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争吵其中一人拿音响线勒死了另一个人后把尸体放到浴室的浴缸里开低空调防止发臭是什么剧?有奖励写回答
有一个人所有的证据都说明他杀了他妻子,但是因为理由不足而无罪释放?
哪个国家的?谁?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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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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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rt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辩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处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无统一的标准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审判时审时度势,酌情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了解得还要多。稍有法律头脑的警官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r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焦急难耐地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现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在住宅内大肆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
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10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地放弃沉默权的好事,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早就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低年纪学生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时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却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整整三个小时之后,瓦纳特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了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后者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久。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这种情况看似简单实则是疑难案件。受害人在受害时有无求救,这个时候澡堂还是有制止义务的,及分析澡堂提供服务时有无瑕疵,如果澡堂对该事件的发生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是要承担责任的,其法理依据可以追索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法等。否则直接要求澡堂承担责任是存在难度的。
77年我上初中,我家不远处有一个国营工厂,工厂有个澡堂子,条件不是很好,四处 透风。而且还是免费,无人管理。开始是有男池女池,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只开一个池子,一,三,五,日,女池。二,四,六,男池。那年冬天很冷,周四晚上7点多我和几个小伙伴一起进了澡堂子,小伙伴都开脱衣服,我因内急进了里间池子旁解小手,一进去因为冬天雾气太大根本看不见池子里的有没有人,等我解完小手想摸摸水热不热,于是走到池子边 模模糊糊人见一个人在洗澡只有头 露在外面。我边摸水边问师傅水热吗?那知道那“啊“的一声尖叫,流氓!我 吓了一跳,紧接着往外跑,外间正脱衣服的和脱完衣服的都傻呆呆的看着我,我说快跑,女池,这会乱了套了,都顾不上穿服衣抱着衣服往外跑。里面女人越骂我们跑的越快,跑到大门口有我们认识的叔叔就问这是怎么回事,叔叔告诉我们是改日子了,二,四,六女池了,我们那知道啊!逗的叔叔他们哈哈大笑。现在我都五十多岁的人了,一见到澡堂子就想起了那次闹的笑话!
那时,我在大西北一个化工厂生活,当时我十二岁,很多次下午放学,我被同学拉去男职工澡堂洗澡,他说:"那些叔叔们的鸡鸡好大哟,还有很多毛。"我走进澡堂,看见左右两排水笼头下是工人叔叔们脱的精光洗澡,我真是好奇极了,奇怪叔叔们什么都比我们的大,刚开始,我还挺羞得慌,不过,去的次数多了,也没啥了。
记得有一次,正在洗澡,一个八九岁的女孩子跑进来,手里拿着香皂和毛巾叫:爸爸,香皂毛巾拿来了。说着,就走到一个水笼头下一个精光身子的男人面前,送上了东西。
在我看见女孩子的当囗,我不由自主慌忙捂住小鸡鸡。我听见我同学对女孩气急败坏地说:不害臊,女的进男澡堂!不知为什么女孩一点没害臊,回嘴说:我爸爸叫我送毛巾来的。
这件事给我留下了难忘的记忆,为什么呢?第一,我第一次感受到又惊又臊是啥滋味。第二,我想不明白女骇子怎么可以走进男澡堂里?
多年以后,我才明白,小孩子同大人们一起洗澡,有种性启蒙的意味,他们纯真无邪好奇,哪有成人世界的杂念。
我高中的时候住校,入冬后,宿舍里的水房里已经不能再洗澡了,在一个周末,我跟同学第一次去了镇上的浴池。
等我脱下衣服时,同学已进去了,我看他进了一条走廊,随后也跟了进去。
走廊尽头有一个小门,我正要进去时,突然有个女的在我身后惊慌的大叫,你要干什么!
