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对方被气死对方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若“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导致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看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
2、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导致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3、“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4、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吵架气死人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有轻微伤害行为,但导致一方诱发疾病死亡,而且轻微伤害与其死亡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吵架气死人需要赔偿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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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清晨,北湖交警大队在辖区内持续推进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其中重点针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报废车上路、违法载人、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打击起到震慑效果,防止更多的这种违法车辆上路行驶,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出行。
每年暑假,既是孩子们休息玩乐的日子,也是孩子们出行、游玩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日子。在暑假即将来临之际, 北湖交警大队提醒各位家长 , 在忙于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针对低龄儿童,一定要让孩子在玩耍时不要走出自己的视线,时刻注意来往的车辆,不要让孩子单独去人多车多的道路。
创城在行动
1夜鹰行动
6月27日晚8时,北湖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在辖区内进行夜鹰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截止至6月28日早7时,共查扣超限超载车28辆。
2查缉布控
6月28日,北湖交警大队荷花中队、景区中队分别在运河路、火炬路、鱼湟路、荷花路等辖区内重点路段进行查缉布控,坚持高强度,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于未然,确保辖区内交通通行安全、畅通。
3携手志愿者
为争创文明城添砖加瓦,6月28日,北湖交警大队在辖区内各路口与青年志愿者一同整治不文明交通通行行为,劝阻行人、非机动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为,督导机动车斑马线礼让行人。通过我们与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有效的改善了辖区内不文明通行行为,维护了辖区内的交通秩序,保障了辖区内的交通安全。
所谓“气死人”的现象,反映了一种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联系的相关性。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气死人的原因:
俗话说“气大伤身”,但很少有人能在怒气冲冲的时候做到心平气和。“美国雅虎网”载文曾指出,生气给身体带来的伤害可是全方位的。
生气时机体会分泌一种叫儿茶酚胺的物质,使血糖升高,脂肪分解加强,血液和肝细胞内的游离脂肪酸增加。游离脂肪酸有很强的细胞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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