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堕胎这件事怎么看?

佛教对堕胎这件事怎么看?,第1张

  堕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 佛告诉我们,儿女跟父母是很深的缘分,如果没有缘不会到你家里来。缘有四种: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如果是报恩来的,你把他杀了,不但恩没有了,还结了怨仇。下一次再遇到时,他就来报仇。如果是报怨来的,你把他杀了,怨上加怨,愈结愈深,生生世世冤冤相报没完没了。一般人不相信,不是不信就没有,不信还是有;不管你信不信,这个事实决定存在。

  这个事情不能不谨慎,要解这个怨结是很费事的。

  能不能解得开?能,一定要真正依照经典的道理与方法去修行,不是念几部《地藏经》就行了,那不管用。

  《地藏经》的作法非常有效,婆罗门女与光目女以勇猛精进修学证果,去帮助死后堕在恶道的家亲。我讲《地藏经》时说得很清楚,地狱只有两种人能见得到,一种是造作地狱罪业去受果报,一种是菩萨去度化众生。婆罗门女念 佛念到「一心不乱」,光目女念到「功夫成片」,以这个功德回向给他们,怨结就解开了。不是念几部《地藏经》就行了,没那么轻松容易。你要是没有这个功夫,怎么超度他?

  经典教我们「受持读诵、为人演说」。什么是「受持」?接受经典里的理论方法,依教奉行。平常每天念几部经只是「读诵」,不能将经上讲的道理与方法落实在自己日常生活当中,就没有受持。「受持」是自利,「演说」是利他,自行化他。由此可知,大多数的人错解了经典的真实义,以为多念几声 佛号、多念几部经回向,就可以化解了。如果是小事情求 鬼神帮忙,这个办法行。但是大的怨仇,这种小恩小惠,人家不接受的。所以遇到有人要堕胎,一定要劝她决定不要造这个罪业,这个罪业非常麻烦!

  昨天中午有一个同修请我吃饭,客人里面还有一位是新加坡高级的官员,社会发展部的,跟我谈起,现在新加坡每一年堕胎率大概将近两万人。这个城市,三百多万人的城市,每一年有两万多人堕胎,这听起来很可怕!现在堕胎是合法的,世间法律是合法的,可是事实真相是不合法的。昨天我们就谈起来,儿女到你家里来投胎,佛经里面讲有四种缘,没有缘不会到你家里来。 佛讲这四种缘:报恩、报怨、讨债、还债。他要是报恩来的,这是孝子贤孙,你把他杀掉,恩就变成怨、变成仇,这个事情就麻烦;如果是报怨来的,怨上再加怨,下一次再碰到的时候,你的麻烦就大了;讨债的来,你把他杀掉,不但你欠债,还欠他命;还债来的,他是好意来还,你把他杀掉,都变成了冤仇。因果通三世,以后冤冤相报,没完没了。这些话现在年轻人不相信,不管你相不相信,这是事实真相;不是说你不相信,就没有报应。你相信有报应,不相信还是有报应,报应逃不掉。佛家常讲「万法皆空,因果不空」,因果的循环不空、因果的相续不空、因果的转变不空,这是事实真相。

  今天这个社会立法堕胎合法,这个知见是错误的,这个与事实真相完全相违背。就事论事,社会离婚率逐渐的都在增长,我听他们说离婚率年龄最多的,大概是结婚五年,这个比率最多。如果他生下有小孩,这个小孩父母离婚,他变成单亲,从小他就有个很不正常的心理,他没有爱心,心里面是忿恨。这样的小孩长大,岂不是变成社会问题?古圣先贤的教育要是用一句话总结,这个我常常讲,世间所有宗教的根本:「仁慈博爱」。不单单是宗教,全世界中国、外国,古今的大圣大贤,教导我们都是爱的教育,不是恨的教育。现在把爱的教育舍弃了、疏忽了,仇恨敌对的教育现前,这世界还得了吗?社会的长治久安,世界的永久和平,愈走愈远了。我们背弃了古圣先贤的教诲,背弃了 佛菩萨的真实教诲,往后的艰难恐怕比现在不晓得要增加多少倍,这是我们不能不警觉的。