我转身一看,那女的只穿着内衣,我哪见过这阵势,慌乱之间推门而入,里面顿时炸开了锅,竟然是女浴室,事后才知道走廊的另一端拐角处有个小门,那才是男浴池。
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也不知自己是怎么跑出来的,后来我被带到派出所。
好在派出所的一个警员看我是农村来的,还是个学生,他基本上明白了怎么回事,也没为难我,直接让我回去了。
这还不是最尴尬的,最尴尬的是这件事后来在学校传开了,甚至还有人说我已经去偷看好几次了,以至于后来女同学看见我都绕道而行。
或许也是个机缘吧,在高中我没有早恋,只是一头扎进书堆里,后来考上了自己理想的大学。
说起澡堂,让我想起一件儿时的往事。这件事至今让我觉得有些愧对那两个女生,我们几个男孩子当时做的有些过分,不知道有没有对两个女生造成什么心理上的伤害?
那时候,我们都还是七八岁的孩童。我们喜欢一群孩子一起跑到矿上去玩。门卫一般是不允许小孩到里面乱跑的,怕影响到正常的生产。我们经常趁门卫不注意,集体冲进去。那时候洗澡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家里一般是没有洗澡设施和条件的。于是,我们男孩子们经常随父亲到矿上的澡堂洗澡(矿上只有男澡堂),一来二去对矿里面的分布了如指掌。
那年暑假,我们七八个熊孩子又一起冲到了矿上的大院里。在我们这一群孩子里面有六个男生和两个女生。当我们在里面漫无目标乱跑的时候,一个最大的男生提议,要不要带女生去澡堂那边玩玩?两个女生不了解情况,竟随口答应了。我们几个男孩子面面相觑、一脸坏笑。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可能会令她们始料未及。
煤矿工人们下班以后,由于他们长时间在井下劳作,浑身上下都是煤灰。因此,他们有个习惯:在没到澡堂之前的一个更衣室里,就会把脏的窑衣脱下来,然后手里拿着干净的便装,不穿衣服的走过大概100米左右的走廊到达澡堂。由于平时那个走廊是不会有女人出现的,大家也都觉得没啥要紧的。
那天,我们几个男孩把两个女生带到了这个走廊。可想而知,当两个小女生被带到这种地方,看到一群没有穿衣服的大男人之后的那种惊慌失措。当她们急着奔跑的时候,还迎面撞到了反方向走来的人。我们几个男生在旁边看到她们手头无措、捂着眼睛的囧样,纷纷笑出了猪叫声。晚上回去的时候,两个女生哭着找了我们的父母。可以听见,那天晚上,到处回响着“皮带炒肉丝”的声音,当然还有几个男孩的鬼哭狼嚎。
虽然时间比较久远了,但有两件事现在想起来,还觉好笑。
那时大概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不久。当时我住在农村,有几个朋友住在小县城。一次我去拜访他们,酒足饭饱之后,他们邀我去洗澡。那是我第一次在县城的浴室洗澡。
县城的浴室真是高级,楼上是包厢,楼下是浴池。喝了杯茶后就准备下池洗澡,因为是第一次,以为是和在乡下一样,就脱得赤条条去楼下的浴池。谁知刚走到楼梯口,迎面上来一个女人。我一惊,赶紧跑回包厢。问朋友,男浴室里怎么有女人?他们却哈哈大笑,讲我少见多怪。还说你想要什么特别服务,就找她们好了。
在洗澡时,朋友们都擦背,他们叫我也享受享受。在农村时,我洗澡从来没有擦过背。在擦背时,感觉浑身痒酥酥的。当擦到敏感部位时,老二不听话,挺了起来。擦背师傅还要恶作剧,故意左右拨弄了几下,老二就更挺了。当时,真的感到有点尴尬。
