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健身房储物柜内的财物被偷了,能索赔吗

放在健身房储物柜内的财物被偷了,能索赔吗,第1张

可以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是有个前提:如果健身房在其健身场所张贴会员守则“请勿存放贵重物品……”表明健身房履行了不能在储物柜中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的安全警示和提示义务,故健身房对安仔所称的储物柜中物品损失没有过错。

法律分析:在健身房丢东西健身房应该承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分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而且,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中心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健身房应该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18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2012年某天李某下班后去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购物前,她像以往一样,将手提包、钥匙等物品存放在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2号箱柜里寄存,并取出一张印有条码的密码条,然后进入超市购物。

当李某购物完毕来到自助寄存柜取东西时,多次尝试扫描密码条却一直打不开箱柜。超市工作人员让李某写下箱柜内寄存物品名称后,用钥匙打开其所指认的存物箱柜,发现箱柜是空的,李某随即报了警。

因物品失窃,李某对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发生后的2年多里,她再也没有去过那家超市购物,宁愿多走半小时去其他超市。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综上,该超市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法律分析:健身房办卡不退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可分几种情况处理。

首先分析受伤的原因,无非是自己违章或错误操作,对方管理问题,设备质量或设计问题这样几种。

1、如果是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错误操作等,一般是自己负责。

2、如果是健身房管理问题,例如没有安全警示,地板打滑,管理人员误操作,没有及时检修存有安全隐患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健身房的责任。可向健身房的管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他们能满足赔偿的要求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拨打12315投诉解决,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到法院起诉。

3、如果是设备本身问题,例如设计问题,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当事人既可以向健身房方面提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商提出索赔,总的来说向哪方面索赔方便就向哪方面索赔。

4、《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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