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科举制度之前官员是如何推选的?

再科举制度之前官员是如何推选的?,第1张

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包括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两汉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的科举制。

1 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 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3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高中是人的的转折点,班长处理事情比较多,担子也很重的,要想在同学眼里得到你的认可,你必须在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幽默风趣,干什么都要抢在最前头。还要深入“民心”,不要傲慢。我已进入我们的班级,没有选举,就是班长了,一是学生推举,二是班主任点名。

1、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

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即“三代以上出于学”。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

中正官的设置,既保留了汉代乡闾评议的传统,又改变了汉末名士请议左右乡议和地方大族操纵选举的局面,把品评与选官的权力收归中央。这对杜绝朋党,破除门阀起了一定的作用。

特别在实行初期,对加强曹魏政权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

3、科举制:隋炀帝以后至清末(清末新政)(唐朝时期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

历史沿革: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年间,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后成定制。

北宋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举人经礼部考试后须经殿试才算合格,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殿试成为定制;

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科目;实行糊名制,采取“弥封”“誊录”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密封,防止考官舞弊;录取名额比唐朝大大增加。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

扩展资料

选举意义重大

选官用人是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 “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发展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普选,直接选举~~~~国外一般是!

  我们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选举!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北美没有国王或皇帝的传统,1787年5月,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开始设计如何选举联邦总统

  原始方案

  弗吉尼亚计划

  总统选举办法,是美国制宪代表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制宪会议由历史最久、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邦发起,1787年5月29日,弗吉尼亚代表团长、邦长伦道夫,向全体会议宣讲了“弗吉尼亚方案”。这个方案,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36岁的麦迪逊,由于起草弗吉尼亚方案,构成制宪会议辩论的主线,加上其他原因,后来被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会议上发言150次。弗吉尼亚方案一共分为15点。其中,第七点是:设立全国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若干年,不得连任。威尔逊在制宪会议上发言160次,所起作用,仅次于麦迪逊。

  制宪会议进程和游戏规则

  制宪会议从5月25日开到9月17日,历时三个多月,一百多天,实际上围绕弗吉尼亚方案展开了四轮辩论。游戏规则之一是:一人提议,一人附议,才能进入辩论;有人提议,无人附议,不能进入辩论。一切提议,通过表决取舍;但是,即使一时被否决的意见,也可提出再议;以便充分展开,直到最后决定。

  会议先后提出过十余种方案,主要有三种:一、议会选举;二、人民直接选举;三、人民间接选举。

  是否会出现君主制中最坏的一种:一个选出来的君主?6月1日,开始第一论辩论。南卡罗来纳代表、30岁的平克尼提出,他同意设立一人为行政官,但是担心:如果连宣战和媾和的权力也交给行政官,只怕会把行政官贬低为君主,而且是最坏的一种:一个选出来的君主。后来,宣战与媾和的权力,被授予联邦议会。

  是设立一人为行政官,

  还是3人?

  伦道夫坚决反对把行政权集于一人,威尔逊赞同集于一人。会议争执不下。6月4日,再议。伦道夫建议从北部、中部、南部各产生一名行政官,实行三人执政。威尔逊提出:13个邦的宪法各有区别,但在设立一人为行政官这一点上,却高度一致。马萨诸塞代表格里说:如果设立3人,打起仗来,就会变成一个三头将军。会议表决,同意只设一人。

  任期3年还是7年?

  威尔逊提议:行政官任期3年。平克尼:主张任期7年。谢尔曼:3年,但反对轮流坐庄。麦迪逊:任期至少7年,但反对连任。贝德福德:3年改选一次,离任9年后,才可以再次当选。

  制宪会议沿袭大陆会议的表决方法:以邦为单位投票,不以代表个人为单位。各邦投票,以本邦多数代表的意见为据。纽约代表3人,以其中意见一致的2人为据;马里兰代表两人,意见经常相左,时常出现一人赞成一人反对,按零票计;弗吉尼亚代表7人,会议主席华盛顿,也和普通代表一样,参加投票,若出现4比3,按4人为多数计票。