直到现在,朋友们还拿这两件事取笑我。
周末也会带我去矿上的澡堂子洗澡。姥爷每次去都是一大早,我每次都是挣扎着被他拽起来去的。我以为姥爷喜欢水热,早上是才放的水,温度比较高,烫的我都不敢下池子。知道有一次洗的时间有点长,一群晚上下井的煤矿工人下班了,冲进澡堂子,那些人连脸都看不见,比非洲人还非洲人。
从小就去澡堂泡澡,对于大家都赤裸相见,觉得在正常不过了,但是有次带一个南方同学去澡堂洗澡真的让我尴尬的不行。读大一的时候我们宿舍有3个南方人,刚开学天气还不冷大家平时冲凉就在宿舍,没觉得有什么。后来天气越来越冷,就只能去学校澡堂泡澡,我第一次和南方室友一起到澡堂后,我迅速的脱了个精光,然后我室友当时就一脸惊呆的看着我,我当时没有想到南方没有北方这种澡堂。
那年冬天,去澡堂洗澡,发现二十多年都没有见面的初中语文老师,他刚好也下来结帐;老师老了,架在鼻梁上的镜片更厚了,我的眼睛刹那间湿润了!我要给他结帐他死活不同意,就强制地向柜台扔了100块钱过去说结帐;美女营业员微笑着说:“先生,钱不够,您的消费是20,他的消费是380!”那一刻,我醉了;扭头一看,发现老师不见了…
记得上大学时候,我和我室友一起去澡堂洗澡,学校在北方,我和室友是南方人,然后我们俩是穿着内裤洗的,周围的人全都是脱的精光,一个个光着屁股,甩动着下体在你旁边穿梭,用异样的眼神看着我俩内裤男,我俩全程一句话没说,着实尴尬赶紧洗澡走人,出去后同时感慨好恐怖!!
后来在北方室友的介绍讲解以及引导下,我俩才慢慢放开,光着屁股涌进澡堂大军。
进澡堂洗澡,泡澡,搓背一条龙服务,最尴尬的要数搓澡了!搓澡师傅拿着搓澡巾认真努力的搓着你身上没一寸肌肤,包括你最私密的地方,尴尬就在这时候发生了,有一次搓澡师傅搓到我下身时,我无耻的硬了,搓澡师傅笑着说:小伙火气很旺啊!翻身!我羞愧又尴尬的扶着下体赶紧翻过来!场面甚是尴尬。搓澡师傅似乎看出我的尴尬,打趣说没什么的,这种情况很常见!
都说友谊往往是从澡堂搓背开始的,在北方的澡堂,你想一个人安安静静的火速洗完澡,不存在的。当你往那一站,就会有人向你投出友善的笑容,哎,你帮我搓一搓,我帮你搓一搓,接着就是,你是哪里人,结没结婚啊,家里几口人啊,适不适应啊。在澡堂子混过的年轻人,就算再内敛,也能奔放个八九分。
那是很多年前的事了,那时我还不到二十岁,刚刚从中学校毕业出来进入 社会 ,在一家比较小的国营化工厂做工。这家工厂坐落在郊区,分前院后厂,前院都是办公室,是厂子里各级领导在的地方,后面是厂里各个车间,是我们普通工人平常做工的地方。前院后厂相距有很长一段距离,领导们和基层工人平时都各自在自己的区域里工作。这个厂子里有一个厂长,平日里时常来我们后面车间里视查工作。他每次过来见到我们都要摆出衣冠楚楚表情严肃一副大领导的派头道貌岸然的样子,我们一见到他呢,也是毕恭毕敬点头哈腰阿谀奉承的样子,没办法,国营单位就是这样,否则领导就要找我们的麻烦。
厂里前面后面各有澡堂子,前面的干净整洁,是领导们洗浴的地方,后面的简陋粗糙,是我们工人们下班洗澡的地方。厂长平日都是在前面的澡堂洗澡的,这一天是因为前面的澡堂子水管出了故障没水了,厂长就破天荒地头一次到我们后面澡堂子来洗澡了。正巧这天我们工作结束的早,大家就提前一窝蜂地去澡堂子洗澡了,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我们平日从没有看到过的我们厂长的另一个形象!
