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刑法学案例分析

两道刑法学案例分析,第1张

由于使用汽油与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这是“意外”事故。

可能有人认为直接导致火灾的就是使用汽油,因此存在因果。但这是把事故性质表面化理解了。事实上只有在不当使用汽油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火灾的,因此使用汽油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从肇事人的年龄以及可能的社会阅历看,不懂得汽油的正确使用方法,不懂得汽油发生爆燃情况下的猛烈程度这也是在情理之中。

从带队老师角度看,也没有预想到肇事人寻找汽油引火的行为,因此也是“意外”。

抓住了以上各点,火灾的性质就可以确定为是一种意外事故,而不是过失或者故意。且由于损失程度未达到严重,因此校方、肇事者仅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肇事人不满法定年龄,就本案考察,不是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仅为参考依据。

金冬的行为存在故意杀人的嫌疑。不属于防卫过当,更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范围是侵害人在侵害的过程中,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在魏受伤失去侵害能力后,注意:魏某在王某刀砍其头部下也没有反抗,证明已经完全失去了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以此为界,可以认为金某的行为都是属于正当防卫,而王某在魏某放弃侵害蹲地后继续用刀砍,且在两个人对一个已经因伤停止侵害的人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可免予刑事追究。

注意:

这种情况下,金又让王某为他“找来”扎枪(存在着时间过程,意味着魏某持续放弃了侵害)。而致命的是这扎枪导致,可以确认是在魏某持续放弃反抗且失去侵害能力后发生的。那么已经完全没有必要“防卫”,哪里来的“防卫过当”?

鉴于金某与魏某之间的问题,不排除金某利用这次魏某对他的暴力侵害而故意杀人的嫌疑。

我说,兄弟,你所给出的东西只是尸表检查而已,而且还只是颈部以上部位的尸表检查——这种尸体不解剖都能判断是勒死、掐死还是缢死,那这个法医不是在那里打猜猜、就是已经成仙了~

在火灾现场发现一具尸体,如果它没有特别明显的致命性损伤,那么,判断死因100%是要依靠尸体解剖的——通常鼻腔内是否有烟尘附着并不是法医判断其死因的标准,气管和支气管内的烟尘附着情况才是。另外,法医也会提取尸体的心血送理化检验,通过其血液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也能够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死于火灾。

如果怀疑是火灾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我们可以通过睑球结膜、面部、内脏表面的针尖样出血点,死者颈部的勒、掐、缢等痕迹,相应痕迹下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相应部位的颈动脉的损伤来确认其死因。当然,像楼主提供的这种在火里被“烧烤”过的尸体,这些表面征象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就必须切开气管,窒息尸体的气管内会见到较多的、明显的细小泡沫。

如果尸体被烘烤的太厉害,那么,舌状软骨以及甲状软骨是否有骨折就是我们判断其是否是机械性窒息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了。

如果还有疑问,就请查阅一下资料的第十四、第十五章以及《系统解剖学》相关章节。

  这个会比较全面,希望对你会有帮助

  各位老师:您好!

  请老师网上搜索“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就知道全国法律界、法学界、知识界是如何鼎力相助为这位偏僻山村农民工保安伸张正义的;

  再请老师们进入本案发生地——XX省《高技术法律论坛》就听到了众网友又是如何支持申诉、要求再审的强烈呼声!

  网址:http://wwwmyiprnet/bbs/indexaspboardid=46&page= ;

  主题:《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作者:lyd0503

  我是中科院XXXXXX研究所的一个原来对法律、法医都是“门外汉”的退休女高级工程师,为帮一个几代文盲,当事人也只是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保安申冤,把四万多字的刑事案情卷宗材料录入、发贴网上公开求助求教,得到众多著名法律论坛、法学信息网、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法律素养的律师、法医、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们的广泛同情、具体指导、真诚帮助,历经五个多月、几经修改,三易其稿、“共同”写成现在这份万言“命案”刑事申诉书。

  恳请老师在百忙中浏览一下,伸出援助贵手,以您觉得妥当的方式挽救挽救这个面临破碎的山村农民家庭!您的帮助,对您来说,也许是“举手之劳”,但对当事人可就是救苦、救难、救命之举、再造之恩啊! 因为当事人才27岁的小伙子,爱人26岁,其儿子才2岁,如果真蹲监狱13年,年轻妻子、久病父亲、高龄爷爷奶奶……其家庭还能完整存在吗?!

