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之间打伤人,也是违法行为,不过,对于这种家庭矛盾引起的事件,最好是调解解决。即便报警,警察也会先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两人家吵架你砸了他家玻璃当然属于违法的。你损坏了他人财产,侵犯了他人财产,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既然警察找到了你,会让你赔偿,你不赔警察会对你警告,对下达治安处罚决定书。供你参考。
因为夫妻吵架,女方把男方家的东西砸坏了,这个如果严格追究起来的话,当然是触犯了法律,但是一般处理都是按照家庭矛盾来进行处理的,只是做双方的一个调解工作。肯定犯法,如果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砸东那没多大问题,如果跑到男方家大人家砸的东西,那是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夫妻间的吵架而损坏了自家的财产,那应该自家善后。
但如果损害的不是自家的财产,而是公婆家或娘家的财产,那就应该给予赔偿。或者受害一方要求赔偿,包括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砸东西犯法吗?如果说老婆把自己家的汽车砸了,犯法吗?如果找别人砸呢?夫妻吵架砸东西犯法吗?如果说老婆把自己家的汽车砸了。
夫妻吵架包括老婆把自己家汽车砸了只要不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权益是不犯法的,找别人砸涉及刑事犯罪。
自己家的车属于家庭财产,夫妻享有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夫妻可以对这辆车进行处置,包括毁坏。
找外人砸自己家车,砸的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雇佣砸车的人涉嫌教唆犯罪,情节轻微的需要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一般不属于违法,因为毕竟没有离婚,还属于夫妻关系,打砸的东西可能女方自己都有所有权。当然如果打砸的男方个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因为双方在闹离婚,现在的打砸行为,也涉嫌寻衅滋事或者聚众闹事等等。建议报警试试,但警方处不处理就未知。报警唯一的好处就是,可以证明女方曾经闹过事,打砸过财物,万一不能协议离婚,闹到法庭后,可作为证据提交。
生气把自己家的东西都给砸了,不犯法。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成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就是常说的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行为类型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看砸谁的东西,如果是自己的就不违法,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家庭纠纷,不受法律调整,建议协商处理。如果不是自己的东西,会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