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警察 下班时间与一朋友在饭馆吃饭,后于一名普通群众发生矛盾,至人轻伤。

我朋友是警察 下班时间与一朋友在饭馆吃饭,后于一名普通群众发生矛盾,至人轻伤。,第1张

1:警察下班后出现违法行为与常人无异,即便是上班时出现违法行为,那么也会根据相应法律来处理。

2:轻伤走法律程序(伤情具体得看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如果属于治安案件的话,就没必要担心了,小小的行政案件不足为虑。

3:反之如果属刑事案件,在赔偿对方15万达成私了乃至刑事和解,你朋友的工作就不会有影响。反之则需要走法律程序,届时那身制服肯定得脱,而且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并留下案底。

4:至于对方是否存在敲诈等问题这里不去考虑,就算是对方有敲诈的嫌疑,只要他的这种行为被表面化,那你朋友的事情也得肯定见光了。

5:如属刑事范畴,这事想保公职就是吃哑巴亏赔钱,反之则脱制服,很明朗的一件事了。至于责任归属等这里就不说了,那都属于这事后面的,没什么意义。

6:另外不是说15万能保住你朋友的公职,而是即便给了对方15万后还得看对方的态度,这事当中你的朋友是完全被动的,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有任何变为主动的因素。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个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警察受理的范围。除非用餐者是连续性、蓄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22116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5
下一篇2023-11-2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