  常言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佛陀。”

  拜托了!谢谢!

  祝

  好人一生平安!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中科院XXXXXX研究所 lyd0503

  2005年10月29日星期六

  联系电 话:0591-83711196

  邮箱:yide041116@163com

  lyd050328@163com

  QQ:460495554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XX省XX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家住XX县介福乡福东村13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7日由泉州中院(2004)泉刑初字第203号以“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3月30日XX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XX监狱。

  委托代理人:lyd0503,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介福乡,汉族,大学本科。中科院XXXXXX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退休,系郑XX的表老姑妈。

  案由:申诉人郑XX对XX省高院2005年3月30日(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和XX中院(2004)X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村巡逻队员,为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与另一巡逻队员捉住小偷;小偷遭到围观群众怒打,申诉人予以制止;之后,为核实失主,申诉人离开现场,小偷由另一巡逻队员带回村办公室;申诉人回到村办公室见其他保安在拷问小偷,但他没有参与;后又出去找作案工具回来,还是以喝茶避开打人;最后,申诉人为了表示“合群”,并无加害被害人的故意,象征性地在小偷腿及背部打了两三下;后有“自残”行为的小偷在放回途中原因不明地死去;中院、高院据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未查清小偷真正死因、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显著轻微行为,重判13年。申诉人认为,在“据以定罪、据以量刑”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凭想象判案,实难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

  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小偷)死因不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这就必然要求‘据以定案’的案情事实必须完全清楚,那么本案中院判决和高院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吗?

  (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失血”案情未查清,被害人死因不明: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

  1、“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有血迹、其下方地面也有少量血迹等现场情况。”(中院判决书P8);

  2、“…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中院判决书P7)。

  3、另一小偷汪XX证言证实:“我与方XX被扣在楼梯处的一些铁栏杆上,后不知怎么回事方XX的头磕破了一个口子流了些血,一直讲口渴、想上厕所、手很痛…”(审讯笔录P044)(中院判决书P6)

  4、被告人黄XX交待:“我们巡逻回来,看那穿白衣服(方冬海)的头有流血,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血,那穿黑衣服的(汪XX)说是那穿白衣服的自己撞墙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审讯笔录P115P112)

  5、郭XX交待,在晚11点半盘问殴打结束后,他离开时:“有个小偷在楼梯那里吵,身上有伤,但没有流血,也没有什么异样。”(审讯笔录P142)。

  6、经审理查明:…在盘问中,被告人黄XX、郑XX、郭XX伙同陈X、许金条、许振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冬海、汪清明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中院判决书P4)

  以上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言、证人相互印证的这两处“血迹”的确凿证据证明了:

  ①被害人“失血”了,它是尸检结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最直观的重要证据;

  ②被害人头部“失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橡胶棍、木棍打击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是小偷“自残”行为造成的,不是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多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与申诉人郑XX更是无关。

  但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下文称“两书”)却没有出示查明这些血迹是如何产生的?它与小偷方XX的死亡有何关系的证据。这种“忽略”与被害人“失血”死亡的“流血”确凿证据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小偷的死亡完全有非殴打原因造成的可能!

  (二)、两个殴打现场的案情事实不清,导致定罪不准,量刑失当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这些损伤到底是哪些人打的?用何种工具打的?这些损伤与死者的死亡有何关联?均没有查清。

  1、第一重要作案现场(群众怒打)的案情不清楚

  (1)被盗出租房是第一殴打现场。死者方XX作为一名小偷,在义愤填膺的群众面前,被群众殴打在所难免,且被打得也不会太轻。黄XX交待:小偷方XX “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讯问笔录P112116)这证言说明,方XX在出租房前已遭到致命殴打,伤情已经相当严重,也许这些殴打的损伤就是方XX致命死亡的主要原因。完全有可能:即使不存在后面的殴打,小偷也会因群众的怒打已经很严重而死亡,但对此重要作案现场及产生的后果,在“两书”中却是个“空白”,没有对此证据进行认定,没有用任何证据来排除可以由此推断的可能性;

  (2)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中,确认在出租房门口有一本地男青年用木棍打被害人,那男青年是何人?拿哪条木棍?打什么部位?“两书”均没有提及。尸体检验鉴定书写有:“右肩胛部有两处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宽38cm”,这表明致右肩胛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是打击截面超过38cm的物体。而现场勘查笔录写到“陈埭镇横坂村联防队一办公室内,有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这表明,在出租房门口,有人用所带来的那根直径45cm的木棍殴打受害人。此外,除了用木棍殴打受害人之外,还有用什么工具打?致伤程度如何?这些致伤和方XX之死有何关系?