  会议对任期7年表决。5邦赞成,4邦反对,1邦赞成反对各半。有人问:这算不算多数通过?主席华盛顿裁决:算多数通过。

  第一方案

  由议会选举

  41岁的格里先后代表马萨诸塞在《独立宣言》和《联盟条款》上签名,可是最后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名。格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这样会造成周而复始的相互勾结,议员会从行政官候选人那里得到封官许愿,投票选他,行政官则以继续安插议员或他的心腹作为回报。尤其是到行政官争取连任时,这种交易会更为厉害。设计行政官的主要目的,是要他制约议会,如果由议会选举,行政官欠议会一份情,独立不起来,届时不敢否定议会决议。

  第二方案

  由人民直接选举

  6月1日,威尔逊说主张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代表、63岁的谢尔曼坚决反对,他主张应由全国议会选举,而且行政官应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官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暴政,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

  弗吉尼亚代表、61岁的梅森赞同威尔逊由人民选举的想法,建议他花点时间,想出一个模式来。

  第三方案

  划选区,由人民间接选举

  6月2日星期六,威尔逊想出他的模式:把各邦分为若干选区,由选民从本选区内选出若干人,担任行政官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集合,选出全国行政官,选举人不得选举本邦成员。

  格里担心:这样做会惊动各邦热衷党派活动的人,给他们一个把柄。这些人总是拉帮结派,轮流把持各邦的权势。他认为,整个社会尚未达到成熟水平,人民还不足以抵制结党营私之徒,或许,各地人民的这种意识还没有觉醒。他主张等待,等到人民更深切地感受到这种必要时再说。

  威尔逊的这个动议,当场被多数邦否定,但最后被制宪会议采纳。

  第四方案

  由13个邦长选举

  6月9日星期六,格里提出第四种方案:全国行政官,由13位邦长推选。这项动议,得不到支持:0邦赞成,10邦反对。

  第一阶段讨论结果

  6月13日,全体委员会结束对15点的第一轮讨论。弗吉尼亚方案的第七点,变成全体委员会报告的第九点:设立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

  第二阶段,

  会议达成“伟大折中”

  6月20日到7月26日,制宪会议展开第二轮辩论,把第一轮讨论中通过的19点决议从头再辩论一遍。麦迪逊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政府派,和佩特森为代表的各邦保留主权派,展开了一个多月的唇枪舌剑,双方各不相让。最后,终于在富兰克林等人的斡旋下,达成“伟大折中”:制宪会议把大陆会议时期的一院制议会,改造成两院制。第一院:选民代表议会(通译为“众议院”),席位按人口比例在13个邦之间分配,照顾人口多的大邦利益。当时还没有人口普查数据,暂定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分10席,人口最少的德拉瓦分一席;第二院:邦权代表议会 (通译为 “参议院”),各邦席位平等,一律两席,照顾人口少的小邦。为科学分配席位,制宪会议决定每逢10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按普查结果,10年调整一次众议院的席位分配。

  第五方案

  由各邦议会推举选举人

  7月17日,制宪会议再次讨论总统选举办法。马里兰代表马丁·路德提出:由各邦议会推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行政官。会议表决,只有马里兰赞成,其他9邦都反对。但路德的这项动议,最后也被制宪会议吸纳。

  死结:议会选举、连任和任期

  7月17日,佐治亚代表豪斯通终于憋不住,提议删去“不得连任”。谢尔曼附议。古文诺·莫里斯赞同。表决:6邦赞同,4邦反对,通过。德拉瓦代表布鲁诺说:这一下子,他脑子里的疑云一扫而光。可是梅森担心:实现了终身制,下一步就是世袭制。

  制宪会议遇到的死结是:如果让议会选举行政官,就不得允许连任,否则,难以防止议会与行政官相互勾结,彼此为用;不许连任,对努力工作的行政官不公平;不许连任,则可以加长任期,允许连任,则应该缩短任期。会议还通过了格里的建议:全国议会议员,全国政府的行政官员,不得担任行政官选举人;选举人本人,不得当选行政官。

  第六方案

  若无人过半,议会最后票决

  7月24日,格里提出第六方案:如果选举人的选票分散,无一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开会,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出两人,参议院再从这两人中,立即选出一人担任行政官。7邦赞成,4邦反对,通过。

