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年轻父母争吵后,母亲将孩子扔到河中,事件后续进展如何?

浙江嘉兴年轻父母争吵后,母亲将孩子扔到河中,事件后续进展如何?,第1张

浙江嘉兴这对年轻的父母吵架以后,母亲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这个母亲把孩子扔到了河里,这个母亲被警方带走了。官方说后续将发通告,网上有消息说,当地网友说,孩子被找到了,可是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一切以官方的通告为准。

夫妻吵架不要拿孩子出气,浙江嘉兴这对年轻的父母因为琐事吵架,这个母亲做出的举动令人发指。这么小的孩子被扔到河中,等待他的将是什么?真是难以想象。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愿意把自己整个心都掏给孩子,这个母亲居然能做出这样的举动,不知道她会不会后悔呢?这个母亲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她把孩子扔到河里,属于故意犯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两个人吵架不应该牵涉到孩子,这位母亲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相信法律一定会给这个孩子公道,作为一名成年人不应该做出这样不理智的事,跟夫妻之间闹了矛盾,应该和平解决矛盾,不应该迁怒于孩子。有网友说,当地救援队的人员找到了这个孩子,可是这个孩子没有呼吸了,我宁愿这个消息是假的,不希望这个孩子被这位母亲如此对待。首先这个年轻的父母当着孩子的面争吵就已经错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当着孩子的面吵架,这样会给孩子带来内心的巨大伤害。接下来他们又做出了第2件事,这位母亲把孩子扔到河中,这位母亲根本就没有想到孩子的安危,作为母亲她根本就没有责任心。

官方回复说这些案件会发通告,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无论父母怎么吵架,都不应该把火发到孩子身上,孩子太无辜了。希望所有的母亲能够好好反思,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成年人要成功的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成为情绪的奴隶,更不要把夫妻的矛盾发泄在孩子身上,

你好!已收到你的提问,我是此刻心理平台的咨询师秦丽君。

首先,不要让吵架升级,对事不对人,不要把吵架当成人身攻击。对事,我们只是不喜欢你做这件事的态度,对人,你这个人不好,我不爱你了,伤害性很大,会影响到你们的关系。

第二,尽量做到及时解决,不要打冷战。不说话,不做事,那是婴儿的表现,我们已经是成人,要用有效的语言去沟通,而不是用身体表现自己。有时候示弱的人更强大,更聪明。能为对方着想,站在对方角度去思考问题,本身就是一种成熟的表现。

第三,吵架后,可能会有情绪反应,不要让情绪影响日常生活,该做的事,该尽的责,还要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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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分析一下吧,据长年从事屠宰工作的朋友讲,他们群中最厉害的师傅将一头猪收拾利索,几十分钟就完成了。而且,他们的刀具都是自己长年使用的,刀口磨得快,用着顺手,这就是专业。

许某某从事多年养鸭鹅工作,杀鸭鹅是他的基本功,手法利落,能够掌握到什么地方该剔什么地方该留着,不会留有尾巴。

在犯案之前,他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各种器具准备齐全,锁起来不为人所知。在案发当晚,原本就不在家住的大女儿根本不会知道自己的母亲来女士被许某某所害,她在给母亲报失踪案的时候,还存着一丝希望吧,希望母亲真的就是单纯的走失或被人绑架,最起码还留有生存的希望。

当时的大女儿对于许某某提出悬赏10万元,还略带感激之情,改变了对许某某的看法。直到警方破案,她才认识到,许某某的真实面目吧。

至于说11岁的小女儿,与许某某和来女士生活在一起,没有 社会 经验的她,不知道当晚母亲已经被害离世。到了早上,又被许某某哄走去玩了一天。在一天的时间里,许某某利用其熟练的技术将事情处理完毕。

到外面的超市购买洗洁精等物品,回来对卫生间认真的冲洗,直到表面上看不出什么痕迹。其他的骨头之类,也用其他办法处理掉,把自己伪装得很好。直到小女儿回家,他与小女儿呆在家里。