啊!当时我们一下子全都愣住了,平时嬉笑打斗的澡堂子里竟全都鸦雀无声,已经脱光了衣服进到澡堂子里的工人们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全都傻傻地看着厂长大人。正在洗澡的厂长大人呢和我们一样也是赤身裸体的样子,没了衣服遮挡的他站在我们面前表情木然,呆呆的非常难堪的样子。大家就这么对视了一会儿,很短的时间却感觉老长老长一段时间。我们人群中有人尴尬地叫了声厂长,厂长大人木木地点了一下头,我们这才灰溜溜地从厂长身边溜了过去。
整个澡堂子一时间笼罩在一种庄严肃穆的气氛之中。又有下班的男工刚一进来,还以为我们这里谁死人了呢。但当他们看到了厂长大人这另一番形象的时候,就无一例外地也加入了我们严肃的氛围中来了。在一个平日里习惯于伪装虚假的 社会 群体里,一但大家都赤裸裸无所遮挡的时候,就全都好难堪好不自在啊!
于是,出于下意识地遮挡自己,工人们全都静悄悄地钻进了水池子里,还好我们澡堂的这个水池足够大。这么一来呢,整个澡堂子里就只剩下厂长大人站在我们面前众目睽睽地赤身裸体在洗淋浴。厂长大人的样子好难受啊!看着他不自然地敢紧就要擦干净要走人的样子,池子里竟然有人忍不住偷偷地笑出了声。于是厂长就不走了,他转过身来面对大家,望着我们的表情严肃想笑又不敢笑的样子,他必须找回面子来,于是他也钻进水池子里来了。
人往水里一泡看不到赤裸的时候就尊严了,厂长于是就摆出一副领导亲切慰问基层职工的样子,问我们这问我们那,于是厂长又恢复成了厂长,工人又恢复成了工人,澡堂里的气氛一下子就缓和多了自然多了,工人们继续点头哈腰是是是,厂长继续道貌岸然一言九鼎。
但是!就在这时,突然外面传来一声巨大的轰地爆炸声,整个澡堂子都地动山摇地蹦了起来。不好!快跑!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化工厂有时是会出现事故的。在生死攸关的时候大家谁也顾不得再演戏了,只见话因未落,大家都争先恐后地跳出池子也顾不上穿衣服了就往澡堂子外面跑。我们工人都是二三十岁的青年,厂长是五六十岁的中年,但是厂长大人居然比我们所有青年人跑的都快,竟跑在了最前面!于是,我们全都赤条条翁地跑到外面去了。
这时候已是傍晚,外面已经昏暗了。我们厂里主要是男工,女工很少,只有几名技术员。一名女技术员看见了我们,哇地大叫一声,就跑得远远的不见了。爆炸声是澡堂后面的一个锅炉出了些事故,也没太严重,但一时间却造就了我们这一片伊甸园般地壮丽景像。厂保卫科负责人迅速跑过来了,急忙给厂长大人穿上衣服,簇拥着这位已感颜面扫地的领导先走了,我们工人们呢,看着没事了就有的人继续去洗澡,有的人去穿衣服走人,还有的人呢却上了瘾似地竟继续在外面赤条条站着凉快。赤身裸体对于不需要太多伪装的下层人来说也是一种快乐,一个是天已黑,再个是反正都是男的不怕女的看,就是看到了也把她们吓跑了,谁怕谁啊。
这次事件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厂长大人也没来我们后面视查工作,也再没有见过他再来我们澡堂洗澡。这天的故事在我们工人中间当笑话流传了很久,但都是背着厂长流传的,当着他面我们谁都是不敢说的。在他面前,我们还都是毕恭毕敬的样子。
高中时,跟闺密第一次去某个浴池洗澡,闺蜜脱了衣服先进去了。
然后,因为近视眼没戴眼镜,我进去的时候进错门了。进到男浴池了。
进去大概三米有余,被一男士拿着浴巾什么的围着推出来了。开始我只听到他语速很快地咕哝着什么,知道有什么问题不对,出来才意识到他在说我走错了……我也才意识到他是男的,刚才看到的那些光溜溜的身体都是男的,难怪都很高大……
不过我其实什么也没看清,所以我觉得也没人看清我?除了推我出来的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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