  这是命案的重要案情。但“两书”中却一点都没有提及在第一殴打现场,被害人遭众多围观群众殴打致伤的证人证言,而是完全回避,更没有查明众多围观群众中何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实施了什么样的殴打?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围观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其实,另一小偷汪清明和被告人黄XX、郑XX的陈述都证明当时有众多围观群众,都是本地人。为什么这个“本地人”的作案现场的案情反会成为“空白”呢? 为什么对此事实不予认定?

  (3)、高院认定郑XX参与了第一现场殴打是错误的

  中院及检察院都已经认定上诉人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可高院却一意孤行认定郑XX参与了殴打,这是什么目的?!是强化维持原判的正确性吗?!

  中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①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便将二人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被窃的出租房外,方、汪2人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2)

  ②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便将方、汪二人抓获并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该出租房外,方XX、汪XX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4)

  ③中院判决书已经认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被抓时已被群众殴打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中院判决书P9)

  ④中院判决书认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交代其犯罪事实,……”

  以上说明:中院判决认定了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

  但高院裁定书却武断写道:“经审理查明,……郑XX、郭XX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XX证言证实,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带到其行窃的地方,被二名巡逻队员和周围群众殴打……” 认定郑XX参与第一现场殴打。(高院裁定书P4)

  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单凭口供不能定案。所以,口供只能作为辅助证据,用做印证其他证据,本身证明力并不强。仅凭巡逻队员的口供不能定案。所以,XX省高院认为的有力证据就是证人汪XX、证人王XX等的证言加上法医鉴定。然而,法医鉴定不可确信,下面将分析得十分清楚;王XX等的证言不能说明申诉人有什么问题;高院居然让一个再也找不到人的踪影的、唯一的一次询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可相互印证的、被抓被打的小偷汪XX的“一句话的证言”作为判处抓小偷的巡逻队员的刑事证据。其实,小偷的证言证明力不强,一是因为此案与他有利害关系,小偷有可能以此报复巡逻队员,甚至在回去的途中加害死者都有可能。不然,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站出来要求赔偿身体挨打的损失。

  2、第二殴打现场案情也未完全查清楚:相互印证的证言证实,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共有6~8个人参与盘问、殴打小偷一个多小时,有的人打二、三十下;有的人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人打得很凶;有的人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参与殴打。(讯问笔录P134135,139142110111118)本应查明各殴打者分别对受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确定殴打者各自对受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两书”同样只字不提。虽然还有3人以上未归案,但已归案的3人的状况是可以查清的。但“两书”却没有具体查明。各加害人的责任不清,何以定罪?!何以体现罚当其罪?!

  (三)、尸体检验欠周全,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1、尸体检验主要表现为:头部不规则裂创,躯干及四肢多部位的挫伤(部分表现为中空性皮下出血)。其中头部损伤及躯干部位的损伤是人体要害部位。对于这些要害部位,没有进行详细检验。如头部,仅检及颅骨情况,硬膜外及硬膜下没有血肿,未见提及脑组织有无损伤,脑内有无出血改变等。对于尸体背部,因该部位有大面积的挫伤,应对脊髓进行解剖,以确认有无脊髓的损伤。在做完系统检验后,如果大体病理未见明确的损伤,还应提取重要脏器作病理检验。只有在排除了全身重要脏器均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才能下“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结论,但尸检并没有这样做。也就是说,虽然此鉴定结论作出了定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个定性实际上并不是能够肯定站得住脚的,因为鉴定结论没有采取排他方法,还存在重重的疑点;那么这个不一定站住脚的尸检定性结论,也就必然给法院判案带来难度,带来判案的不准确性。对此鉴定结论法院本不应完全采信。

  2、未完全对致伤工具作出认定。尸检鉴定书仅对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作出认定,而对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未做认定。头部的损伤特点是“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解剖有“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9×4cm,颅骨未见骨折,颅内硬膜外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血,颅底无骨折”。很显然,内行人一看就明白:头部的这种损伤特点是与不规则平面的物体作用形成的。但在本案中,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几个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都是木棍和橡胶警棍,这些作案工具所形成的损伤特征与头部的损伤特征不符。

  显而易见,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的证据(中院判决书P7P8)完全可以推定: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正是“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这个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了受害人的“头部出血创伤”是由被害人自残所致。此证据和前面“血迹”证据组合起来,正好可以明确推定出受害人死亡还有其它可能原因存在,即被害人自残也是重要死因之一!

