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小伙谈3个男友后感染艾滋,学医的人成了艾滋感染者

博士生小伙谈3个男友后感染艾滋,学医的人成了艾滋感染者,第1张

人类发现艾滋病已经数十年了,至今仍然没有很好的治疗方式,而且艾滋病群体正在迅速扩大中,据数据显示,中国近6年来,艾滋人群翻了3倍,全球有3670万人感染,这个数目比许多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近日有记者去杭州某医院采访艾滋病人群,其中一位27岁的博士人小伙讲述了他感染艾滋病的过程。

1、博士生小伙感染艾滋

上周五,我来到杭州市西溪医院(市六医院),跟着感染科副主任叶荣夏坐了一上午门诊。叶主任接诊了30多位患者,大多都是20多岁的年轻小伙,他们都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7岁的小杰(化名)就是其中一个。他身形瘦削,皮肤白净,笑起来很阳光,看起来帅气又文静。他是一名男同性恋者(男同)。

天气很好,阳光透过长长的走廊玻璃照进来,晒得人暖暖的。

“可以和你聊聊吗”我试着和小杰打了个招呼。

“可以啊。”小杰笑了笑,欣然应允了我的请求。

门诊护士帮我们找了一个休息室,在一个5平米大小的房间里,小杰和我倾诉了他的故事——

说起来真怕你笑话,我今年读博士二年级了,学了7年医,却得了这个病。我已经很小心了,但还是中了招。

我出生在北方小城,家里条件在当地还算可以。从小父母就特别宠我,是那种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上怕摔了的宠。我觉得父母把我当女儿在养,小时候都跟表姐表妹们玩在一起。从小学到高中,我成绩一直挺好的,同学们都叫我学霸,我也一直是父母的骄傲。我是北方人,但是特别喜欢江南城市的温婉气质。高考,我很顺利地考上了心仪的大学、心仪的专业。2009年,我来到杭州开始向往的大学生活。

大学生活和高中完全不一样,高中三年,我几乎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到了大学,环境变了,学习任务也不那么紧张了,我整个人有点无所事事。身边的同学开始找女朋友谈恋爱,我好像也没有特别的兴趣。我开始浏览一些男同网站,加入了一些男同圈子。

我是学医的,知道男男性行为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所以每次我都做防护措施。并且,每3个月我都会去做一次HIV检测,而前几次的检测,都显示阴性。我以为,自己这么小心谨慎,做足防护措施,是没问题的。

我的噩梦,是从交往第三个男朋友开始的。我们是在QQ上认识的,他比我大一岁,在一家公司上班。他的颜值、谈吐、社会经历,都很吸引我。见面没多久,我们住到了一起,一住就是一年。这期间,我按常规去做了HIV检测,这一次的检测结果,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我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我想我的人生完蛋了,走在街上,恨不得自己被车给撞死。那天我不知道是怎么回到住处的,见到他,我们大吵了一架,他承认对我隐瞒了是HIV感染者的事实。我是被他感染的。那一刻,欲哭无泪

我和他分手了。

那段日子太难熬了,我一个学医的人,成了HIV感染者,我不知道自己以后怎么办,感觉命运对自己太不公平。我要瞒着家人、朋友、同学,要正常上课、学习,情绪无处发泄。

有一天,我在实验室做实验,突然就哇的一声大哭起来。

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我才慢慢接受了这个事实。

2015年,我来到西溪医院治疗,开始吃药。叶主任跟我说,我发现得及时,免疫系统没有被病毒致命攻击,只要长期按时用药,将病毒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完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也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目前,我体内的CD4维持在500以上,除了吃药出现头晕等副作用,身体其他状况都还好。

现在,博士的学业也进入了紧张和忙碌的阶段,每天要忙着上课、做实验。我没想很多,只想把眼前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身体照顾好,好好学习,如果以后有机会,我想从事和艾滋病防护研究相关的工作。也希望我的经历,能带给大家一点警示和教训。

2、男同更容易感染艾滋

一、没有固定性伴侣

男男同性性行为者大多没有固定的性伴侣。“拥有多名性伴侣”往往是感染艾滋病或其他性病的主要原因。

二、同房方式

男男同性性行为者通常采用GJ的方式,大大加剧了男男同性性行为者感染艾滋病的风险。由于直肠内的碱性环境很适宜于病毒的生存繁殖,而且肛肠的黏膜薄而娇嫩,其下有丰富的毛细血管,发生性行为时极易引起破损出血,使病原体从肛门或直肠的破损处侵入,直接进入血液。

三、不使用安全套

男男同性性行为者不注重使用安全套,安全套的使用率较低只有40%左右,即使有避孕套作为辅助,也不能全然避免病毒的感染。

四、润滑剂因素

男男同性性行为由于器官构造特殊性,在同性性行为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润滑剂;很多润滑剂由于含有凡士林一类的矿物油,反而容易导致乳胶变脆,极易破裂,由此便又加大了艾滋病毒侵入人体的危险性。

一、坚持自我,不予理睬。有一则新闻可能已经公布很久了,但是现在不得不拿来一说,因为它就像一个警示牌时刻警醒着我们。那么,究竟是什么事呢。原来啊,是河南的一名男子患艾滋病然后被村里人讽刺且把他当做瘟疫,一气之下而把村里的8人杀害。