想想我都感到恐怖,不是一般的害怕。从当天晚上到第二天早上,他在接到来女士单位电话后,还能装出找人的样子。仅此一点,他绝不是第一次犯案,是累犯。

许某某杀妻碎尸的时候,来女士的大女儿不在这个房间里,来女士的小女儿在另一个房间里睡觉,来女士的大女儿根本不可能发现,因为她和爸爸一起生活。

来女士和许某某是二婚,她和前夫生有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在的大女儿,大女儿离他家还很远,根本不在一起住,不可能发现许某某杀害她母亲的。

而来女士的小女儿睡在另一个房间,肯定也没有发现,小女儿为什么没有发现许某某杀妻碎尸,这个问题,还有待推敲。

有些网友问了,为什么许某某碎尸近30个小时,她的小女儿在另一个房间里睡觉,没有发现呢?这30个小时之内,他小女儿就没有起来上厕所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也想过了。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夜里总会起来去一次厕所的,有时候还会去两次,要看晚饭喝水多少。如果晚饭喝水很多,夜里就会起来两三次,就是不喝水,至少夜里会起来一次,不管吃饭的时候喝了多少水,总会有一些尿液排出的。当然也有极少数人夜里不起来去厕所。

那么,来女士的小女儿和来女士住在一幢楼房里。就算她平时没有半夜起来去厕所的习惯,许某某在碎尸时,也会防止小女儿突然起来上厕所,发现他做的事情,那样他的事情就败露了。让小女儿看到这一目,许某某真的没法收场,他肯定提前想到了这一点。

所以许某某在做案时,肯定会想办法不让小女儿睡醒去厕所,从这方面来思考,我觉得许某某应该给小女儿吃了镇定剂之类的东西,让小女儿夜里熟睡,让他有充分的时间把现场处理干净。

这样一来,两个女儿当然不会发现许某做案了,在案发后,来女士的大女儿曾怀疑许某某是嫌疑人,许某某也发现了来女士的大女儿对自己有所怀疑,他马上悬赏10万捉拿凶手,这一招还挺管事,来女士的大女儿打消了对他的疑虑。

不管许某某的作案手段多么高明,自以为天衣无缝,现在,他终究是露出了狐狸的尾巴。杭州警方还是破解了此案,在他家的化粪池里提取了样本,检查到了疑似人体组织的DNA,所以把徐某某列为嫌疑人,让他初步交代了犯罪事实。

纵观此案的前后,许某某能顺利作案,而他的两个女儿都没有发现,也是这种情况了,徐某某做的非常隐蔽,肯定不让两个女儿发现,也不让他们引起怀疑。

但是他却忘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里永远包不住火,做坏事总有一天会受到惩罚。人在做,天在看。

观点

按照现在的报道和公布,许某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准备好的。所以他把中间的环节都想到了也想好了。女儿当然会被他的计划给支开,所以没有察觉。

分析

在一场有预谋有策划的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需要具备很强的反侦察意识,而且都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非常清楚的,在作案的环节,作案的细节上,他有自己的一套,更有自己精心策划好的局。

在整个作案和实施的过程中他会把所有不利因素还有就是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考虑到。

另外就是家里人,怎么可以在有限的时间,熟悉的地点,让自己神不知鬼不觉的把自己想要完成的计划做完。

我想说

许某能够有这样的作案动机,他自然不会让自己的女儿察觉,更会让自己的女儿觉得自己的父亲也是无辜不知内情的,所以说准备,演戏和内心的淡定也让两个女儿没有察觉到。

据推测,这是一起蓄谋已久的杀人碎尸案,既然是有预谋的作案,一般都很难让人发觉。这也给警方快速破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要不是意外发现他家的用水量一天之内暴增两顿估计一时还发现不了。

据有关报道,猜测许某在作案前应该是给她老婆喝下了安眠药,怕在杀人的时候有挣扎。还有就是他的小女儿才11岁,许某某在作案的时候,只要用借口把小女儿支开,又或者是给他的小女儿服用安眠药,等小女儿睡着了之后再作案。然而他的大女儿不是跟他们一起住,只是以为自己的母亲失踪了而已,所以并没有察觉到异常,所以没有发现也属正常。

