾斜,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由以城市建设为主向更多地支持农村建设转变。这是今后几年经济工作上的一个大动作,一个战略性举措”。这充分表明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重视。从我们在仙桃市调查的情况看,他们要求中央和省两级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要求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一批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要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要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二是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要求国家加大对中部地区“村村通”公路的扶持力度,将现在每公里补助7万元,提高到每公里补助10万元;同时要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投入。三是加大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农村“一建三改”的扶持力度,要求国家在减少“一建三改”项目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加大对我省的资金扶持力度,将户用沼气池的补助标准由现在的1000元,提高到1500元。四是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要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国家要求在2008年全面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希望中央支持我省提前完成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要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将我省开展的基层组织阵地建设与村级文化室的建设一并进行,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五是加快探索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在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尽快试点,积累经验 ,逐步推广。建议国家尽快实施农村保障体系试点,并将我省列入农村保障体系试点省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要建立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乡村进行结对帮扶。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推举

释义介绍,推荐。介绍好的人或事物希望被任用或接受。

推选

释义推举选任,推荐选用。是上级选下级。

如:“全班同学( 推选)她参加数学竞赛。”“老师(推举)她为班长候选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烹饪协会”(SHANDONG CUISIN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的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山东烹饪文化、提高烹调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山东烹饪餐饮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是山东省旅游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济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山东烹饪事业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在烹饪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五)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文化研究,提高烹饪科学水平;

(七)组织与参加省内外烹饪比赛,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八)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烹饪餐饮队伍素质;

(九)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省内外委托办理山东鲁菜烹饪业的技能鉴定;

(十)开展国际烹饪文化教育、技术交流与合作,把山东鲁菜烹饪宣传介绍到国外,把外国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到山东来;

(十一)开展与推广绿色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二)推动餐饮食品特别是中式快餐的开发、经营,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山东鲁菜烹饪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烹饪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五)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各地的烹饪协会、学会、研究会、研究所;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

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高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雕刻冷拼师、餐饮服务技师、

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团体会员的代表。对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本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和当地烹饪餐饮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供应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餐饮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烹饪餐饮事业的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徽为红色,中间是一把源自山东的炊具——炒勺,周围是山东烹饪协会的英文。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计划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 年 7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2006年3月25日矿评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矿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含地测、咨询人员,下同)和评估机构(含评审、咨询、地测机构,下同)加强自律性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职责):

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热爱评估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在本会注册登记为本会执业单位会员;

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本会登记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

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

申请入会的会员还需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七)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各委员会负责人、成员;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接受或不接受罢免秘书长的动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听取秘书长汇报,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管理协会的资产、财务收支,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发展会员情况。

(八)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或委托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按照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服务收入;

(五)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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