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最低标准是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以下六个方面: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关于赡养父母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五大准则:
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赡养不仅仅是饭管饱衣管够的问题,赡养,物质只是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
4、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
5、赡养费的金额最低应由以下方面综合定夺:基本生活费用、生病理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必要的生活娱乐费用以及保险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感情上给不了孩子的关心,孩子就会缺少温暖,感受不到家庭的快乐和幸福,孩子就感觉是缺爱,长大了孩子就会特别的敏感,而且没有安全感,对孩子的成长就不是很好,孩子会觉得自己的父母并不喜欢自己,不关心自己,不爱自己就会缺少父母的爱。
我们也都知道,现在大部分的家庭里父母,在和孩子相处的过程中都会产生比较浓烈的感情。特别是孩子出生之后和父母相处,这种依恋关系的建立也就会更为明显,而这种情感链接的存在,也就将父母和孩子牢牢的拴在了一起。
特别是父母抚养孩子长大,孩子内心有义务需要去赡养自己的父母,这种所谓的情感链接有可能长久的存在。
只是对于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群体来说,可能还是有一些隔阂,甚至会出现矛盾。
在孩子的心目中,如果没有父母的关心,孩子就会认为父母根本不爱自己,缺少孩子这感情上的关心,以后孩子长大了,也不会太太关心父母,孩子会觉得父母根本就只是生了他,没有关心她,所以父母没有爱孩子,孩子也不会去接受父母,以后当父母年老的时候,孩子也不懂得去关心父母,这是父母的缺失,也是一种遗憾,当然孩子心理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如果孩子能够在一个有温暖,有父母的爱的家庭中成长,这样的孩子长大了,更会懂得去关心别人,因为家庭很幸福,孩子也会更有安全感,在成长的过程中就会更有信心,也会更有安全感,孩子也会更快乐。
如何看待年轻时父母不养子女,到老了却要子女赡养的问题呢,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父母如果老了想要子女赡养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过分要求的话,就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在你小的时候并没有尽心的抚养里,如果想要你全心全意的赡养他的话,这从情感上你也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你一定要保障你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不管你的父母,因为不管怎样,都是她生了你。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基于血缘产生,子女对父母都有瞻养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应该赡养。因为,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当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去对抗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26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资料扩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摘抄: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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