  与此相反的是,法院对郑XX认定有罪、判处重刑证据不足,“推定”很勉强,根本无法从“两书”中找到象这些能够证明被害人“自残”的如此确凿、吻合与可以相互印证的诸多证据!

  比如:既然“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之主犯,那么就应该举证并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郑XX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殴打腿、背的二三下)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现有证据看,连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也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整个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在两个殴打现场被加害;

  从尸检鉴定书得出:被害人被殴打形成的全部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

  从相互印证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与证据组合证实: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有本地人用“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殴打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人“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大小为11×4cm、12×41cm,中空宽为38cm”这一个是被害人体表最严重的挫伤(讯问笔录P111);

  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没有启用这根卡在巡逻摩托车左后侧的木棍,而是用“在沙发上放置一根长55cm、直径35cm的木棍,一木桌上放置两根长为47cm的橡胶警棍”;加上前述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多种可能性,这些证据组合可以推断:第二殴打现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

  再者,在第二殴打现场有6~8人殴打被害人长达一个多小时,多人打得很凶,有的殴打20多下、30多下,或者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从开始到结束参与全过程(裁定书P4,判决书P6,讯问笔录P133-4139142111,114);

  而申诉人郑XX的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在被盗出租房等待失主、到超威鞋厂去请老板通知失主、寻找小偷的作案工具等等;他在殴打现场的时间短,同时他还两次借喝茶有意避开殴打小偷;只是到了最后,为了“合群”,才随意拿起那根短木棍象征性的殴打被害人腿、背二三下。与其他加害人相比,再结合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前后善意行为综合考查,可以看出,这种被动的、象征性的打二三下,打击力度是不会重的。(讯问笔录P133139123,书面回答P4)

  以上这些证据和证据组合证明:郑XX殴打被害人腿、背的二三下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之次要因素,郑XX的轻微打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害人离开巡逻队到死亡,这个重要时段的案情完全不清楚

  1、死亡地点为什么“移位”,没有查清。

  (1)小偷汪清明证言:我们出了巡逻队办公室,就雇一辆两轮摩托车往洋棣方向开去,大约开了约六、七百米远的距离,方XX说他肚子很痛,受不了,我就扶他下来躺在路边,我就坐车去叫其父来…叫他坐我坐过来的这辆摩托车去找他儿子…(审讯笔录P045);

  (2)方XX(死者之父)证言:……至凌晨3时多,汪XX自己一人过来找我……说我儿子方XX在横坂村的路上,很危险……我就自己一个人走路到横坂,……看见我儿子方XX躺在一台球桌上,上前去叫他,他人已经死了,后来我就报案了。”(询问笔录P039,)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台球桌下有一双黑色皮鞋等现场情况;”

  死者为什么不是死在另一小偷说的“躺在路边”,而是移位到台球桌上?从“躺在路边”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到底有多远?被害人是怎么“移过去”的?

  2、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于被害人离开巡逻队之后至方父报案这一段时间(约3个小时),都发生过哪些情况,“两书”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排除下述三种合理的怀疑:

  ①小偷汪XX没有讲实话。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等待索取身体挨打的赔偿;(中院判决书P9:“工作说明证实汪XX在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离开,经多次寻找未能找到,故未能对其作出伤情鉴定。)

  ②三个人坐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事故;

  ③方XX继续“自残”。他说“肚子很痛”是借口,等汪XX和摩托车驾驶员离开后,他从容的从“躺在路边”移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然后把鞋脱下放在地上,再爬上台球桌、仰卧在台球桌上“自残”死亡。这些问题都没有查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上述证据和证据组合说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可能遭受其他加害行为而导致死亡,但“两书”没有任何的相关证据,排除因其它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3、没有任何证据排除死者自身是否存在内存性疾病

  本案卷宗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死者可能自身存在内存性疾病:

  黄XX在不同时间的两次交待,都说到小偷方XX的异常状态:“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审讯记P112116);此证言可推定两种可能:

  ①死者可能真有内存疾病?因为以常识分析,人体一般必须有主动脉大量出血才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本案卷宗没有被害人的人体主动脉出血的证据;

  ②被害人在第一殴打现场已经被群众“怒打”成致命重伤。然而尸检未进行五脏六腑解剖,没有排除死者身上是否有内存性疾病?是否由外伤引发内存性疾病暴发而死亡。若此,外伤则是死亡之诱因,内存性疾病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尸检鉴定书”支持了推断此种可能性:因为方XX的损伤主要表现是体表较大面积的挫伤,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因此就没有证据可以排除“内在疾病是死亡直接原因”的可能性。

  这又一次表明,“两书”没有证据或证据组合来证明被害人方XX不存在其它任何导致其死亡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与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如下四个不清楚:

  1、尸检的明确结论并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站得住脚的正确结论,“两书”就无法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它数个可能性,必然导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实际上已经成为“多因一果”的“悬案”;

  2、第一殴打现场众多群众“怒打”小偷的案情没有审理清楚,致使“两书”没有相关证据来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3、第二殴打现场因为还有半数以上“故意伤害”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这是案情不清楚的客观原因;但是“两书”并没有根据已经到案的三个被告人的陈述,在查明三被告人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应该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4、“两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未遭受其他加害行为,即没有排除有无其他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以上情况,证明了法院认定事实是不完全清楚的,认定的证据是不完全确实、充分的,因此对上诉人郑XX判决的证据是不足的,是随意推定的。

  为了说明“两书”认定事实不清楚,不防补充几个数字。(虽然“数字”比较单一、绝对,但却往往也容易让人“一目了然”明确问题之所在)

  ①案发时间 约8个小时(约晚9时抓获小偷~次日5时方父报案)只查15小时 即只查约19%

  ②案发过程阶段有三个(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部;第三阶段回家路上)只查巡逻队部1个 即只查33%

  ③第一殴打现场嫌疑人 有多人,其中一本地男青年“狠打”小偷 案情空白 即查0%

  ④第二殴打现场嫌疑人 6~8人(见判决书P8) 只归案3人 即满算查50%

  ⑤案情第三阶段即小偷回家路上,约3~4小时 案情空白 即查0%

  此外查案中还有一个让人不得不打问号的事实:第二殴打现场8个嫌疑人,本地人和外来工各占一半:

  ⑥ 外来嫌疑人(郭XX 郑XX黄XX 陈X )4人 归案3人 即查75%

  ⑦本地嫌疑人(许XX 许XX 一个开农用车的本地人 一个与房东一起的人 全部在逃 即查0%

  为简单起见,我们不防借用学生算术测算:(19+33+0+50+0+75+0)/7100%=252857%

  当然这种计算是不科学的,但这种“毛估”却很说明问题:只查25%啊!学生考试还要60分才算及格嘛!一个“命案”就这样草草了结吗?!

  回顾“两书”的判决,都是“认定小偷就是被巡逻队员打死的”这个前提下判定的,他们认定小偷的死亡与群众殴打、与小偷自己寻死、与后来回去途中意外或他力致死、与小偷很可能潜在的疾病巧合、殴打加速死亡等等都没有主要因果关系。

  然而事实上已经证明:这个“前提”已经站不住脚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这个案还能这么判决吗!?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性的做法是: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人证言(另一小偷和失主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和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的相关陈述,查明其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书证据(被害人被殴打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继续查明死因及追捕在逃嫌疑人,搞清全部案情),而不是这样急急忙忙叫已归案的三个人来糊里糊涂的、全部的承担“死因不明”的小偷的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法院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当

  由于整个案情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诸多的不清楚,也许受“命案限期破案”的约束,XX中院急急忙忙根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上诉人郑XX打了被害人腿背二三下的证据,就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之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院判决书》称“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提出的郑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院判决书P10);高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称“上诉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高院裁定书P5~6)

  但是,在本案卷宗中并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的组合来支持“两书”的这种“推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表现为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就本案整个案情涉及到那么多的嫌疑人,包括多个未归案的本地人及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殴打、并打得非常凶的人,其中可能有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但上诉人郑XX在整个案情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则恰恰证明,他既不存在“直接故意”的行为,也没有主观“间接故意”的心理:

  (一)、郑XX在本案全过程的行为表现(按时间顺序):

  1、工作认真细致:晚上9点多和老巡逻队员黄XX一起出去巡逻时,是他首先发现形迹可疑的小偷,建议盘查,确认其行窃、进而抓获两小偷。他没有“视而不见”,敷衍本职工作。(讯问笔录P123,书面回答P1)

  2、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带小偷和失物去找失主,当群众义愤怒打小偷时,他并没参与殴打;当小偷被群众怒打后,他还喊住群众,叫他们不要再打了。他担心 “这样打不行,怕出事。”建议黄开川把小偷先带回村委会。(如果主观心理希望“故意伤害”致死,能制止群众殴打吗?能担心出事吗?)(讯问笔录P123127、书面回答P1)

  3、认真执行本职工作:他主动对黄XX说“我在这里等失主,那两个小偷先带到村委会”;当他留下没有等来失主,又急忙到失主单位超威鞋厂找老板,请他帮找失主。(讯问笔录P123133139,书面回答P1)

  4、尽量回避殴打行为:郑XX10点半多回村委会时,当时就看到黄XX、许XX和“小陈”三人都在殴打小偷,但他却是“换完拖鞋,去

不安全的,失败的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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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sy过多,看黄的过多,yy过多,导致身体出现两个极端问题中的一个:

第一个极端:鸡鸡异常敏感,易射早泻;

另一个极端,鸡鸡不易勃起,刺激不硬。

这两个问题都容易导致自己异常担心,害怕,甚至严重担心过头,整天神不守舍;或者到处要去乱看医生,乱吃补药,导致没病都弄出病来,本来能比较快恢复的也恢复不了。

所以必须详细来说。看文章的朋友先要定定神气,仔细认真多看几遍了。

先分析sy过多,看黄的过多,yy过多,导致鸡鸡出这两种问题的原因:

1,这是人体的一种自救。

sy导致人体精气严重亏损!再这样耗损下去,人体就直接崩溃。所以人体自动进行调整,鸡鸡就出现异常问题了。这是人体对人的一种善意的警示,也是自救,否则就直接精尽人亡了。一旦身体出现病变了,人普遍会恐慌的,容易收敛而不敢sy。收敛了,人体就自动有恢复的时机而不断好转了。

但很多孩子又去尝试或者忍不住破戒,或者看黄的而摇动精气而摧残心神,导致恢复曲折缓慢,甚至继续走下破路,情况变更差。

2,这是身体精气耗损的表现。

鸡鸡异常敏感是人体精气透支严重,把持不住自己而失去控制力的表现,好比心神不守,精气难持。

鸡鸡不易勃起则好比是机器没油电了,本源已经告急,人体精气耗损严重,所以鸡鸡起不来了,身体需要休息而补充能量了。

如何补充身体能量?

1),早睡早起,睡眠充足,饮食均匀,搭配合理,身心愉悦,并且力行善事,化去欲望,彻底戒除sy,不看黄的,这样人体每天都会有能量积累的。脾胃消化食物产生后天能量,用不完的则都储存起来的,这就是后天的积累了!

2)每天力行善事,帮助其他孩子彻底戒除,并且反思自己的过错,改正过失,这样行善去恶,不断生出先天浩然之气,行正理,生正气,自己的一切都更顺利幸福,得天眷顾,这就是先天的积累了!(如能静存涵养心神于坎宫正位当然更好,具体见精品区帖子反复说的)

3)先后天都有积累,你的身体会不恢复吗?!必然大大恢复!

孔子说愚则明,柔者强,善则吉,恶则凶,意思是说行善去恶去力行,那本来愚蠢头脑不开窍的,也必然逐渐开窍而智慧明达,本来柔弱容易生病经过不断先后天的扩充,必然变精神强健,体力充实!

注意:第2条一定详细看,人生幸福顺利的根本和恢复身体的根本都在此中了。

3,中医学基本分析:

鸡鸡勃起需要肾水的滋润,肾火的蒸腾,需要心肝气血的充盈,肝经气血的生发宣畅,也需要心神的指挥和反应,如果失去了人体最根本精气,把最精华的根本都射掉了,那人体一切功能都受到伤害,甚至后天脾胃也被你透支而弄出问题来,另外,肺气一虚则邪气犯人,感冒鼻炎等问题也必然接踵而来,可以说是全方位都要崩溃,当然也必然逐渐导致鸡鸡各方面问题的。

二,认识误区:

1,惊慌失措,感觉天要塌下来了,严重想过头,导致精神过分紧张,恐惧!

