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淡季健身俱乐部应该做什么活动,才能有收益?!

秋冬淡季健身俱乐部应该做什么活动,才能有收益?!,第1张

怎样让健身会所轻松赚钱

1、 市场战略及发展制定有竞争力的市场战略和规划是开发有效宣传活动的基础和指引方针。它将是您吸引会员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它会涉及到广告促销活动安排、入会费的变化等方面。是俱乐部管理者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2、 完善销售部门销售部门是整个销售活动的核心,恰当建立销售组织,充分培训销售人员,合理制定销售目标是完善一个销售部门的几个重要步骤。

3、 会籍销售技巧会籍销售技巧是销售人员的必备技能,它直接关系到销售人员的业绩和俱乐部的收入。销售人员应该熟练地掌握这些技巧,并在需要的时候恰当的使用。

主要的销售技巧:

1 选用恰当的措辞

2 事先预约

3 给会员提供多种选择

4 引起潜在会员的注意

5 用公式来说明

6 制作文件

7 利用销售环境

8 还有更多!

4、 交易的达成与拒绝的处理每一次销售行为,到最后都会表现为购买会员卡和不购买会员卡这两种行为。如何使结果是达成交易,并且让当时拒绝的销售行为仍有回旋的余地,都需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您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给予特别的关注。

5、 有计划稳定会员(会员保有)除了招募新会员外,对于老会员的保有也是俱乐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开发一个新会员永远比保有一个老会员的成本要高。既然如此,我们就要从同会员沟通、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使会员流失率降低到最小程度。服务的要素有:守时,适应性强,工作能力,持久性。俱乐部一定要加强服务意识。

6、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对任何一家俱乐部进行支出控制和利润提升都十分重要。您需要通过学习,用各种有效地管理工具加强这一部分的工作,使之成为您的俱乐部获得最大利润的有利工具。下面将会涉及到的一些表格和范本。

1、项目计划图表(PERT)帮助您追踪市场计划的执行进度

2、项目计划单帮助您将一个大项目合理分解,以便让您的工作团队能够更有效地工作

3、销售部门分析表它是所有工作的开始,列出了会所经营目的和目标,分配工作等基本项目,总的来说,是制定如何改进销售过程的计划(影响比率:1-5)

4、销售部门优先工作列表帮助您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以便有重点,有主次的完成工作

5、销售部门目标一览表很好跟进项目的工作之一,而且可以根据你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进度

6、工作汇报表是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管理层有效管理的一个管理工具

7、俱乐部员工表现等级评估表使销售人员的工作可以进行量化评定,以不断提高销售的质量和业绩

8、保持较高会籍稳定率的几条办法/会员退会的几条主要因素

9、致痛因素-你是怎么做的作为一个自我测试,来检查一下目前您俱乐部所存在的问题

10、零流失率保有会员记录帮助您找出会员退会的原因,从而及时高速您的行动计划,为新的目标5%退会率而努力

11、针对主要退会现象的行动计划

12、会员保有清单(稳定会籍检查清单)这是一个提醒您在会员保有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的工作清单。您可以根据自己会所的不同情况,而进行增或减

13、到期会员统计表

14、零消费会员电话跟进表单帮助您的客服部及时对不消费的会员进行跟踪调查,改善服务,避免会员流失

15、身体测试预约卡

16、预约卡

17、会员付款情况清单

18、新会员服务跟踪电话卡

19、健康教练日志

20、服务情况检查表(用以下四个因素来检查)服务的要素:守时,适应性强,工作能力,持久性

21、健身计划和稳定会员办法稳定会员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会员参与到他的健身计划。会员开始执行健身计划后,会所应该建立相应的跟进计划,对其进行跟进。

22、健身日志主要是对健身活动的检查

23、会员沟通检查表用此表对会所与会员联系的紧密程度进行评估

24、会所财务状况分析表(样本)要学会如何填表。这是关于预算和财务预测的一般性信息,它将现有损益表中的数据以百分比的形式显示出来,用来将实际经营情况与预计百分比进行比较。通过该表可以画出会所经营的趋势图,明确经营成功与否。

25、支出预算报告(附加:短期收入支出分析表)帮助:控制财务支出/制订财务计划/今昔比较/现实与预期做比较。从而随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做出调整

26、会所员工人数一览表

27、员工工资及排班表

28、工资水平周报

29、利润部门工作单-收入表

30、利润部门工作单-费用表

31、利润部门目标表以上三表配合使用,以配合业务部门提高收入和利润

硬货来了!!!