  佐治亚代表豪斯通提议:回到由全国议会选举行政官的提法。7邦赞成,4邦反对。制宪会议同意回到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的原始方案。

  再议连任和任期

  艾尔斯沃斯:对许多代表来说,议会选举行政官,自然结果,就是不得连任。

  格里:宁可让行政官任职10年、15年甚至20年,也不能让他连任。

  鲁弗斯·金说:20年,这是君主任期的中位数。

  格里:看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陷入茫然若失的状态。

  这个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是:不由议会选举,可以连任,任期4年。

  第七方案

  随机选择

  威尔逊提出第七方案:由全国议会的少数人,不超过15位,不由投票产生,而由抽签产生,单独开会,立即选举,选出之前,不得散会。这种方式,首先可以防止暗中搞鬼,依附性也可以减少。

  格里:这样做过于倚重机会。

  第八方案

  每位选举人选举三人

  7月25日,北卡罗来纳代表、天文学家威廉森说:反对由议会选举的意见,越来越强,担心外国收买议员;反对由人民选举,则是担心小邦吃亏。如果每位选举人只能选举一人,出于乡情或地方观念,各邦选举人多半会把票投给本邦的人,行政官多半会落到人口最多的邦。他建议:每人投票选举三个候选人,一人多半出自本邦,另外两人出自其他的邦,这样,大邦小邦都可能产生候选人。

  第二阶段决议:回到原点

  7月26日,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天,梅森说:每个阶段,一讨论到行政官的产生办法,就成为会议的难点。各种办法,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建议回到原点。7邦赞成,3邦反对,1邦不在场;会议同意回到原点: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

  第三阶段开始

  8月6日,制宪会议开始第三轮辩论。把前面的问题逐一辩论一遍,8月26日,才轮到辩论行政官产生办法。第二阶段的决议,现在变成第10点:联邦行政权单独授予一人。职称为“美利坚联邦总统”;称呼为“阁下”。总统由联邦议会书面投票选举,任期7年,但不得第二次当选,至少年满35岁,是联邦公民,并已在联邦定居21年。

  第九方案

  联邦议会两院联合选举

  拉特里奇提议:把“由联邦议会”改为“由两院联合”投票选举。这是最简便的选举办法。曾经担任新罕布什尔主席的朗东,这时担任邦众议院议长。他说,根据新罕布什尔的经验,参议院否决众议院提出的人选,会伤害候选人的感情。

  布瑞利11人委员会的意见

  制宪会议继承了大陆会议的一个传统:每当全体大会因为人太多,议而不决时,便把一些问题委托给一个小组委员会,让他们拟出一个结论,再交全体会议辩论。9月4日,每邦一人组成的“该了未了事务委员会”提出他们讨论的结果,新泽西代表布瑞利代表这个11人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这个报告,已经接近最后方案。

  最后辩论

  9月6日和7日,最后的辩论。谢尔曼:把“参议院立即选举”改为“众议院立即开会,选出总统,每邦各投一票”。梅森:喜欢谢尔曼的想法,对削弱参议院的贵族制影响再好不过。

  格里:反对设立副总统。

  古文诺·莫里斯:副总统就是从来不爱父亲的第一继承人(意思是说,副总统就是太子,希望总统早死,自己好继位)。如果不设副总统,参议院议长就会成为临时继承人,到头来还是一样。

  谢尔曼:如果副总统不做参议院议长,他就失业了。而且,当议长的人,必然被剥夺投票权,除非正好碰上双方票数相等,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最后定稿

  9月11日到9月17日,制宪会议展开第四轮。审读由5人组成的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对第三阶段辩论结果的归纳。这时,整个宪法已成为完成稿,关于总统的部分,已归纳成为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再分为6项。9月15日,对宪法改定稿作最后表决,在场各邦代表一致赞同。最后定稿中的总统选举办法如下:

  一、总统任期4年,与副总统一起当选,相同的任期。

  二、每邦按本邦议会所订办法产生若干选举人,人数等于该邦按宪法有资格分得的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人数之和;但联邦议员和联邦受薪受托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本邦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定居。选举人制作一份得票人名单,列出全体得票人和所得票数;签名使名单合格,密封送往联邦政府所在地,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启有效名单,然后点票。得选举人票最多且超过指定选举人半数者,为总统;若得票过半数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立即书面投票从中选出一人为总统;若无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投票从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众议院选举总统时,按邦计票,每邦众议员合投一票;选举总统时,需有三分之二的邦的一名或几名众议员出席,人数超过全体众议员半数,才能构成法定选举人数。在上述各种情况中,选出总统后,剩下的人中得选举人票数最多者为副总统。若剩下的人中,仍有两人或多人得票相等,参议院按上述办法从中选出副总统。

  四、联邦议会决定各邦产生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集合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在联邦内应为同一天。

  五、非本土出生的人,本宪法批准时不是联邦公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年龄不满35岁、在联邦居住不足14年者,没有资格担任总统。

  六、若总统被罢免、去世、辞职、失去行使总统职权的能力,应将总统职权移交副总统。

  评美国总统选举办法

  一、总统选举办法,是制宪代表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像集体搓麻绳一样,多数人一点一滴地往上加麻,然后,采取负面排除法,制定严格的程序,把议员和行政官员排除在选举之外,力图做到公平公开;二、程序从各邦议会制定方法开始,到联邦众议院作出最后选择,体现联邦制原则;三、总统选举人在各邦的名额分配,和每人必须选外邦的人,体现大邦小邦平等的原则;四、他们并不指望选出一个十全十美的人,而是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选民能够接受的人,如果这一点也达不到,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的邦能够接受的人;五、预先设计了总统如果出现问题,副总统继任。

  美国制宪会议费这么大劲设计出来的总统选举办法,运用到实际中,只用过两次,就显现出问题,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只好增加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后来,修改总统选举办法的修正案,在全部修正案中,是最多的之一。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1)①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优点:一是它更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二是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三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局限性: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选举的成本也比较高。

  ②间接选举: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

  优点:选举的成本比较低,便于组织。

  局限性: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

  ③等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

  优点: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影响选民的积极性。

  ④差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优点: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局限性:如果竞争不加以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发生。

  (2)影响选举方式的主要因素: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

  (3)我国采取的选举方式: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摘要:本文描述的是一个某部门某次评优的投票问题,该部门有四个下属单位,分别为甲,乙,丙,丁。先从这四个单位中各选出两位候选人,一共八个人,然后二十个领导从这八个人中通过投票来选取两个人作为本次评优的最终结果。投票人在本人同意的人名下书写数字1,2表示支持这两个人,1优先,2次之,其余不填。最后依据八个候选人所得数字之和最小的两个人候选人当选。领导在投票在存在一些倾向,当指标较小的时候,首先倾向于本单位,当指标较多的时候,会将部分票投向其它的单位成员。

问题的分析与假设:

1假设:

①所有的候选人条件完全相同

②各个单位已经把八个候选人已经选定。

③所有的群众均不参与投票。

2问题的分析:

从甲,乙,丙,丁中选择出来的八个人分别为 甲1、甲2、乙1、乙2、丙1、丙2、丁1、丁2,假设这几个人得到的票1数和票2数分别如下表:

单位

票数 甲 乙 丙 丁

甲1 甲2 乙1 乙2 丙1 丙2 丁1 丁2

得票1数 X1 Y1 X2 Y2 X3 Y3 X4 Y4

得票2数 X11 Y11 X22 Y22 X33 Y33 X44 Y44

问题1:

我们假设候选人的条件完全相同,这时领导的倾向性完全显示出来。因此,对于每个人得票2的数目的概率都是一样的,那么只考虑得票1的数目:

对于甲中的两个人:(0,9)、(1,8)、(2,7)、(3,6)、(4,5)

对于乙中的两个人:(0,6)、(1,5)、(2,4)、(3,3)

对于丙中的两个人:(0,3)、(1,2)

对于丁中的两个人:(0,2)、(1,1)

由于甲和乙分别得到票数字之和明显小于丙和丁的概率,所以甲和乙得到这两个指标的概率很小,明显吃亏了!