二、整个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李志星一家是村里出了名的穷人,他们为了维持生计,只得卖血。有一次,李志星的妻子卖血回来后,发现头晕乏力,精神不振,摸摸额头,发现温度很高。她原本只是觉得生了病,休息一下就好,可是没想到休息了几天之后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的严重,于是就去医院检查。这一检查就发现原来是得了艾滋病。很快,村里人把这件事情传开了,大家都觉得她是一个瘟神,避而不知。都说坏事都会一块赶上,李志星和他的两个孩子也被传染上了艾滋病。这下好了,村里人更加的害怕了,他们一家只能不出门,因为一出门就会受到村里人的嘲讽。有一次,李志星出门,村里很多人都在议论他且阴阳怪调的说他,他回到家后想了一晚上,终于心里的怒火爆发,于是拿一把刀把村里的8个村民杀害,最后跳井自杀。

三、其实,从这件事,我们可以得知。李志星也是一个可怜人,不仅身世不好,还意外得了艾滋病,最后因为忍受不了村民的嘲讽而选择杀人和自杀。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错在于这些村民,因为他们的无知和人性败坏才会把一个家庭推向悬崖。那么,我们在受到别人的嘲讽时一定要坚持自我,假如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事,就不要害怕别人的讽刺,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感同身受,我们在面对别人的嘲讽时,保持镇定,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就行,不仅不受他们的影响,而且还要活的更好。

列夫托尔斯曾说过“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 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我觉得所谓的不幸都是人自身引起的,就比如今天要说到这个家庭,原本应该是比较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最终也只是悲剧收场,而原因是妻子外遇,导致一家三口患上艾滋病,被丈夫怒捅,导致死亡。

事情是这样的,来上海打工的黄松林是一个老实本分的男士,所以身边人给他介绍了一个同样在上海打工的阿秀,黄松林认为活泼开朗的阿秀十分适合自己,所以两人在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就结婚了。

婚后的两人关系也一直很好,在两人有了爱情结晶后, 黄松林更加认真地工作,而且为了赚更多的钱,他也屡次出差,但他没想到的是他为了这个小家拼命努力,他的妻子却不甘寂寞,给他带绿帽。这天黄松林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去医院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得了艾滋病,但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就那三种,黄松林想想便把妻子阿秀叫来检查,结果阿秀比他更早患有艾滋,他感到匪夷所思,询问阿秀时,阿秀慌张的表情让他起了疑心,拿过阿秀的手机,发现有一条聊天记录是:你有艾滋还来害我。

在黄松林的逼问下,阿秀总算肯坦言,原来在还没有和黄松林结婚之前,阿秀就曾混迹酒场中,和别人发生了关系。在结婚后,黄松林经常出差,不甘寂寞的阿秀又曾多次与人发生关系,她也偶然间得知那个男人患有艾滋病,但是她不敢跟黄松林说,于是隐瞒了下来,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一家三口都患上了艾滋。两人之后发生了多次争吵,在某次争吵中,黄松林认为这一辈子就这样毁了,包括还那么小的孩子,而这些都是阿秀害的,于是一气之下捅了阿秀好多下,致阿秀死亡。

事后黄松林主动自首,这件事情的审理过程并没有公开,不过很多人都觉得这是阿秀自己活该,认为黄松林的行为情有可原,但国有国法,黄松林的故意伤害罪的还是成立的,只是可能会酌情考虑,你觉得呢?不过不管怎么说,这件事都错在阿秀,原本拥有一个好的家庭,老公上进,只为了更好的生活,奈何她自己不珍惜,白白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也给其他人带来了警醒,一定要约束自身,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7日刊登了胡君《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以下简称《胡文》)一文,笔者同意《胡文》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罚和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但对《胡文》关于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均按杀人罪处罚的观点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并非都符合刑法杀人罪的特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是结果犯。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从行为人完成传播行为到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期间至少需要数年。而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多数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已经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被害人死亡结果尚未发生之时。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死亡结果尚未发生,但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仍在继续中。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如果定既遂,死亡结果还未发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结果犯的特征;如果不定既遂,此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已经发生。

  其次,在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使人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未死并未出乎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意识之外,也不违背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按照犯罪行为能否构成既遂的标准,“未遂”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犯罪分子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未遂。若以杀人论,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使人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行为既不符合能犯未遂的特征,也不符合不能犯未遂的特征。

  再次,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与特定人发生性行为,使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尚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艾滋病是一种具有严重传染性的疾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仅伤及特定的被害人,而且还可能通过被害人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将危害后果扩大到特定的其他人甚至不特定的多人,可见,其危害特点是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的。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定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传播性病罪均不可行,立法的疏忽显而易见。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对艾滋病传播罪作出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新增设的艾滋病传播罪应具有如下特点:1.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应囊括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和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3.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卖*、嫖娼等性行为方式,也包括其他行为方式;4.本罪之既遂构成以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为已足,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艾滋病大面积传染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加重情节。

  在新的立法出台之前,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征,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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