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美协会

中国健美协会,第1张

中国健美协会于1992年在北京成立,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英文缩写是CBBA

历史:

1986年中国举重协会成立分支机构健美运动委员会,中国于1985年11月加入国际健美联合会(英文缩写IFBB)国内现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个计划单列市,四个行业体协和国家体委的六所直属体院开展健美运动。健美项目已列入我国大学体育统编教材。自1994年以来,中国健美协会成功举办了多次国际重要健美赛事和会议。目前国内现有国际级健美裁判2人,国家级健美裁判22人。

为推动和发展我国大众健身健美运动水平,中国健美协会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健美锦标赛、中国健身**大赛、全国健美俱乐部排位赛、沙滩健美暨健身风采大赛。根据健身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还定期举办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健美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健美组织实行等级评定。

cbaa健身教练证在广东的健身房是承认的。CBBA专业健身教练证书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健美协会指定授权的。中国健美协会是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健美健身运动的管理机构,是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及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和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所发放的任何证书都具有唯一性、专业性。

中国健美协会是中国健美健身运动的管理机构,是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及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BBA”。中国健美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健身协会、各行业体协及有关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和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近日,从中国健美协会发布的2016年授权的第一批专业健身教练员培训机构年度审核获悉,西安石油大学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获得继续授权单位,并被评为全国CBBA专业健身教练“十佳”金牌培训基地。

据悉,中国健美协会在国内有近百家培训基地,本次公布的十佳培训基地中,西安石油大学是全国唯一一所被评为“十佳”的高等院校。自从2016年西安石油大学获批全国CBBA专业健身教练员培训基地以来,学校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投入专项资金,在鄠邑和雁塔两个校区补充培训器械、改善基地环境,在2017年度审核期间受到了专家的普遍好评。体育系也将本着“专业指导,权威示范”的原则,建设好基地,推进西安石油大学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发展,培养优秀的专业健身教练员。

中国健美健身学院在武汉。

中国健美协会与武汉体育学院共建中国健美健身学院签约暨揭牌仪式在武汉体育馆隆重举行。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主席、中国健美协会主席张海峰与武汉体育学院党委书记徐雁冰共同为中国健美健身学院揭牌。

教育方针: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开放办学,健身健美专项创新教学机制,发展态势良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社会、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社会服务等方面亮点突出,在兄弟院校中走在前列。

教学理念:

健身健美专项教师团队潜心教学,编写了多部教材和专著,建立了以书面教材为主体、以视频教材为扩充的多元教材体系。

其中《健美运动理论基础》与《健美运动技术方法》是正式出版的高等院校体育学健美运动专业系列教材,被国内高校广泛采用。

场馆面积、设施以及成就:

1、场馆面积

现代化的教学训练场地是教学,训练、科研与实习实训的保障,是学生提高学习训练成绩的关键,近年来,在学校支持下,校内多部门合作,对教学场馆建设进行探索性改革,目前,健身中心 2400m。

2、场馆设施

教学训练设备150台,场馆面积大、功能全,在国内高校健身教学场馆中走在前列。“全民健身中心”除为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服务外,还面向社会服务,面向其他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服务。

3、获得成就

2017年6月,团省委授予全民健身中心“湖北省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同时获批财政部“体育教学与训练实训基地”项目。被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健美协会授予“中国健美协会专业健身教练员培训基地”荣誉称号。

中国健美协会资格证书。就是一个协会的证书,论含金量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含金量。

中国健美协会颁发的《专业健身教练证》可以参加斐堡健身学院的专业课程培训后才能参加认证考试。

专业健身教练是指在群众性健身活动、健美锻炼和健身操示范(以下统称健美)教学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历健身教练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参加培训并获得健身教练技术等级称号,证书全国认可。

扩展资料:

培训教材及内容

(1)培训采用中国健美协会审定的统编教材。

(2)健身指导员培训主要内容:健身指导员职业规划、运动处方设计、健身健美营养膳食、体重管理与控制、竞技健美训练方案、健康体适能训练方案、抗阻力量与有氧运动训练技术指导、健身指导员服务管理与规范等。

