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吵架怎样处理好

男女朋友吵架怎样处理好,第1张

男女朋友吵架很正常,经常在一起没有不吵架的,但是一定要有度,不能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吵架,每次吵架就像裂纹一样裂一点,如果裂纹大到一定程度就没法愈合了,建议谁的错误大一点谁主动向对方检讨一下,另一方也大度一点原谅对方,就算了,不要记仇

你有没有发现,在疫情反反复复的当下,分手、离婚的人似乎变多了,隔几天我们就能看到某隔离区一对夫妻感情不和的新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

据我的观察发现,这些分手、离婚的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为居家隔离,俩人24小时待在一起,彼此的缺点和毛病暴露无遗,逐渐开始相互嫌弃,不断争吵,最终双方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感情走向了破裂;

另一类则是因为彼此长期异地无法见面,感情难以维持下去了,于是就分开了。

其实,从这两类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很多人在疫情期间分手、离婚,但疫情并不是导致情侣分手及夫妻离婚的根本原因,它只是感情的放大镜,放大的是彼此感情中本来就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才是情侣分手及夫妻离婚的根本原因;疫情只是加速了彼此情感问题显现的速度,进而提前了两个人分开的进程,于是就产生了疫情期间分手、离婚人数变多的现象。

说到底,两个人分手或离婚的原因还是彼此感情出了问题,而会导致两个人情感破裂的问题又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相处模式的问题。

通常来说,一段感情会走向破裂,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彼此陷入到了错误的相处模式中,比如付出-享受型和控制-逃避型的相处模式,它们也是最常见的错误的相处模式。

付出-享受型的相处模式是,两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在付出,另一个人一味在享受对方的好,而不给予对方反馈;这样相处的后果往往是:付出的一方因为得不到反馈,内心变得疲惫,并逐渐对伴侣失望,然后在某一个爆发点后,下定决心结束这段感情。

控制-逃避型的相处模式是,一方在感情里过于自我,只在乎自己的感受,总是以控制的方式要求另一半满足自己、服从自己;但这种控制型行为往往会让另一方觉得痛苦,或是激起了另一方的逆反心理,于是另一方就开始逃避这种控制,然后出现了一个追、一个逃的相处模式。时间一长,两个人在两种不同感受的驱使下,关系就会走向破裂。

另一类是沟通模式的问题。

一段感情能开启,彼此之间肯定是有爱的,但这种爱是需要沟通去维持的,如果彼此无法有效沟通,爱就会一点点被消耗掉,感情也会变差。

比如有的人很缺乏安全感,希望另一半能多照顾自己、关心自己,但由于她不会表达这种需求,于是开始通过作、闹等方式来吸引对方的注意;可这种方式并不会让另一半了解她的需求,只会不断地把对方推远,最终两个人就走不下去了。

可以说,如果无法掌握正确的沟通方法,你就没办法准确地让另一半知道你的想法和需求,矛盾和冲突就会逐渐产生,感情在这种负面的沟通中就会越来越差,最终让彼此散场。

对于很多人来说,如果能解决以上两方面的情感问题,那么他们的感情就有可能重归于好,再次收获幸福;但遗憾的是,不少人都看不到感情本身的问题,只会去责怪疫情,发泄自己的怨气,这种行为本质上其实是一种逃避,是非常不可取的。

说到底,感情的问题还需要从感情内部去解决,你需要客观地去梳理、发现、审视问题,并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再和伴侣一起解决。

愿你珍惜身边所爱之人,学会爱,付出爱,收获爱。

刚恋爱和恋爱久了有哪些区别呢?

刚恋爱的时候,两个人对待感情还是处在一个比较懵懂的状态。就比如说两个人在感情的路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他们不知道该怎样做才能正确的解决他们两个人之间遇到的这种问题,因为两个人刚开始恋爱,所以他们两个人是需要培养感情的,在这个时候他们两个人即使整天腻在一起,也会慢慢的增加他们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在刚开始恋爱的时候,我们也会对对方做到极致的细心和温柔,因为想给对方留下一个极好的印象。

但是恋爱久了以后,我们就会慢慢的发现恋爱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比如说时间久了,谈恋爱的两个人就会遇到感情当中的瓶颈期,两个人会在瓶颈期当中遇到很多的矛盾,也会有无休无止的吵架。在这个时候,如果他们两个人不能够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话,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很有可能走不到最后,但是如果两个人能够慢慢的学会宽容和理解,这样通过一次次的吵架,他们两个人也会慢慢的总结出一套适合他们两个人相处的办法,在以后的时候,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也会慢慢的走到最后。

刚开始相处和恋爱久了,两个人的相处状态也是不一样的。在刚开始的地方,在一起的时候可能会非常的拘束,因为不知道两个人之间会有什么样的共同语言,也不知道在对方的心中自己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所以在和对方的相处过程当中会非常的小心翼翼,甚至有可能会害怕自己说错了什么话。但是恋爱久了以后,这些顾虑就完全不存在了,因为两个人这时候已经敞开心扉的交流了,当然,恋爱久了以后展现出来的也就是最真实的自己了。