人在恐惧中的恢复是最慢的!在高压环境下,对身体的伤害是最大的!甚至还弄出其他问题来!所以必须正本清源,彻底走出这种严重过头的心态,否则就是没事找事,伤害自己~!

2,觉得非吃药不可!

这更是大错误的,你随便去医院看病,必然给你乱吃补肾的药,往往导致人体气机更不通畅,身体恢复更慢。或者即使对证治疗了,效果也很差,或者身体根本没任何好转,为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身体内精气神严重不足,如何用药能治疗?必须自己把精气神都养回来了,那才有可行的治疗的。

所以节欲养生,让身体不断充实精气是最根本的。更何况年纪这么轻,普遍都没超过30岁,甚至只有10多岁,如何会有问题!恢复的势头是非常乐观的。

3,乱看网上过分恐吓人的言论,导致屁滚尿流,心神不定,害怕的不得了!

网上的宣传普遍都是带盈利的,甚至大部分都是要你去看病,然后宰你一次,这种夸张过度吓人的话,如何可相信?所以一定要有基本的鉴别能力,要多行善去恶,明善不已,那自动心神能定,能识别真假,也知道恢复的根本的。

4,未行善扩充善,甚至根本不相信!那就继续受罪~!

小部分孩子回来发表言论,说自己戒除几个月了。破戒了,还是很不理想。那自己行善了吗?弥补自己的亏损了吗?甚至有部分孩子还善恶不分,固执己见,不行片善,诽谤神天,结果导致自己的身体一直在原地踏步或更差!所以一定要从基本的明善行善来扩充自己的善气了,那你恢复一定更快的,不可再很小资,那到时没善缘来救你的。

5,认为sy射的早,房事必然也严重出问题,导致过大的精神压力~!

这也是认识不全面的。

一)Sy不戒除,还沉浸在自我砍伐的*荡中,那以后恋爱婚姻房事出问题基本成了必然的事。从这点讲,不戒除sy那房事方面要出问题是成立的!

二)而sy彻底戒除后,部分的孩子还要去证明,比如戒除一年左右了,破戒了,发现sy还是射的快,就一下子崩溃,认为自己还是早射,一切努力都白费,这认识当然是大错误的,原因如下:

1) 戒除这么久还破戒,甚至还要为自己的破戒找借口,这样的混蛋本身就应该痛揍。不知道珍惜幸福的人不配拥有幸福。

2) 戒除这么久,sy一次而出现早射是正常!人体根本都没任何准备,毫无防范甚至带着大压力试试看的情况下去sy,这能持久吗?必然不能的。这并不代表你没恢复,而是这种心态和处境下,本来就不会有持久的。

切记无端给自己加压力,总之彻底戒除sy是必须的,不可有一次。否则你就是自己找罪受了。

3) 你若身体精气神都充实了,也没任何压力,非常坦荡了,那一般以后房事是不会有问题的。这是上天的恩赐,正心做人,精气充实,不存在早射的。当然,开始几次没任何经验技术,射的早也是正常的,没必要有压力。以后技术心理更成熟了,注意节欲养生,那房事不会有问题的。

另:长期整天看黄的,异常消受福报,并且导致心神不守而出现早射,严重的甚至听到*声就射,或者平常动不动就yy,身心严重出问题。必须力戒邪*,行善去恶不已,把自己的善气彻底扩充起来,这样才能消去一切恶势,迎来身体的春天的。

第5条尤其关键,吧里很多孩子都在误区中,年纪轻轻就背上沉重负担,非常错误的,好好改正思想,正确面对,过些年后恋爱结婚,不存在问题的。

三,恢复根本:

不要惊慌,既然问题出现了,那更要永远彻底戒除sy,不看黄的,早睡觉,适当运动,吃匀三餐,尽量不吃生冷冰冻的东西,尽量少吃辛辣的东西,充实生活,多学习戒色知识,多学习基本养生的根本,同时吧里吧外不断帮助其他孩子彻底戒除,为自己积累浩气,那基本的恢复就在其中了!