这才使得许某能顺利的将其妻子杀害并且分尸,然后从下水道排出,把碎尸的第一现场打扫的很干净这也能看出许某还具有一定的伪装与反侦察能力,知道怎么躲避警方的追查,这样给破案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在面对警方调查质询和媒体采访的时候他还能镇定自若,面不改色,他这种心理反应这是常人心理所不能承受的压力。常言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可是这位许某是做了亏心事也不怕鬼叫门,其作案心里是无比的扭曲与恐怖。

真的难以想象,来女士在遇害前是怎么跟这位穷凶极恶的魔鬼一同生活的那么久的。老天是不会放过一个作恶多端的人,真相是不会迟到的,不管你再怎么有狡猾伪装也逃不过警方的追查与正义的审判。

做儿女的怎么会想到自己的父亲能做出杀害自己母亲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是谁都不会往这方面想的,除非许某露馅太多,但他一直都表现很镇定,所以他的两个女儿尤其是小女儿根本就察觉不了是他父亲做得,她还是个乳臭未干的孩子,哪里知道 社会 如此险恶,如此阴暗。 至于大女儿,一直都在陪她继父找他母亲,据报道她开始也有过疑惑,但随着继父悬赏10万寻找她的母亲,她很快就被打消了疑虑,虽然她可能从妹妹那里听说父母总吵架,但也不会想到会发生这种悲剧,当她听说了结果后,肯定接受不了,也肯定很后怕,她怎么也想不到她平日里看起来和善的继父竟然会下这么厉害的狠手。 既然许某已经归案,我们就不要去猜测了,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他们的两个女儿参杂了太多的私人感情,我们不能要求她们做出常人无法完成的事情,对于这两姐妹,我们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而不是一味地猜忌她们,质疑她们。 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尽快的从悲剧中走出来,恢复正常的 社会 生活。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以许某某的高智商及蓄谋已久来讲, 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两个杀妻碎尸,并避过两个女儿,不会太难。

首先,大女儿已出嫁。

据报道称,大女儿已经出嫁,一个出嫁的女子一般不会天天回娘家,所以这中间有一段较长的空档期,家里住的就只有他们一家三口。

至于小女儿他在杀妻的时候是在晚上12点到凌晨五点这段时间,此时夜深人静,小孩子正处于深睡眠状态,因此不会察觉。

当然许某某也许给孩子及妻子喂了安眠药,让她们处于深睡眠状态,因此在用枕头闷死妻子时,她没有反抗,也没有做出任何挣扎的声音。所以走访邻居时,邻居说,那天晚上并没有听到什么动静。

其次,据许某某交代,他在碎尸时曾支开小女儿。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第二天早上小女孩醒来,父亲比她起的更早,然后跟小女孩说:“闺女今天爸有事,您先出去一会。”然后便把小女儿送到某个机构或某个人的家里,也未尝不可。

当然,这只是猜想,至于许某某跟警方是如何交代的,我们未尝得知。只是作为一个父亲要支开11岁的小女孩,完全有可能。

支开小女孩后,他便马上着手碎尸,对一个杀惯了家禽的人来说,一具尸体在他眼里就不再是一个人,而是跟一只死鸡死鸭差不多。

他应该在厕所里,以最快的方式把尸体处理掉,并冲入厕所中,至于那些未能处理的头颅、骨头等则分散带出去抛掉。

据附近的超市售货员说,许某某事后曾经在超市里买过洗洁精,这应该就是回去清理现场的。

等到大女儿发现妈妈不在了,再来报警,已经为时已晚了。

像许某某这种十恶不赦的人,我们期盼着警方能够尽快破案,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许某某为何能顺利实施碎尸行为,那是因为这次行为是他蓄谋已久的,以他作案的手法和处理痕迹来看,他决不会允许在他作案的时候出现其他的什么意外。

为什么他的两个女儿没有察觉呢,因为大女儿不在家里,在家的就一个小女儿 。许某某作案是在妻子熟睡的时候做的,很有可能当天晚上在食物中下了安眠药之类的助眠药物,下了药,不仅能够在杀他妻子的时候毫无声响,而且他在处理尸体和清理案发现场的时候也可以随心所欲。