  如果就事实真相,佛经上字字句句都是讲的真相。儿女到你家来,是什么关系?我在二十多年前,一九七七年在香港讲经,住在蓝塘道的「光明讲堂」,讲堂大殿上有一副对联,寿冶和尚写的,写得很有趣味。上联是「夫妻是缘,有善缘,有恶缘,冤冤相报」;下联写的是「儿女是债,有讨债,有还债,无债不来」。你要是真正懂得这个道理,晓得事实真相,这个小孩到你家来投胎,换句话就是来讨债的。佛家讲的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四种关系,他才会到你家里来跟你做父子这个关系。

  假如这个小孩是到你家来报恩的,你把他堕胎杀掉了,恩变成仇;如果他是来报仇的,你把他杀掉了,仇上又加仇,你来生没好日子过,这还得了!所以,堕胎这个事情不得了!堕胎是把你的冤亲债主杀掉,统统变成仇人,统统变成敌人,他必定来报复你。来生或者投生做你的孙子,或者投胎做你兄弟的儿子,长大了绝对会找麻烦,会搞得你家破人亡,冤冤相报!我们相信 佛的话,懂得 佛的话,我们对于这桩事情的处理就会小心谨慎。小孩来了,报恩的,要好好教他;报怨的,也要好好教他,那个怨恨他会解开。为什么?他慢慢明白道理,所以冤变成亲。在佛法里面讲,把家亲眷属转变成法眷属,是最高明的。我自己得度,他们也统统都得度,总是以真诚、善心、爱心去教导他,帮助他将来在社会上做个善人,做个有利于社会人群的人。

  主持人:法师的开示过程当中,已经讲得非常的清楚,不只是正名,同时把方法也告诉我们,同时会受到什么样的果报也讲得很清楚。对于有一些比较现代的人来说,就是我们现在会发生的问题,刚刚其实我想接下来就是要问到堕胎的问题,就是现在会发生的。天主教里面是不准堕胎的,其他的并没有讲得很清楚。法师刚刚提到,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

  师父答:绝对不可以!

  主持人:可是现在因为有一些人会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比方说性侵害。这个女性在一个完全不自主的,以及被迫害的情况之下,遭受这样的苦难,这个小生命完全是在一个没有爱的情况之下来的。这个可怜的受害者,是在要不要把这个小孩子让他离开这个世间,做这个抉择其实满痛苦的。法师是不是可以就这一点来告诉我们正确的观念,我们该怎么做?因为她就算勉强生下来,可能她不能好好养育他,甚至她虐待他,因为心态上的一个扭曲等等。

  师父答:本身要善良、要慈悲,无论是在什么状况之下,小孩生下来,你头一个理念:我为全世界一切众生的幸福美满,为解决全世界众生的灾难,我把这个小孩好好的照顾好、养好,让他将来为全世界人服务。从小灌输他一个理念:「为一切众生服务」,舍己为人,扶养这个人的,无论是父亲、是母亲,他的伟大,我可以说跟 上帝没有两样。既然有了,我们不是为自己,不是!我们是为一切众生,不要说是为我家里的小孩、为我的家庭,不作如是想。人生活在世间,自己首先就要有这种心理,有这种志趣,也有这种能力,为全世界众生服务,决定没有分别、没有执着,完全是平等的,这就对了。你这种心态、这种行持,走到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族群、任何宗教,你都会被接受,你都会被欢迎。

  主持人:可是这件事情,可能会触及到孝顺这一部分。如果说本身这位女子抱持着,像法师刚刚开示的这概念,我为全人类的福祉,我好好的来栽培这个小孩,可是她面临的可能是家庭压力,她父母亲可能会用很多不好听的字眼加诸在她身上:「不要脸,还没嫁人就先生小孩」,可能会完全不顾虑到她心理上受伤的那一部分。这个时候我们去反驳父母,又可能有人说我们不孝顺,该怎么去权衡?

