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第1张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1、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以录音文件的形式存档,向法院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证据没有原件会要命的。

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

现在的法院审理案件中,录音已成为证据形式之一,提供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录音清晰、连贯,不能剪辑、变造。以体现真实性。

2 最好在录音中能体现对话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体现和案件的关联性。

3 不能采用窃听等违法方式获取录音,取证方式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使用违法工具获取录音。

4 需要保存录音的原始介质,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5 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 录音需要摘录成文字,方便法院阅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你提供的电话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是合法的,如果是在他人家里或者办公室等私密场所私自安装窃听器的方式偷偷录音;

第二,录音时对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手段获得的录音证据无效;

第三种录音证据应当前后连贯完整,还应当将录音的内容编辑成书面文字,经过剪辑或者篡改的录音很难保证完整性;

第四种,录音资料千万不要删除,要保留原始载体,如果向法院不能提供原始载体记录的录音,仅仅提供复制的录音,法院同样不会采信。

(最多18字)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法律分析:不可以。一般在诉讼离婚中,才要当事人提供离婚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这样最终才有可能离婚成功。但要是说夫妻之间吵架就能作为离婚证据,从而判断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这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吵架并不能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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