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俱乐部的经营管理

健身俱乐部的经营管理,第1张

《营运手册》的编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a.由于每一家健身俱乐部所在的区域不同,服务的客户不同,自身的定位不同,所以其他品牌的《营运手册》只可借鉴不可照搬。

b.《营运手册》的内容包括了俱乐部里面所有的工作流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

c.《营运手册》的编写,需要不断的更新。

d.《营运手册》的编制,是俱乐部的员工团队共同完成的一个过程。

e.工作流程部分是手册的重点,占整个《营运手册》的70%左右,编写流程的人应该是实际工作的操作人员。

f.《营运手册》编写好了之后,相关的工作流程要按照手册中的流程来执行。要经常组织关于手册的培训,以及业务水平的考核,确保手册能够发挥实效的作用。 人力资源是俱乐部经营的重要环节,首先面临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加入健身行列?可行办法之一是和体育院校合作,定期安排实习生进入俱乐部实习,在各个体育院校召开招聘会吸引新鲜血液。

其次,就是员工培训,每一家健身俱乐部营运服务流程都不同,但是有几个环节或程序是必须严格要求的:开业前的员工岗前培训;上岗后定期进行案例分析培训,积累不同案例的培训记录,培训模式要多样化(团队拓展,请讲师等)。

最后,团队建设,俱乐部的经营模式可以发展成连锁经营,所以在第一家店经营的时候就要有培养团队,复制团队的意识。关于培养团队最重要的一点是管理架构要简单,俱乐部的事情多切繁琐,扁平式的管理构架便于信息的反馈(准时、准确、吸收客户意见、处理客户反馈),对人才能力的锻炼也有很大帮助。 财务管理主要注意两个问题:

1)成本预算的编制

a.俱乐部经营需要计划支持,预算就是众多计划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年底的时候财务部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作未来一年的成本支出预算;

b.预算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管理层与实际工作的操作人员不断的沟通、协调,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考虑成本的控制;

c.成本预算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

d.做好预收账款的核算管理(会员卡费、私教费用)。

2)提成计算

a.会员卡销售中,定金不算做业绩(因为有推掉的可能);

b.私人教练课时费用的计算,财务要亲自计算并留有记录;

c.按照合理比例按阶段发放。会员保有阶段 1)客服部门在会员保有中的职能作用

a.客服部门可以承担会员的续会任务,这样可以直接将公关职能与销售职能结合起来,(根据每个俱乐部的部门职能划分)。

b.整个俱乐部就是一个大的客服部,会员保有是每一个人的事情;

c.从会员入会的第一天开始就要进行保有工作:电话维护、及时解决会员投诉、开发新的服务项目;

d.客服部门要制定保有计划,并随时根据会员续会率制定新计划。例如:会员的活动计划。

2)团队课程的设置非常有利于保有工作

a.团队课程首先是一个俱乐部的盈利项目;

b.团队课程的形式会给参与的会员更多的竞争性,更多的交流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会员之间会成为很好的朋友,在俱乐部里面拥有了朋友,留下来就成了顺其自然的事情;

c.团队课程在组织的过程中会增加很多会员与俱乐部员工之间交流的机会,增进感情提高保有率;

d.在会员入会之初,推荐其参加团队课程有利于其形成良好的健身习惯。

3)服务热情周到

a.会员保有其实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如果一名会员从他加入俱乐部的第一天开始,每一次到来都有热情的工作人员微笑的打招呼,那么他一定会留下来;

b.“微笑”、“您好”、“倾听”是员工服务的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c.俱乐部员工的服务态度取决于员工的工作心情,员工的工作心情取决于管理人员的良好沟通,所以更多的鼓励其实就是在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准。

4)积极开展多层次会员活动

a.通过各种新会员活动,使其忘却陌生感;

b.私人教练建立档案,客服人员,会籍顾问共同监督帮助完成健身计划;(前三个月是关键)

c.俱乐部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健身比赛活动;(有趣、竞争性)

d.通过不同形式的定期测量,来鼓励会员完成健身成果。

总结:良好的健身计划+客服人员的监督与鼓励+俱乐部创造的有趣的竞争环境=健身习惯

5)会所环境与器械保养

在会员保有中,器械保养往往是容易被投资人和管理者忽视的问题,良好的器械保养同样是会员保有的关键,因为会员在俱乐部锻炼时,器械是否能够良好使用,器械是否清洁,教练员是否能够引导会员正确的使用器械等这些问题都是会员对俱乐部服务水准的评价因素,这就对器械的使用寿命提出很高的要求,所以器械的保养也是会员保有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于器械保养的建议:与设备供应商达成保养协议,有三点必须明确:

a.采购器械时,要明确器械保养服务责任归属,明确供应商的服务流程及服务标准;

b.在设备商的选择方面,一定要认真核实设备供应公司器械维修工程师队伍的情况,人员数量,专业水平,确保对方公司有能力履行后期器械保养服务承诺;

c.定期要为俱乐部的全体员工进行器械保养培训,器械保养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全体员工都需要掌握的一项业务。 关于扩张,开设连锁店属于后期管理事宜,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扩张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管理团队的复制,即使已经选择了好的地点,但是如果没有复制好管理团队,扩张的节奏就要慎重考虑;

2)扩张是原有经营模式的复制,所以在扩张前审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如出现缺失要立刻在原有店面进行改善。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导语:全民健身,体育全民化对维系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收集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积极组织符合基层特点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积极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全民体育健身经费和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会同同级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各类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活动中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有条件的村(居),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或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保障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

 **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安排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入的资金和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公益金,应当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倾斜。

 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健身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教育、训练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器材和技术人员,组织举办各种体育健身俱乐部、夏(冬)令营、培训班等,传授、推广、普及科学、实用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设立全民体育健身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讲科学、讲文明,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健身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宣传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

 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合理收费,提供安全、优质、科学、文明的健身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和暴力,或者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条 体育、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二十九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健身房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体育体制是指人类社会社会在有规律的体育运动过程中,影响体育运动的各种组成因素的机构、功能及相互联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具体而言,体育体制是国家关于体育事业的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和。体育体制一般可以划分为体育管理的机构设置、体育组织的职能及权力划分、体育的相关制度法规三个部分。

体育体制可划分三个部分:

1、体育机构设置

体育机构设置是指由专职人员组成的、专门从事体育管理工作的专业部门的设置与安排,是体育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依托和组织保证。体育机构的设置和变革主要取决于体育运行的基本规律、体育的功能以及所在国家的整体机构设置情况。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包括办公厅、政法司、竞体司、群体司、青少司、经济司、人事司、外联司、科教司、宣传司、机关党委、监察局、离退干局等机构。

2、体育管理的职能权限

指体育管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则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和功能。管理职能明确地界定了管理主体的权力也明确限制了其权力实施的领域,使得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活动正常进行。

3、体育管理制度

指约束行为主体的规章制度。体育体制中的组织结构与职能通过各项法规得以实现。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因文化、人口、环境、法律、技术等因素,产生了不同的制度背景,并决定了相应的体育管理制度及其演进、调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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