  师父答:这是要高度的智慧。如果她自己真的有这个心量,真的有这种认知,我相信 佛菩萨、 神明会保佑她、会加持她。为什么?她不是一个普通人,她是一个圣贤人的母亲,将来救世主的母亲。她眼前纵然遭受十年、二十年这些苦难,这个苦难是会有代价的。所以这个认知,这种忍耐,这种智慧,这就是一般人很难得具足。

  主持人:再从这个话题又讲到,现在有很多人会拿堕胎的话题衍生另外一种想法,就是说,当然原来的目的可能是希望人家不要去戕害这个小生命,可是到后来其实满迷信,就是你伤害了一个就有一个婴灵背在背后。

  师父答:对!

  主持人:所以这件事情是真实的,被证实的?

  师父答:真的,确确实实,一点都不假。

  主持人:所以它不是迷信。

  师父答:我们在国外的时候看到很多,很多这些灵鬼附身,扰乱她精神失常,我们都遇到过,这是真的。

  主持人:就像师父刚刚开示的,这个小生命来一定有他的目的。

  师父答:不错!不错!

  主持人:不过我们却扼杀了他的将来。

  师父答:不错!这就变成了冤仇。

  主持人:冤亲债主就更多了。

  师父答:冤亲债主就更多,不错!那个麻烦事就很大,你在寺庙里怎么样求超度,都收不到什么效果,他仇恨太深。超度是什么?超度是跟他化解,化解他不答应的时候,你就没办法。这个化解要他答应,对方要同意,这个冤结就解开了;对方不同意,这个事情很麻烦。

  主持人:走错了第一步,即便在后面做很多的弥补,不管是烧香、哭泣、供养,花很多的钱都没有用。

  师父答:对!很难把这个事情平服。

  主持人:除非这个灵体本身也有大智慧,他就放掉了。这是我们不可知的一个状况,所以错误的第一步不要走出来,就不会有后续的这些。

  有一位同修来问我超度(堕胎)婴灵,问我有没有效?我就告诉他没效。你以为超度就没事了?他说那万一这小孩生下来是个残障,那不是很痛苦?不如就叫他不生。我们要晓得,生一个小孩残障,那是来讨债的。你欠他的债,还不让他来讨,还要杀他一条命。换句话说,你过去欠他的债,现在再加上命债,以后更不得了!现在科学家只看到眼前这一段,不知道后世的因果。因果通三世,这决定是大罪。他说小孩还没有成形,只怀一、两星期。我说不行,神识一投胎他就来了,成形不成形没有关系。他一投胎,他就找上你了,你跟他过去世就有瓜葛了。所谓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如果他是来报恩的,你把他杀害,恩将仇报,以后变成仇人。明明是孝子贤孙来报恩的,你杀害了他就变成仇人了,冤家了。这还得了?不得了!你做一点功德,花几个钱,安个牌位就能超度?没这种事!那是骗自己,安慰自己。不是事实!

  罗伊:

  http://lzbooksohucom/chapter-5070-1-5html

  罗伊原名为诺玛迈卡维。她是一个贫穷,没有受过教育,也没有任何专业技能的女孩子,整天酗酒,吸毒,虽然只有21岁,可她却已经生了两个孩子,并且都已交给别人领养。1970年,诺玛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她想进行一次人工流产手术。而在当时的得克萨斯等几个州,堕胎是违法的。迈卡维的请求得到了一些权势人物的支持。他们推举她成为第一诉讼人,向政府提交申请,希望能够将堕胎合法化。被告是达拉斯市刑事法官,亨利威德(Henry Wade)。这时案子已经转到了美国最高法院(the U S Supreme Court),迈卡维的名字也被改成了珍妮罗伊(Jane Roe)。1973年1月22日,法庭宣判罗伊女士获胜,允许在全美实现堕胎合法化。当然,对于迈卡维(罗伊)女士来说,这种宣判已经毫无意义了。她已经生下了那个孩子,并且又把孩子交给了别人领养。(许多年以后,她宣布放弃拥护堕胎合法化,转而成为了一名支持生育的积极分子。)