当丙为(0,3),丁为(1,1)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0,3),丁为(0,2)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1,2),丁为(0,2)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1,2),丁为(1,1)时,这两个指标或者落入丙和丁,或者都落入丁单位;

综上分析,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问题2:

每位投票者只填写1个本单位人员,1位其它单位人员,这种办法提高了公平性。

在问题1中,我们假设是得得票2的概率是相等的,在这里实际得票2的概率不相等,分析如下:

对于甲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乙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丙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丁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由此看出,甲、乙、丙、丁得票2的概率依次上升,而问题1中得票2的概率假设为相等的,甲、乙、丙、丁得票1的概率是依次下降的,因此票1和票2的概率和更接近平均概率,这样显然是提高了公平性。

问题3:

某个单位只推举1位候选人时,

①单位甲推举1人,其它3个单位推举2人时,这种做法不利于单位甲,对结果没有影响。因为,甲单位只有一个候选择人时,至少可以得9票,而其它的情况与以上分析的情况差不多。所以,这样做不有利于单位甲。

②.单位丙推举1人,其它3个单位推举2人时,这种做法和上一次的一样,同理对结果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某个单位只推举1位候选人时,对所选的结果没有影响。

问题4:

合理的选举思路如下:

分别从甲,乙,丙,丁四个单位中选出候选人分别为四个,三个,两个,一个,然后投票人在票上本人同意的两个人的名字下分别画勾,表示支持这两个人,最后清点每个候选人所得勾数即票的总数,数字之和最多的两个人当选。并且假设领导投票也有一点的倾向,所有的领导必须投一票给其它的单位成员,由此可以得到每个单位的成员的得奖概率如下:

单位甲:P1=

单位乙:P1=

单位丙:P1=

单位丁:P1=

每个成员被选上的概率都是差不多的。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

采用该方法来选举可以提高一定的公平性

结束语:几点遗憾:

1.选举的问题很复杂,必须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为了使建模方便一些,我们这里只是列出来了几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忽略了很多其它次要的因素。

2.我们直接是从每个单位里面总共八个人中去选的,没有考虑群众的参与,这一点也很遗憾。

3.这只是个理想化的思维方法,实用程度不高,这时最大的缺点。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

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

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即行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

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参议员选举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

1967年美国又通过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办法,即如果给某一州分配了3个名额,该州必须在本州划分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而不得全州选民集体投票选出3名议员,当然若该州只有一个名额的除外。现行的众议院议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议席数最多,为52席;纽约州其次,为29席;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席;仅有14个州的议席数超过10席。

众议院除有各州选出的议员外还有从波多黎各自由邦来的属地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列席代表(delegates),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众议员的权力,只是不能投票表决。 联邦竞选法规定由联邦选举委员会管理有关选举事务。联邦选举委员会由6人组成,他们经总统提名,由参议院认可产生。联邦选举委员会专门执行联邦选举管理法,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约束(美国法律对选民将钱捐赠用于支持某一政策的数额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项政策很可能就是某一位候选人倡导的,因此捐钱支持一项政策与支持该候选人并无区别)。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在现任参议院100席中,共和党占55席,民主党占45席。众议院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223席,民主党211席,独立候选人1席。

参议院中共有9名女议员,众议院有58名女议员,40名黑人议员。

绝大多数国会议员为男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在众议院占40%以上,在参议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业家和银行家,真正来自工会的或蓝领的议员很少。 美国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92%再度竞选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几乎不需作任何竞选努力就可当然连任。

在任者能较容易地连任成功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资源较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了解、熟悉(选民在投票时,往往会更倾向于投给自己比较了解的人);也可通过助手向选民发信,加强联系,让选民记住;更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为选区谋福利,让选民感激。2在任者较其对手更容易获得竞选资助。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运动、全国选举、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预选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在新罕布什尔州拉开帷幕,到6月份结束。此后,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选拔代表。因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进行预选,其选举结果对其他各州影响很大。

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常在7月和8月分别举行。届时,参加代表大会的各州代表将投票选出本党总统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并正式选举出竞选纲领。大会往往长达数天,投票上百次。

代表大会结束后,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即开始在全国展开历时数月的争取选票的竞选运动,其中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总统候选人为竞选而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

