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从事体育行业,可以通过这些证书找到一些报酬很不错的兼职,还可以将速度赛马裁判证书写到简历里,增加面试通过的几率,所以是有用的。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和名次的人员。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健美操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技术水平,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报国际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女性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二)具有四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资历,并至少担任过二次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专业英语(40%)和英语基础口语(60%)二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七十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
(二)获一级健美操裁判等级称号,并至少三次担任国家体委批准的全国比赛裁判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基础英语(30%)、《健美操竞赛规则、裁判法》(30%)和现场评分(40%)三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第四条 报批、晋升考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裁判员晋升考核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向国家体委推荐,并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同意,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以中国健美操协会名义向国际组织推荐。
(三)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必须填写国家体委统一印发的《等级裁判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健美操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四)晋升国际级裁判员,专业英语和英语基础口语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现场评分在国际比赛(活动)中进行。
(五)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健美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考试,在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上进行。基础英语、现场评分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
(六)经国际组织批准的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健美操联合会发给证书和微章。
(七)经国家体委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员,发给证书、证章和胸徽。第五条 裁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犯国家法纪,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二)在原工作单位受到行政处分,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在裁判工作中有明显技术错误或有违犯《裁判员守则》行为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级或取消裁判员等级称号。
(三)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降级和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的处分,须中国健美操协会裁判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委批准。第六条 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报批、晋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相应的细则。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四司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截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合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其他回答 共 2 条 》有关规定,决定于2005年4月-5月进行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现将有关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名额分配: 有男篮甲A、女篮甲级队伍的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河南、广东等八省市及总政文体局可报三人,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教育部大体联限报两人,各行业体协、北体大、大篮联各报一人。 二、 报名条件: (一)男子年龄在36周岁以下,(1969年4月1日以后出生),女子在35周岁以下(1970年4月1日以后出生)。 (二)获得篮球一级裁判员称号两年以上; (三)参加全国正式篮球比赛临场裁判工作两次以上; (四)男子身高180米以上,女子身高168米以上。 三、 报名所需材料: (一)填写《申请篮球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表中每栏均应如实填写,经裁判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和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二)本人近期护照照片3张 (三)身份证和一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
篮球裁判员三级证书的作用是:可以担任市、县级篮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是竞技体育比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对比赛的公正性和竞技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了解裁判员的相关知识和证书的含金量对于想要从事裁判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国家三级运动员证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用途,类似资质证书,证明曾经在体育专业方面的成绩。
根据《武术套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武术三级运动员比赛项目包括:任何拳术、器械、对练共三项。
三级运动员评分裁判员规定:比赛时的评分裁判中,至少有两名二级裁判员。散打的执行裁判至少有两名二级裁判员。
扩展资料: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以下项目含团体和全能(团体或全能设项必须与当年全国锦标赛设项一致,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拳、南刀、南棍、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太极剑、42式太极剑;二人对练、三人对练、太极对练;双人陈式太极拳、双人杨式太极拳、双人吴式太极拳、双人孙式太极拳、双人武式太极拳;混合双人太极拳。
(2)传统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团体或全能):
拳术: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地躺拳、螳螂拳、鹰爪拳、其他象形拳;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
器械:南刀、醉剑、长穗剑、42式太极剑、南棍、朴刀(含大刀)、猴棍;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三节棍(含二节棍)、单鞭、双鞭(含刀加鞭)、绳镖(含流星锤);传统太极器械。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三级足球裁判员证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用的。
首先,它证明了持证人具备较高的足球裁判知识和技能,可以担任某些足球比赛的裁判。此外,持有足球裁判员证书还可以增加个人的技术和知识水平,提高个人在足球领域的认可度和信誉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足球裁判员证只是一种证明技能和水平的手段,它并不能代表所有的裁判素质和水平。因此,除了取得足球裁判员证书外,还需要不断学习、实践和提升自己的裁判技能和水平。
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是指在中国体育竞赛中具有一定实际经验和裁判员能力的人员所获得的证书。以下是一篇700字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的考取过程。国家二级裁判员是体育竞赛中的重要一环,他们负责比赛规则的执行和公正裁判工作。所以,成为一名国家二级裁判员是需要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的考取过程。
首先,报名参加国家二级裁判员考试是考取证书的第一步。一般来说,考试报名时间会在每年的某个时期开放,考试时间一般会在一年的某个月份进行。报名时,考生需要填写一份报名表,并交纳相应的考试报名费。
其次,考生需要参加国家二级裁判员考试。国家二级裁判员考试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比赛规则知识、裁判员职责等方面的知识。一般来说,理论考试采用笔试的形式,考生需要回答一系列与比赛规则和裁判员职责相关的问题。考试内容包括法则解读、裁判员行为规范、比赛规则等内容。实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裁判员实际操作能力。考生需要在实际比赛场地上模拟裁判员的工作,执行比赛规则并做出正确的判决。实践考试一般包括裁判员的仪表仪态、判定正确性、应急处理等项目。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者会根据考生的理论成绩和实践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通常,考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合格分数才能获得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合格分数根据考试组织者的要求而定,一般来说,考生的理论和实践成绩要达到一定的平均分数才能获得证书。如果考生的成绩不合格,可以选择在下一次考试中参加补考。
最后,获得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后,考生可以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担任裁判员的职务。但是,获得证书之后并不代表可以一直担任裁判员,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几年,到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和考试,以保持裁判员资格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的考取过程主要包括报名、考试和评定三个步骤。通过合理准备和系统学习,考生可以提高通过考试的几率,并最终获得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获得证书后,考生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保持裁判员资格的有效性。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