  由于她的上诉,美国政府最终颁布了著名的罗伊威德法案,该法案颁布于1973年,其内容为美国联邦法院赋予妇女堕胎权,此法案被视为过去100年中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两个判决之一。

  Roe V Wade: 罗伊诉韦德

  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2340

  1969年,一位化名杰恩罗伊(Jane Roe)的妇女向德克萨斯州刑法提出了挑战。

  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原告罗伊声称:她遭受强奸而怀孕,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她又付不起钱到那些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继续妊娠;分娩之后,她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德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被告德州政府主张:生命始于受孕而存在于整个妊娠期间,因此,在妇女妊娠的全过程,都存在保护生命这一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宪法所称之“人”(Person)包含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为。

  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在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Blackmun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作出了支持罗伊的判决。

  Blackmun认为: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尽管宪法没有明文提到“隐私权”,但是, Blackmun大法官指出: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第9修正案确认的“人民保留的权利”,还是第14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7〕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称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 )“法定自由”(ordered liberty),个人隐私属于基本权利或者法定自由的范围。关于“基本权利”保护的司法规则是: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反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需的限度。法院审查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审查限制性规范与立法目的之关联性和必要性,而且审查立法目的本身的正当性。德州法律拒绝孕妇的选择权,不仅给孕妇造成显而易见的身心损害,也给“违愿降生的子女”(unwanted child)及其家庭成员带来沮丧和苦恼,故侵犯了妇女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针对被告主张生命始于受孕,胎儿生命权受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观点。Blackmun指出,生命始于何时,不是一个法院可以回答的问题。哲学、医学和神学从没有就此形成一致意见。古希腊的Stoics学派、犹太教和多数清教徒认为,生命始于出生;普通法认为,生命始于胎动;科学家有受精说、出生说或体外存活说等不同看法;天主教则认为,生命始于受孕。如今,人类知识远远没有达到揭示生命全部奥秘的程度,因此,法院冒昧回答这一问题,将是不合适的。德州法律根据一种生命理论而禁止堕胎是不恰当的。尽管联邦宪法没有关于“人(person)”的解释性定义,但是,每一条款的前后文都清楚显示:“人”一词仅仅指已出生的人(it has application only postnatally),而不包括胎儿。普通法也只是在侵权和继承的狭窄范围内,例外地将胎儿视为“人”。

  在Blackmun看来,禁止堕胎与西方法律传统是难以兼容的。他说,西方法律传统对堕胎一直采取宽容态度。法律演进的历史表明,在19世纪中期之前,法律并没有将堕胎一律作为刑事犯罪。按照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viability)之前进行堕胎是合法的。按照普通法,在胎动之前堕胎不属于可起诉的罪错(indictable offense)。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制定合众国宪法的时代,妇女都拥有比现代社会更多的堕胎自由。在19世纪中期之后,各州纷纷制定法律,将堕胎刑事化,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遏制放纵的性行为,但是,德州刑法并不包含这一目的;二是确保孕妇的医疗安全,防止堕胎而导致致命危险,如今,随着医学进步,妊娠早期堕胎的危险性已经小于正常分娩,确保孕妇安全不必在整个妊娠期间禁止堕胎;三是保护未出生的生命,但是,只有当胎儿具有母体外的存活性之后,保护未出生生命才能成为限制堕胎的正当理由。

  在承认妇女堕胎权为宪法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同时,Blackmun指出: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自由。在妊娠期间,存在两种“重要和正当”的国家利益,一是保护孕妇健康,二是保护潜在生命,政府得为实现这两种利益而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但是,这两种利益在妊娠期间分别存在,各自在某一时间点成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德州法律对堕胎进行了过分宽泛的限制:没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堕胎涉及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存活性是划分保护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所谓存活性,就是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

  为了在妇女隐私权和两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之间划分界限,Blackmun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three trimesters):(1)在妊娠头三个月(第1到第12周),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医生与孕妇磋商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2)在妊娠头三个月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3)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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