美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选举时,选民要在大选年的11月第二个星期二到指定地点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全国选举还要通过选举团的投票表决。由于在一个州中获得选票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便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因此一般情况下选举只是例行公事。 在美国政治中,副总统不担任实际工作。他的公务是担任国会参议院主席,但这主要是礼仪性的,因为他只有在参议院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才投票。副总统的日常工作通常根据总统的要求而定,一般无足轻重,如代表总统参加外国***的葬礼活动等。

根据美国宪法,如果总统去世或失去工作能力,副总统接任总统职位。先当副总统是登上美国总统宝座的途径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有三位副总统在总统任期内接任总统职务。杜鲁门因罗斯福去世,约翰逊因肯尼迪遇刺,福特因尼克松下台而分别继任总统。此外,有几位副总统还当过总统候选人,其中包括尼克松、汉弗莱、蒙代尔和布什。美国副总统不是由美国公众直接选出的,而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挑选并经两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在选择副总统候选人时首先要考虑此人的政治资历和条件,但主要看他在党内代表哪部分势力以便取得平衡,尽可能争取最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但大选结果不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副总统的选择,而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1988年美国大选期间,许多美国人认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的竞选伙伴奎尔太年轻、不老练、不值得考虑,而认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杜卡基斯的竞选伙伴本特森经验丰富、深孚众望。但大选结果,布什获胜当上了总统,奎尔自然也成为副总统。

副总统候选人通常是国会议员,但参议员被挑选为副总统候选人的机会较大。原因是参议员一旦当选副总统,就担任参议院主席,这可加强总统与参议院的联系。 预选即初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2月到6月为预选阶段。在这一阶段里主要是选举出参加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各党的总统候选人最后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产生。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实行直接预选的方式,通过选民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参加该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选民也可以直接对总统竞选人表态。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支持哪位总统竞选人,所以投票结果就能清楚地知道各位总统竞选人的支持率。今年2月1日在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就是这种预选。

另一种预选形式叫“干部会议”(或称“基层会议”),由两党在一个州的各个选举点分别举行党的基层会议,由支持本党的选民当场表态支持谁当本党总统候选人,并选出出席县一级代表会议的代表。然后,县代表会议选出州代表会议的代表,州代表会议选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最终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本党的总统候选人。1月24日在艾奥瓦州举行的就是这种预选。艾奥瓦是全国第一个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的州,新罕布什尔是第一个举行直接预选的州。两州的预选起着“风向标”和“晴雨表”的作用,选举结果将影响以后其他各州的预选,因此,对候选人的成败至关重要。

每个州的预选活动,不管是采取预选还是预选会议的形式,一般都只允许明确表示自己是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的选民参加,不明确自己党派立场的选民不能参加。即使是前一部分选民,实际上也只有一小部分参加。 美国大选常常涉及到美国总统的“届”、“任”和“位”这三个含义不同的概念。

关于“届”,美国宪法规定,总统选举4年一次,总统任满4年为一届。如果总统在任期内因故未能满任,另由他人接任,这两位总统为同一届总统。

关于“任”,是指担任总统职位的次数。一人担任几届总统职务,仍为一任。但一人在不连续的几届总统选举中先后几次当选,当选几次就算几任。

关于“位”,指担任过总统的实际人数。美国从开始选举总统至今,不论是连选连任,还是先后几次当选,不重复计算,有几位算几位。

如此计算下来,比尔·克林顿为第52届、第42任和第41位美国总统。

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是中国封建王朝通过设立各种科目公开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在隋朝以前,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各代不同,但荐举任官制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隋朝立国后果断进行改革,废除九品中正制,创建科举考试。

后形成于唐,完备于宋,强化于明,至清趋向衰落,光绪二十七年(1901),武科考试正式废止,历经1300余年。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观念和社会风尚有重大影响。

秦朝以前,采用“世卿世禄”制度,后来逐步引入军功爵制。西周时,天子分封天下。管理天下由天子、诸侯、卿、士。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有“客卿”、“食客”等。

到了汉朝。提拔民间人才。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与征辟制,前者是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才。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

应为开皇七年(587),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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