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第1张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现在因为房价的水涨船高,很多的小年轻们是没有经济能力自己买房的,所以就会让自己的父母帮忙,但是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导致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的情况,一起来看看。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1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2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要购买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余万元,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过去了,该笔钱始终没有着落,洪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儿子儿媳借款,应当偿还。儿子儿媳却认为该笔房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偿还,洪女士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二被告儿子儿媳就其主张赠与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综合相关事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原告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故对本案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借款,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

被告儿子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赠与。

综合分析该笔款项支付的背景、家庭经济状况,结合曾经进行过家产分割等情形,在无证据证明该笔购房款为赠与的情形下,涉案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赠与,从而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父母起诉儿子要回房产3

老母起诉儿子 要回两套房产

88岁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两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遗嘱,儿子小李想独占大房子,不愿与母亲和妹妹分割遗产。83岁的陈婆婆多次与儿子协商未果,无奈起诉维权。

今年2月,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李辩称,父亲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决定将大房子留给他。这一说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对。

日前,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两套房产均归陈婆婆所有,陈婆婆补偿儿子、女儿各40万元。

爹爹病故留下遗产纷争

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李爹爹与妻子陈婆婆,结婚半个多世纪,膝下有一儿一女。两人共同拥有两套房产,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一套约60平方米。

20XX年,88岁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儿子、女儿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将两套房产进行处置和分割,免去日后子女的继承麻烦。

但是,这一提议遭到儿子小李的拒绝。他说,父亲生前,全家就已达成共识,大房子留给他,因此自己应当享有大房子的继承权,妹妹继承小房子,此事用不着再讨论。

婆婆说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于多次与儿子协商未果,陈婆婆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处置李爹爹的遗产。

今年2月中旬,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除原告陈婆婆、被告小李外,陈婆婆的女儿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爷子在世时就已达成家庭共识,将大房子给我,小房子归我妹妹。”他说,父亲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讨论过两套房子的处置问题,决定将大房子留给他。

这一说法遭到妹妹的反对。她说,父亲生前与母亲住在大房子里,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则在外租房居住。父亲去世后,她将母亲接到自己身边,以免母亲孤单。对于父亲的遗产,她应与哥哥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陈婆婆一脸沮丧。她说:“今天跟我的一对儿女坐在法庭上,实在丢面子,让人伤心。老伴留下的这两套房子,我希望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兄妹俩因为房子的事情矛盾闹得太深,非常影响兄妹感情。从内心讲,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们兄妹俩都过得好!”

婆婆获得66%继承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爹爹和陈婆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50%应归陈婆婆所有。

对于李爹爹的财产,由于他未立遗嘱,因此按法定继承办理,即陈婆婆、儿子、女儿各享有三分之一继承份额。

日前,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婆婆拥有两套房产66%的所有权,剩下部分由儿子、女儿平分。由于她的份额明显多于被告及第三人,两套房产均归她所有。按照房产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价14万元/平方米计算,两套房产市值总计240余万元,由陈婆婆向儿子、女儿各支付继承份额补偿费40万元。

法官三条建议避免遗产纷争

为了争夺遗产,家人对簿公堂,难免伤害亲情。如何避免遗产纷争?洪山区法院法官给出了三条建议。

一,订立遗嘱。财产拥有人生前对自己名下财产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这样不仅方便继承人,也能避免因诉讼等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

二,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如果婚姻双方都拥有婚前财产,随着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融合,难以区分,一旦这部分财产进入继承程序,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夫妻双方特别是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应积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三,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对家庭财产作出明确的分配说明。

一。甲组所有人都会游泳。

1,第一句话如果是真后两句是假,那么第二句反推的真相是没有同学不会游泳,与第一句相符;第三句反推出小林会游泳,也与第一句相符。

2若第二句是真,1,3是假,那么第一句反推的真相是甲组没有同学会游泳,与第二句相符;第三句反推出小林会游泳,虽然与第二句相符,但却与第一句的反推不符,所以排除第二句是真话的可能。

3若第三句是真,那么第一句反推真相是甲组没有同学会游泳,与第三句相符;第二句反推出甲组同学都会游泳,与第三句不符,也应排除。

所以,第一种可能是正确的,那就是第一句话是真,2,3是假,那么相应的根据2,3反推,甲组9名同学都会游泳。

二。

凶手是戴维斯。

首先根据时间判断,经理死前和死后分别有两个人进寓所,根据证词判断,在经理死前进寓所的是说了谎的克朗和戴维斯。所以凶手只能是他们两人其中的一个。

而克朗说他是第二个进寓所的,证明他其实是第一个进去的,那么凶手就只能是在经理死前见了他最后一面的戴维斯。他说凶手不是在我去公司经理寓所之后去的证明凶手只能在他之前或是他本身,

而他自己来的时候经理还活着就证明克朗不是凶手,那么凶手就只能是他自己。

三。骑士说:你是位女士,而我不是无赖,但一无所有。

说出你是位女士,证明他说的是真话,那么后面的话也当然是真话。

四。

甲戴的是红帽。

丙能看见甲,乙;乙能看见甲,证明他们是呈纵队状站立的。丙能看见甲和乙而却不知道自己戴什么帽子,证明甲和乙不可能同时戴白帽子,因为白帽子只有两顶。

那么就有三种情况:

1,甲乙都戴红帽子

2,甲戴红,乙戴白

3,甲戴白,乙戴红

若甲戴白帽子,则乙只可能戴红帽子。而乙说不知道,则证明甲戴的是红帽子,乙无法确定到底是第一还是第二种情况。

第一格的特殊规则有两条:

(1)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必然是否定的;结论是否定的,则大项在结论中是周延的。大项在结论中周延,则大前提必须是否定的,因此,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必然导致大前提也是否定的。根据三段论推理的规则(4),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所以,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命题。

(2)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既然小前提只能是肯定命题,中项是小前提的谓项,所以它是不周延的。根据三段论推理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所以中项在大前提中必须是周延的,而中项是大前提的主项,所以,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五。最佳选手是小李的女儿。

因为同胞都是兄妹:小李和妹妹,小李的儿子和女儿。

所以最佳选手的孪生同胞与最差选手性别不同证明最佳与最差选手性别相同。那么可能是小李和儿子,也可能是小李的妹妹和女儿。

根据第二点来看,小李和儿子不可能年龄相同,所以最佳和最差选手是小李妹妹和女儿。

既然小李妹妹和小李的儿女年龄相同,证明小李和妹妹不可能是孪生同胞,所以最佳选手是小李的女儿。

第一格 中项在大前提中作主项,在小前提中作谓项。

其特殊规则有两条:

1、小前提必须肯定;

2、大前提必须全称。

下面分别证明这两条规则: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根据规则(四),大前提必须肯定,大前提肯定,则大前提的谓项不周延,而在这一格里,大前提的谓项是大项,也就是说大项在大前提中不周延;如果小量为否定,根据规则(五),结论为否定,结论否定,结论谓项周延。如此,大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得周,违反了规则(三),犯了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这种错误由于小前提否定造成的。所以,小前提不能否定,必须肯定。

小前提肯定,则小前提的谓项不周延,而此格中小前提谓项作中项,即中项在小前提中不周延;根据规则(二),中项至少要周延一次,而中项在此格中作大前提的主项,全称判断的主项周延,所以大前提必须全称。

第二格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作谓项,其结构形式为:

P———— M

S———— M

—————————

S————P

三段论第二格也有两条特殊规则:

1、两前提必有一个为否定;

2、大前提必须全称。现分别证明之。

第二格的中项都是谓项,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判断,根据规则(二),中项在前提中两次都不周延,便不能推出结论。所以,第二格两个前提必须有一个为否定判断。

既然第二格必有一个前提为否定判断,根据规则(五),结论必为否定,大项在结论中是周延的,根据规则(三),大色前提中必须周延,由于大项在前提中作主项,所以,大是必须是全称判断。

第三格 与第二格相反,中项在大、小两前提中都作主项。其结构形式为:

M———— P

M———— S

—————————

S————P

第三格的特殊规则仍是两条:

1、小前提必须肯定;

2、结论必为特称。

“小前提”必须肯定可仿照第一格特殊规则的证明方法证明之。既然小前提必肯定,S在小前中不周延,根据规则(三),它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所以结论必特称。

一。甲组所有人都会游泳。

1,第一句话如果是真后两句是假,那么第二句反推的真相是没有同学不会游泳,与第一句相符;第三句反推出小林会游泳,也与第一句相符。

2若第二句是真,1,3是假,那么第一句反推的真相是甲组没有同学会游泳,与第二句相符;第三句反推出小林会游泳,虽然与第二句相符,但却与第一句的反推不符,所以排除第二句是真话的可能。

3若第三句是真,那么第一句反推真相是甲组没有同学会游泳,与第三句相符;第二句反推出甲组同学都会游泳,与第三句不符,也应排除。

所以,第一种可能是正确的,那就是第一句话是真,2,3是假,那么相应的根据2,3反推,甲组9名同学都会游泳。

二。

凶手是戴维斯。

首先根据时间判断,经理死前和死后分别有两个人进寓所,根据证词判断,在经理死前进寓所的是说了谎的克朗和戴维斯。所以凶手只能是他们两人其中的一个。

而克朗说他是第二个进寓所的,证明他其实是第一个进去的,那么凶手就只能是在经理死前见了他最后一面的戴维斯。他说凶手不是在我去公司经理寓所之后去的证明凶手只能在他之前或是他本身,

而他自己来的时候经理还活着就证明克朗不是凶手,那么凶手就只能是他自己。

三。骑士说:你是位女士,而我不是无赖,但一无所有。

说出你是位女士,证明他说的是真话,那么后面的话也当然是真话。

四。

甲戴的是红帽。

丙能看见甲,乙;乙能看见甲,证明他们是呈纵队状站立的。丙能看见甲和乙而却不知道自己戴什么帽子,证明甲和乙不可能同时戴白帽子,因为白帽子只有两顶。

那么就有三种情况:

1,甲乙都戴红帽子

2,甲戴红,乙戴白

3,甲戴白,乙戴红

若甲戴白帽子,则乙只可能戴红帽子。而乙说不知道,则证明甲戴的是红帽子,乙无法确定到底是第一还是第二种情况。

五。最佳选手是小李的女儿。

因为同胞都是兄妹:小李和妹妹,小李的儿子和女儿。

所以最佳选手的孪生同胞与最差选手性别不同证明最佳与最差选手性别相同。那么可能是小李和儿子,也可能是小李的妹妹和女儿。

根据第二点来看,小李和儿子不可能年龄相同,所以最佳和最差选手是小李妹妹和女儿。

既然小李妹妹和小李的儿女年龄相同,证明小李和妹妹不可能是孪生同胞,所以最佳选手是小李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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