家中妻子被他杀了,小女儿因为药物的作用睡的雷打不动,除了他一个人是清醒的,其他的人都没法打扰他。 所以他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碎尸的行为,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清理作案留下来的痕迹。

所以他根本不用担心有人会打扰他进行碎尸的行为,也根本不用担心时间不够去处理这次蓄谋已久的谋杀之后留下来的痕迹。

1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女士的大女儿应该是有自己的家庭,不跟许某某及来女士一起生活,大女儿要照顾自己的孩子,几天不跟妈妈联系也是正常的,而且就算一次两次联系不上,因为来女士有自己的工作,女儿会以为妈妈正在上班,没有当回事儿。

2大家其实最好奇的就是小女儿是如何没有发现妈妈被杀的,尤其是小女儿在来女士失踪的前一天晚上,一家三口还吃了晚饭,第二天早上妈妈就不见了(这个时候已经遇害),她为什么一点都没有发现呢?

我的推测是:前一天晚上吃饭,许某某有可能是给女儿和来女士都下了安眠药,他要保证自己作案时两人都不会醒,如果真的是下了安眠药,事实证明是有效的,那个晚上小女儿没有觉察到异常情况。(也有可能她醒来过,但是被许某某搪塞过去,她又回房间睡了)

第二天,她照常去上学,这个时候许某某或许是把来女士的尸体藏在某个地方,等女儿上学后开始分尸,在女儿回来前收拾好家,所以女儿没有发觉异样。

关于这个案子的细节我们作为普通人不得而知,有可能许某某在这当中曾让女人去同学家住或者去亲戚家都说不定,我们不了解详情也不好猜测。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小女儿知道妈妈离自己那么近,被人所害失去了生命,她的心一定痛死了。

许某某为何能顺利实施碎尸行为,他的两个女儿不会察觉吗?

大女儿绝对是没有察觉的,小女儿可能有点察觉到了。

一、大女儿是来女士和前夫所生,而且来女士为了和许某在一起,不惜威胁前夫离婚,最终才如愿离婚,所以大女儿的抚养权基本归前夫所有,而且大女儿已经长大成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庭,没有跟来女士住在一起,也就是说,大女儿不在案发现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妈妈就是被许某所杀害。

案发后,一直找不到妈妈的大女儿,连小区监控也没有看见妈妈的身影,这时她开始怀疑许某了,可是许某很聪明,想到了悬赏10万元的把戏,打消了大女儿的怀疑。

二、小女儿和爸爸妈妈住在一起,可案发当晚,据说许某给了小女儿一点安眠药吃,所以睡得十分安稳,加上许某是来女士熟睡时将其杀害,动静很小,哪怕分尸碎尸,邻居也坦言没有听到声音,说明许某很小心翼翼,对声音把控很好,小女儿基本没有任何察觉。

当然,第二天醒来,可能会有所察觉,可是许某基本已经将妻子的尸体处理干净了,哪怕小女儿有所察觉,也不敢怀疑自己的父亲,因为她不会相信父亲会杀害自己的妈妈。

三、许某一年前就买好了绞肉机,而且一直藏着没有使用,说明他一年前就开始筹备杀害妻子的计划了,也许事前进行了无数次试验,加上他曾从事过宰鸭工,对骨头处理有经验,所以在分尸时,他才可以快速解决,并清理现场。

而且对小区监控十分熟悉,连任何一个死角都摸得通透,所以才会在扔尸时,不让监控拍到,将事情做到了天衣无缝,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狐狸也总会露出尾巴,最终经过三天化粪池调查,找到了来女士的人体组织,才锁定了许某是犯罪嫌疑人。

夫妻一场,谁也没想到,许某会如此残忍,将妻子杀害还分尸,这样的仇恨比不共戴天还要深呀。

许某某是蓄谋已久的杀人计划,怎么会让她二个女儿知道,否则就不会是一个被害人了,

好像她大女儿似乎有些怀疑,她贴的寻人启示所留电话没有许某某的就说明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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