(3)健身健美私人教练培训主要内容:健身健美私人教练客户服务技巧、健身健美私人教练课程销售与沟通技巧、个性化运动处方制定与应用、健康体能测量与评价、功能训练的原理与要求、私人教练团队管理等。

-中国健美协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美健身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八)负责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身健美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对会员内的先进进行表彰。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 区域单位会员系指: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健身健美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健身组织。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

(2)高校健身健美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3)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健身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5)其他热心支持、资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 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 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健美健身工作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7 从事健身健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健身健美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

7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

8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健美运动;

7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 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7 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健身健美协会组织的团结和健身健美运动的声誉;

8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中国健美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或名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健美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张先松,男,1951年生,湖北江陵人,汉族,中共党员。当过兵,担任过小学校长和基层团委书记,1979年毕业于武汉体育学院。现任江汉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健身健美》课程负责人,教授,《江汉大学学报》和《江汉大学学术丛书》编委。武汉市优秀专家和两次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健身健美运动》编写组负责人,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培训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导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健身健美),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国家级健美裁判员,武汉市高级专家协会会员,湖北省高新营养健康俱乐部名誉会长,湖北省健身健美运动协会副秘书长,湖北省健身健美运动协会教练培训与裁判部部长。曾获湖北省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武汉市教工委优秀***员等荣誉。 先后出版了《健身健美指南》等专著1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300余篇,累计逾600万字,主持完成了多项省部级重点课题,并获得多项全国和省部级奖励,《人体增高的科学》“填补国内空白”,《现代健美大全》获全国“金钥匙”提名奖,《实用长寿全书》被推介为2003年全国十大热点畅销书目之一,《健美模式训练的建模方法再探》在全国健身健美论坛大会上,被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的评审专家们鉴定为“我国首创”并获金箔证书一等奖(全国行业最高奖),独立撰写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通用的《健身健美运动》教材,填补了我国高校空白,合作出版了中国第一部《健身私人教练技能大全》(又名《健身私人教练理论与实践》)专著及《体育健身原理与方法》(修订本)等教材,为推动中国的大众健身健美运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者长期致力于健身健美、体育美学、体操等课程的教学、训练、竞赛与科学研究工作达30年,在国内率先开设了“健身健美运动”课程,2003年又创建了国内高校第一个健身专业方向,并在全国第一个提出了小康社会阶段我国大众健身运动的定位和发展理念。特别是根据21世纪休闲时代人们在锻炼内容和方式选择上的多样化、独立化等特征所倡导的“个性化教学和服务”的模式,更是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同,在全国健身健美界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教学研究体系和风格。 曾多次带队参加国际、国内健身健美比赛,并在1988年5月举行的全国总工会首届“华康杯”职工健美、健美操比赛中夺得男子单人、女子单人、集体造型等4枚金牌、4枚银牌和全国团体总分第一名。在1991年6月的十国邀请赛中获得了第四、第五名的较好成绩。在2006年11月“英派斯杯”中国大学生健康活力大赛暨首届中国全明星健身健美锦标赛中,夺得了中国高校有史以来首对男女混合双人健美明星赛冠军和《健美先生》冠军杯(最佳形体金像奖)、最佳肱二头肌奖、最佳体能奖、最佳配对奖、集体健康明星赛最佳造型奖、集体健美明星赛最佳造型奖,囊括了混合健美明星赛全部奖牌,还有三位队员获得了全国校园“十大偶像”奖荣誉称号,并以22座奖杯,42个奖项,121分总分的三项纪录名列中国全明星健身健美锦标赛全国省区和高校之首(即奖杯总数、奖牌总数、团体总分数三个第一),夺得此次健身健美锦标赛全国省区团体总分第一、全国高校团体总分第一和大赛唯一的最佳团队奖,江汉大学健身健美代表队因此亦被同行们誉为“全国高校健身健美运动竞技水平综合实力最强的一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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