这条是最关键的,也是一切恢复的根本,尤其注意的是要充实自己的善气,多帮助其他孩子彻底戒除sy,一起彻底做好,善气充实了,那后天的精气更容易恢复,自己恢复更快的,而且胆气体力以及心神的镇定都恢复更快的。同时被自己透支的福气也都逐渐弥补起来,霉运也逐渐被你消除掉的。

这条强调一万遍都不会过的。因为sy本身就是大大透支你的一切的,不仅是身心健康,而且还有基本的运势和人生的幸福。所以必须终身彻底戒除sy,不看黄的,同时也多帮助其他孩子彻底戒除sy并引导孩子上正路,这也才能为自己积累一切的福气,化去一切的不顺。

特别注意:需要用药调整的孩子是极少数,绝大部分青少年不用吃药的,好好恢复一两年,一切都好的,甚至比不sy前更好的!为啥?因为你在行善力善,在积累善气,在不断扩充,所以你可以比不戒除前还要好!

四,治疗概述:

1,如果是sy而严重透支身体为主的虚损型的早射或不易勃起的情况,一般都从调畅五行气机,并且随脉的不足有余而进行合理的补泻,把脉息都调整好,充实而稳健了,那不用去治疗鸡鸡问题,而情况自动就好转的。这是治疗的根本,不可错的。

2,杂病里的早泻或不勃起是有各原因的,比如湿热阻止,痰淤交阻,肝气不通,阳明经热盛等,这些病机也都从脉证合治的角度进行辨证。Sy后遗症的治疗也要参考这些治法,但一般孩子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兼顾并慎重对待就可以。

3,身心的正确引导更是重中之重。孩子普遍生机昂然,好比小树儿,只要用合适的阳光雨露泥土空气及正常生长的环境,不要人为去砍伐它,它自动就会大大生长的。孩子的生长也是这样,告诉他正确的做人做事的道理和养生的根本原则,然后要他按这样去做,那一切都上正轨而不断恢复的。

具体如何做?请仔细阅读这片文章,以及其他精品区文章,那你自动知道如何做的。大道至简,贵在恒久力行,实体于身。

五,最后小结论:

1,一般的情况请安心按文章中说的根本恢复,必然自动逐渐彻底好的。这也是本吧不断强调的根本:力戒邪*,行善去恶,传递爱,扩充善。力行不已,自动体会大效果。当然改正生活作息,早睡觉,适当运动,吃匀三餐,尽量不吃冰冻的,少吃辛辣的,也很重要!

一般的情况,恢复几个月见效果,一两年则彻底好的。

特别强调:锻炼不可过头,否则反出问题,思想不可极端偏激,否则必然自己受罪。

2.身体情况确实严重(注意,这只是非常少的部分),你去周围看患者口碑好的中医,那很好的。一定打听清楚患者口碑好的中医,否则乱看中医院或者中医研究所的中医,必然是无效果,他要么给你用西药,要么随便用些中成药,要么甚至乱补一气,把你补的更严重,恢复更难!也尽量少去看名气大的2分钟中医(名气很大,看病只看两到三分钟的中医一般效果不会特理想的,他只能给你看个大概,你问个话他都显不耐烦,没时间,而且老气横秋打发人)。

总之,情况严重,那找对临床好中医看病,还是能起一定作用,甚至是彻底的好作用的!

当然自己心态要好,行善要坚定,落实吧里的根本要恒久,那必然遇到善缘而得救,否则神仙也救不了你,人必须自救,然后用药辅助才能起大作用的。

另外,身边如果没好的中医,那你认真恢复的同时,一定仔细把自己的脉,好好把段时间,按吧里给出的新问诊单里的把脉的根本仔细把(以后吧里还会有语音录制的把脉的根本的大概讲解,注意参看),必然能把出根本问题来的,把出问题了,则认真写出脉案,同时仔细写顶置新问诊单,一般可适当调整治疗的。

附录:文章缘起于身在澳大利亚的一个19岁中国孩子的疑问,他戒除9个月后破戒而早射,导致心态失衡,鸡飞狗跳,所以特做正本清源的整理。另,网络无极限,louwaishui自己也接到过身在英国 美国 加拿大 马来西亚及香港等地的中国孩子的求助,更觉的有责任要为中华儿女的健康立根本,大家也一起来力行,为自己,也是为我们的家园,成全自己,成全他人,必然自己的一切也更顺利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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