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是哪个大学。有些大学有,比如就我所知的,清华和北大都有健身房,有健美的社团,还有专门的健美比赛。有些大学就没有,这个就不举例了。
假如你是想通过这个来选大学的话,那就选规模大的综合性大学吧,多数都有的。
学校社团有文学社、书法社、动漫社、汉服社、篮球等球类社团、舞蹈社团、健美操社团、新闻社等众多社团。 扩展资料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群众性文化、艺术、学术团体。不分年级、系科甚至学校的界限,由兴趣爱好相近的同学组成。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和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开展各种活动。
大学的社团是非常多的,当你是大一新生去学校报到时,你就会被许多老生招新,被校园内各种各样的社团搞得眼花缭乱。
总的来说,大学里社团分为以下几类:
1、校团委下属学生组织。根据团中央的精神与文件,各高校的校团委组织基本都设立了一套团委直属组织,对应团组织自身的部门,功能以宣传和服务为主。通常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报社、广播台、电视台、志愿者协会、团校、艺术团等等。
2、学术类社团。这类社团内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科技创新类的,比如机器人、AI、算法等等专题的社团组织,还有一类是专业学习类的,常常是由各院系开设,对应不同的专业,比如史学社、文学社、化学社、法学社等等。
3、文体类社团。最为常见的社团类型,文艺活动可能有话剧、相声、戏曲、乐队、辩论、诗歌等,体育类则常常有各种球类,以及登山、骑行、滑雪、武术、射箭等等。
4、志愿服务类组织。有一些是泛志愿服务型的,也有专门针对某个人群或者项目的,比如手语社、支教社等。
不同的社团不只是活动内容不同,其外在形式、内在性质和组织架构都很有可能不同。
校级社团通常有着更为广阔的前景和更为稳定的组织架构,不容易陷于停滞,也比较多的地参与到全校甚至校外的活动中。
而且(虽然这么说很不符合知乎上的政治正确),校级社团中高层一般会算做学生干部,会有一些更多的机会。
但是其缺点在知乎上也被批判得很多,就是官僚气息可能更浓厚,也常常受到校方的要求与限制,甚至会沦为给部分行政人员“打杂”的“临时干部”。
学术类社团中,有一些确实能够提升学术素养,成为课外的“第二课堂”,像我所在的学院的院属学术社团,每年有十来次专家讲座,几场由博士或者青年教师带读的读书会,偶尔还有一些考察活动,很多社员都反映体验不错。
另外有一些科技类社团对于竞赛、就业都有帮助。
文体类社团数量大、自由度高、活动丰富。对于很多高中毕业新进入大学的新生来说,这些社团对其可谓是大开眼界。
而且,有一些活动几乎是必须报名社团才能参与的。比如说登山、击剑、垒球等一些冷门运动,只有在社团才能找到足够多的队友,甚至纯个人都不一定能接触到相应的活动场所。另外像排戏剧、说相声、组乐队,社团内的水平通常都明显的地高于“个体户”。
也有一些活动,比如跑步、唱歌,其实未必需要社团。
不过,相比较而言,文体类社团的活动可能不太稳定,也比较依赖个别的核心成员的带动。而且每个学校会有自己的特色社团,比如说北大的登山这样的,也有一些社团会办得比较不景气。如果有认识的学长,可以提前问一问。
志愿服务类社团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和文体类的共同点,就是很多志愿服务由社团对接比由个人对接可行性高得多。另外,志愿服务类的社团活动频率、质量通常也比较高,因此这类型的社团基本上招人和运作都不愁。
大学生参加社团其实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条件,主要看你的个人素质和兴趣决定。
参加辩论社、青年志愿者协会、就业创业协会等比较好。
辩论社也是大学当中含金量很高的一个社团。大学生加入辩论社,各项能力会在一次次辩论中得到提高。比如语言组织跟表达能力、信息收集能力、理解跟分析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等。辩论社会不定期举办辩论赛,让你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分析跟处理各种信息。能够在辩论社当中锻炼的人,大多思维活跃,能言善辩、能说会道。从辩论社当中出来的人,走到哪都有一种强大的气场。所以,辩论社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青年志愿者协会也是大学当中含金量比较高的社团。大学生整天待在学校里,跟社会接触的机会很少。而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增加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因为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多是做一些志愿者服务,为社会做公益。比如看望孤寡老人,街道扫雪以及各种志愿活动。
从名字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就业创业协会跟未来的就业创业有关。大学是从学生向社会人过渡的一个阶段,大学毕业后,同学们还是要面临现实的就业问题。加入大学当中的就业创业协会,能及早地了解就业方面的信息,还会得到一些面试的技巧跟学问。对大学生找工作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商丘学院有各式各样的社团,主要分为五大类,总有一个会是你的心仪之社,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学术科技类
学术科技类的社团有DIY时尚工坊、国学社、商大考研社、花艺社、TS辩论协会、梦晨英语协会、未名文学社、日语社。
二、志愿公益类
喜欢做志愿公益的同学可以看这里,志愿公益类的社团有读者协会、绿色植物保护协会、篆刻书画协会、勤恋瑜伽社、绿之翼环保协会。
三、文化体育类
文化体育类的社团有健美操、华尔兹、太极扇、太极拳协会、体育舞蹈、坤武棍道、摄影协会、网球协会。
四、创新创业类
创新创业类的社团有机械创新协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电子开发协会、计算机协会。喜欢创新创业的同学可以考虑这类的社团哟。
五、思想政治类
思想政治类的社团有初心协会、国防协会、“学雷锋精神”爱心服务协会、思想道德自律协会、星火燎原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美健身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八)负责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身健美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对会员内的先进进行表彰。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 区域单位会员系指: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健身健美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健身组织。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
(2)高校健身健美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3)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健身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5)其他热心支持、资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 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 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健美健身工作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7 从事健身健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健身健美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
7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
8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健美运动;
7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 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7 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健身健美协会组织的团结和健身健美运动的声誉;
8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中国健美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或名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健美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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