怎么做好健身房的客户经营客户体验呢?客户经营应该是经营客户的关系,进行维护,好保持客户的好感度,为了维护后期的转介绍和持续消费,客户体验的话更多体现在你店面运动时,训练时,在健身房场内的一些感受等等想要做好客户经营和体验归根结底还是改变健身房经营模式和工作人员的现状,各户是需要每一个工作人员去维护的,下面是一些小小的建议,有需要可以借鉴一下:

首先现在健身房都是以年卡模式来进行经营的,问题在于,由于用户的惰性,大部分用户健身商品的价值未实现等额交换,造成用户次年续卡率低,还有就是办卡之前销售人员态度极其好,可是会员办了卡之后却不闻不问了,因为会籍顾问已经不能再在这个会员身上得到利益了,

加上健身房超卖卡和店内的私教推销,使用户产生反感,会员消费不起私教,但教练跟在后面推销,会员不会使用设备却不敢问,甚至会出现抵抗情绪,直接降低了用户对商品的复购,相信很多用户都有这种体验,明明自己花钱去锻炼,到最后却还是什么都不会;

大多数办卡后的用户都觉得很亏,但是亏一次两次,不会亏第三次,超九成的用户不认可那张卡,月卡都留不下来,年卡更留不下来,客户没有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从而造成了传统俱乐部的到店率仅是978%。

国内健身行业引入中国并不成熟,由于缺乏健身习惯,大部分用户对器械的使用并不熟练,由于缺乏完整的人才培育体系,健身教练整体水平较为一般;商业俱乐部,从爱好者与教练和谐相处到教练红着眼逼单,教练主流不再是服务和满足客户需求,所炫耀的不再是帮助多少客户,而是哪哪哪又成交了大单,哪哪哪又成交了几十万

巡场教练不再是在你起不来的时候扶你一把,而是按照培训指示去跟典型的“猎物”搭讪。这一现状也说明了当下的健身房,从根本上已经脱离了服务用户的宗旨,不再是“以人为本”。所以健身房成为一个撬动用户健身消费的资本杠杆,导致了销售导向的教练和低端化的服务品质

“年卡预售”是传统健身房的核心,也是造成了上面现象的原因,怎么样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呢?下面就是重点了:

如果说当下的运动用户,需求是“动起来”和“健康吃”,简餐、团操课则是匹配这一需求的优化产品,而非复杂的俱乐部力量器械。运动相当于一个“享受”的过程,降低了用户的决策门槛。健身的人越来越多了,但也越来越聪明了,“碎片化付费”逐渐成为趋势,而“碎片化消费”的本质,并非主打按次消费,核心诉求仍然是降低获客成本,追求留存率。超发销售和短视经济的健身模式就应该被摒弃,“碎片化付费”满足了用户对健身消费“低决策成本”的需求痛点。

然而放弃私教推销、拒绝超量售卡,这相当于砍去了传统健身房最能盈利的两点。即便共享健身仓、24小时健身房,和团课工作室的大规模兴起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些新商业模式的表象指向了同一本质:健身业已经无限趋于零售化。传统健身俱乐部的年卡销售和大卖场模式正在式微,简康模式的兴起正起到了帮助传统健身过度到新型零售的作用,回归利润模式的零售业态,是健身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可能有些人不太理解: 拆解传统健身房的几大要素,分为自由器械训练、操课和私教三大部分,如果把健身俱乐部比作大卖场,这三大部分是健身房卖场提供的主要商品,由于用户本身的健身惰性,和健身产品实际高客单的特点,使得健身房的平均获客成本比一般零售商品成倍提高。如果说把传统健身房比作10时代;智能化健身房比作30时代;那么“简康”生活方式的健身形态就好比是20时代,将成为用户生活、工作外的第三空间。健身房一直无法持续盈利,原因就是客户只买了一次就不买了,简康就是要打通管道,让客户自主消费,自愿续费。什么叫管道就是客户买了一次之后,能一直持续购买。用户按次上课,商品价值实时交换。

新的经营模式可以使健身房可以长期持续性获利,健身工作人员们拼服务的时候也到了,只要服务得到认可,便也会有持续不断的业绩,一个拥有优质服务的健身房一定会得到客户的认可!

转变了经营的模式,简康运动就是要从根本上摒弃这一模式,唯客户体验和品牌为重,树立行业高度,塑造职业尊严感。健身行业是一个很传统的生意,投资人必须接地气才能做到更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健身可以喝咖啡半价,会员享受咖啡厅免费消费价格,喝咖啡消费达到指数可以免费获得健身中心的礼品,可以是毛巾背心之类的运动装备,然后双方为礼品赠送付款,客流量自然上升,非常简单的经济合作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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