德国和美国都强调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但又都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与对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作了区别对待。德国的宪法法院既有抽象审查,也有具体审查,在抽象审查中既对法律审查,也对法规审查,在具体审查中,则只对法律审查;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具体审查,审查的对象仅仅是指法律。由于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具体审查,所以它是由个人提起的,而在德国,它可以由公民提起(在具体审查中),也可以由公权力提起(在抽象审查中),如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议院1/3 的议员都可以提起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在美国对法律和法规的审查都由普通法院负责,但对行政法规的审查属于行政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制度由来已久,是移植英国法律的结果,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体制,因而不存在高于议会立法的宪法,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创始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自己发明创造的产物[39]美国作为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开创了对法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在一般诉讼中有权“附带”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但这种“违宪审查”也仅仅只是指对“法律”进行审查,法院对政府法规命令的审查则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违宪”审查的范畴。

在德国,对法律和法规的审查分了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完全由宪法法院进行,这种审查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法律”的抽象审查,二是对“法规”的抽象审查。两种审查的提出者都是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联邦议院1/3的议员,这种审查机制反映了多重公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如由联邦政府对法律提出审查,实际上形成了联邦立法机关、联邦行政机关和联邦宪法法院三方的权力关系;州政府对法律提出的审查则形成了联邦立法机关、州行政机关和宪法法院之间的三方关系;联邦议院 1/3的议员提出审查,则是立法机关中少数人(往往是反对党)对多数人(往往是执政党)通过的法律提出质疑,反映了立法机关内部多数人与少数人和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而对“法规”的审查主要反映了州政府对联邦行政权、议会中少数党对联邦行政权的质疑,体现了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议会中少数党与联邦政府及其宪法法院的关系等。这些复杂的三方权力关系在美国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在美国“原则上不允许国会对总统的诉讼,但允许若干国会议员就国会与总统之间完全相同的问题对总统提起诉讼。”“这些国会议员,作为诉讼中的原告不仅代表他们自己,也代表许多其他议员,如在一案中竟代表110名议员。”[40]这有点类似德国议会中的少数人对政府法规(在美国是针对政府“行为”)提出质疑并交由宪法法院审理。但一般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解决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其中主要是权利与立法权的冲突,所形成的是一个公民权利和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三方关系,而德国的宪法诉讼既解决权利与权力(包括权利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冲突,如宪法诉愿,也解决权力与权力的冲突(在美国,这部分冲突在实际上也存在,但它们不属于违宪审查的范畴,而是通过三权分立的途径解决的)。如国家机关争议案主要是解决联邦一级的国家机关——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之间就权利义务范围发生的争议;总统弹劾案由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发生争议时请求宪法法院裁决的一种方式;法官弹劾案由联邦议院提出,是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发生矛盾而诉诸宪法法院的一种途径;联邦与州之间的争议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提出,这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矛盾也属于权力与权力的冲突。较之美国传统的三权分立体制,德国的宪法法院更强调在权力的相互制约之中加入第三种力量,使双方的权力关系(如国会和总统的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变成三方权力关系,而第三方正是宪法法院。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强调三权中的每两权发生矛盾时由它们自己在互相制约的框架内解决(如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行使相对立法否决权等),而德国宪法法院的设置却是在权力双方发生矛盾时,把矛盾提交到第三方——宪法法院来解决。这就好象是两个人在吵架,美国的解决方式是让他们自己在争吵中都作出适当让步,达成谅解,解决矛盾;德国的解决方式是让吵架者去找一个仲裁人,由仲裁人问明情况后作出公断。美国模式或许更容易发生冲撞,弄得不好会陷入僵局,甚至使矛盾升级;德国模式有利于缓解矛盾,由第三方作出的裁决较易被双方所接受,但仲裁者本人如果偏袒一方则公平难保,而仲裁者的公平需要其它的因素做保障。如果双方有能力通过争吵自己解决问题,只是偶尔陷入僵局,则美国模式的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争吵无休无止,经常陷入僵局,其成本就太高,因此如果吵架双方容易失去理性而缺乏自我克制能力,就应当考虑德国模式,由“中间人”化解其矛盾,但如果宪法法院本身的公正性没有保障,这种模式也可能酿成大错,所以美国人不愿意给最终裁决者太大的权力——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其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而德国的宪法法院却拥有极宽的审查范围,如果宪法法院滥用职权,后果将极为严重。虽然德国的宪法法院迄今为止并没有酿成什么大错,但这并不能保证它将来也永远不会酿成大错,而且它迄今为止运行良好的原因是制度本身设计得好还是制度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致,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其中哪种因素是主导性的)?这些复杂问题对我们来说还需要继续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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