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打架归谁管

学生在校外打架归谁管,第1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

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

第二种,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生校外打架斗殴,这不能单纯的说是家长的责任还是教师的责任,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原因,也有可能有其他原因。这里给大家介绍下发生打架斗殴的原因。

首先,家庭原因。一些父母外出打工或家庭离异而留下的留守儿童。隔代教养是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生活管理等义务;“临时监护是指定亲戚等一些人作为监护人并履行相关义务。其特点是:一是家庭教育的作用非常的小,其监护人想管而不能管;二是这类顽劣学生基本不听管教,认为自 己才是现在家中“老大”。有的孩子在小学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父母未能给孩子健康,全面的成长环境和教育空间。认为,只要孩子吃饭和穿保暖,就健康了。而不关心孩子的心理问题和做人问题。

其次,学生自身原因。这些学生,他们的学习成绩可能相对较差,通常在学生心中地位不高,有时候,在测试后,当学生讨论结果时,他们总是觉得自己在取笑他们,所以,常常会蒙上阴影。有的身体有问题的孩子,他们希望可以尊重自己,例如在初中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口吃学生当他们说话时,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 这种学生和别人打架更多。

最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学校教师教育不充分。电视剧经常放映打斗现场,年轻的学生会模仿。 许多学生经常玩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也有很多战斗场面,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法规的惩罚,这也将对年轻人的人格产生负面影响,使一些青年学生遇到矛盾他们将通过武力解决。老师在学校过于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不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孩子会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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