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会表决比例

公司法董事会表决比例,第1张

法律主观:

董事会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的每一位董事都有表决权,也就是一人一票,一般来说决议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一、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权的方法《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落实董事会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强化了每位董事都应该对董事会决议承担履职责任。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公司法在其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形下,股东主权的原则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会的权限随之增强,原本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许多事项转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事实上已经分解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享有最后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自然也应当属于公司的意思表示。二、董事会的职责有哪些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董事会的类型NACD(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根据功能将董事会分成四种类型:1、底限董事会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2、形式董事会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3、监督董事会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4、决策董事会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践中,控制公司董事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控制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选举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员。

二、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成员提名,甚至还可以公开召集候选人。董事会提名最常见,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董事会就会利用公司章程不明确之处或特别规定来剥夺股东的提名。

叁、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是: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最终确定候选人。

四、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即规定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通过设置更换董事的比例,塬控制人可保持在董事会中的优势地位。

五、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股权结构确定选举或改选的董事名额。

六、提高表决通过所需投票比例。公司章程将一些重要事项列为董事会的特别表决事项,如将董事提名、选举董事长、对外投资及担保等重大事项列为特别表决事项,要求2/3以上董事的同意才可。

在公司治理机构中,董事会为其公司的决策机关,那么股东对控制公司董事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董事会会议机制可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有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

1、即使你持有任何一家股份制公司的一股股票,你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2、“股东代表”是由很多股东推荐出来,代表自己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益的代表。一般都是选择意见相一致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不是说你持有很多股票就一定会成为公司的董事。能不能担任董事,主要是大部分股东认可你的能力,举手表决通过后你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当然,在中国公司目前治理很不规范的现行制度之下,很多董事都是由公司大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的,因为实际控制人握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中小股东无法和他抗衡。

法律分析:其实董事会在建立之初,都会有关于表决权方面的协议,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协定。比如在董事会讨论某项议题时,需要超过占70%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通过,因为对于公司决策来说,公司不可能仅50%的支持就草率地通过某项决议但是,作为占有51%绝对多数的大股东来说,虽然不能一票通过,但是却可以一票否决这也算是大股东的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13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19人。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事务,代表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终止其职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分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不包括半数,例如股东人员为偶数,必须过半才能分结果。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并非“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过半”。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东人数超过1/2,如果等于1/2,也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比如,某公司共5个股东,除了转让股东之外,还有4个股东,则同意的股东人数必须是3人或者4人,方可视为法律条件成就;如果同意的股东人数为2人,仍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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