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争气把父母气死了犯法吗?

自己不争气把父母气死了犯法吗?,第1张

咱们来说说这个气死人这事儿犯不犯法。

一般的骂人行为,例如轻微骂几句,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对方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如果强烈的、刺激性的言语攻击,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违反法理精神,需为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实际情况,“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气死人”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身体有恙,如受到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可能导致死亡,而仍通过言辞侮辱等方式积极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例一:吵架气死人,赔偿18000元

两位素不相识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

事件起因是因为:彭某送女儿上学的时候发现,前边被一辆小桥车挡住了去路,所以就拨打了电话去通知车主移车,而这辆车的车主正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当时李某目睹彭某寻找车主的全过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车的情况下也未主动联系车主,彭某怒上心头与李某发生口角。

争吵大约持续6分钟左右,后彭某离开了现场。彭某离开后,当天中午,李某出现吐血现象被其女婿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经反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及女儿将彭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行承担97%的责任,彭某承担3%的责任,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家人约18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案例二:两位大妈吵架被活活气死一个,气死人的赔7万元!

钟大妈和李大妈都在一家针织厂工作,李大妈负责分配工作,钟大妈负责围巾缝制工作。整个工资都是计件提成的。结果有一天钟大妈觉得自己分到的任务比较少,觉得是李大妈故意这么做的,直接找李大妈质问,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两个人争吵半天后,经过同事们的劝解,才消停下来,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一会,钟大妈“咣当”一下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据此,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钟大妈和李大妈都是工作上的关系,两个人除了工作以外,其他并无任何生活交集,所以可以认定为李大妈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没有故意追求钟大妈死亡的行为。同时,钟大妈也没有导致自己死亡的过失,这种情况下,当损害发生时,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三:气死人付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2017年12月6日晚9时许,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尹某旺、尹某盛去家里找张忠某,但张忠某没有在家。张忠某的哥哥张向某听说此事后,向尹某旺、尹某盛说明情况时,被两人用棒球锁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当晚,张忠某得知此事后,急忙往张向某被打地点赶,但因此事受到刺激及生气,途中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就医。经诊断,张忠某为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尹某旺、尹某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忠某系在与尹某旺、尹某盛吵架,且闻听其哥哥因为自己的事还被该两人殴打后,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但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的吵架及该二人殴打他哥哥的行为,有诱发张忠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及尹某旺、尹某盛的过错程度,并对张忠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实后,高新区法院法官经多次耐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得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旺、尹某盛给付张忠某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吵架和辩论是有本质不同的。辩论存在第三方裁决,有观众有评委,而吵架其实看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看谁更坚定。

而大爷大妈之所以那么坚定,往往是为了背后的利益。你以为吵的是道理,大爷大妈则以为吵的是利益。年轻人总想把道理掰扯清楚,往往不会过于在乎那一星半点的利益。而农村的大爷大妈,往往为了一丁点的利益,死也不肯让步。这其实也是一种悲哀,农村的老一辈是从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过来的,有一种骨子里的匮乏感,即使生活水平提高了,也很难抹去。如果吵架的背后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大爷大妈才懒得跟你吵呢。总之不太建议跟大爷大妈掰扯道理,因为你们吵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架。还有一种典型的场景,也是很难吵出个道理的,

那就是在网络上跟人吵架。和你争执的人不一定是不讲理的,他可能只是真心不赞同或者不理解你的观点,当然由于利益相关,他肯定要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这种情况下,谁能触及到对方的核心利益逻辑并将其推翻,谁就能说服对方。

据大妈的儿子文字描述,事情的起因是,老人家卖泡泡杆讨生活使用老年卡免费乘车,司机看了老

年卡不舒服,就找大妈的泡泡杆麻烦,为讨生活一担也只能二三十元,老年卡免费没有买车票。如果说公交车人很多,大妈还非要带大包大包东西上来,乘客口头指责几下也不算啥。

但是这辆公交车这么多空位,座位也有空的,人家东西再多也没放座位上不给乘客坐。

全车的人看着这些人的暴力行径,一个长发阿姨替她说话,差点被光头男揍。这不就是典型的欺软

怕硬吗?

期待后续处理结果。

一、打人者已被警方抓获归案,现在压力给到了公交公司。公交司机在老人被踹下车后迅速关门驶离,

非站点停车让打人者丢弃老人的物品,就凭这一连串和打人者配合的行为是不是也该有个处分,公交车是有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和重量的规则,超出免费携带范围的要补票。但请问这一规则

在实际执行中是对每位乘客都落实到位了,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上车的那位女士携带的物品

比老人带的还多,司机是否一视同仁地要求补票了呢,如果没有,司机单独为难老人的行为,是否

可以理解为欺软怕硬,故意区别对待免费票乘客?

所幸这位老人现在没什么事,报道中提到,提供这段车内录像的是众旺公交集团。天眼妹查了下,应该是这家公司——益阳市众

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事故纠纷。以此次涉及的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

任公司举例,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有36起。目前还有3起终本案件,涉及的金

额约有535万元。

二、根据我过去的城乡结合部经验,我还以为是那种检票员对老人拳打脚踢,或者是暴力行为。因为在

以前的仙路上,是存在一个检票员押车的。

但是现在很多公交改了公交示范后,全都是扫码了,变成了城镇公交均价。

然后通报以来,原来还真的是暴躁乘客。如果我是司机,我会让大妈尽量靠里边不要靠门或通道,只要不影响大家上下车安全,我就尽自己

小小的所能帮一下老人家。

因为我记得,读书时我有一次外出太急没带零钱,司机没有训斥我,只是说等人上车帮你破吧。

如果我是乘客,如果大妈不方便,我会搭把手,多大个事。

因为我记得,我没有等到有人破整钱,是一位好心的大姐帮我付了两元钱。

如果我是大妈,我会尽量跟大家抱歉,尽量把东西收到不占座位不占门的地方。

因为我记得,在座位不少的公交车上,一个中年男乘客曾经训斥我的包占了一个座位。

三、我也记得,

在一个站满人的公交车上,一位素未谋面的姑娘扶着更靠里边的我的外婆说,老人家,我扶着您,

您抓紧我。公交车就是一个小小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公交司机是绝对的主宰,如果你善良,这辆车恶不到

哪里去。每个乘客都是平民,平民之间互相理解,这车才开得舒心,坐的安心。倘使有人作恶,有

人能站出来说算了,有司机站出来说不要,这车也是一个正常的车。 

倘使有一天,司机作恶,壮年的乘客作恶,那么老弱妇幼,谁来保护?

倘使有一天,讨生活的普通人被恶人欺压,没有人帮助,主持公道的人却落井下石,

这车,能开多久?

善待他人,便是善待自己。根据我以往的经验猜测这可能是一个由私人参股甚至完全由私人运营的公交车线

路,所以我们不要从那些由政府出资支持的正规公交线路和那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公私合营 的

城乡公交线路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情,而应该是从那种私人经营的城市乡镇公共汽车的角度去看,

这样你就会发现一切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了。

四、在我老家10年以前连接郊区农村和市中心的公交线路有两种车。是由市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

车,司机只负责开车,所以一般对拿老年证 和小孩子还有那些挑着担子去城里卖东西的农民处于

一种“只要你不耽误我正常上下班我就无所谓的态度”但缺点就是逢站必停速度慢。车就正好相反,速度快,经常跳站,但对老人小孩乘客比较厌烦,对挑着货物的农民更是嗤之以鼻,因为

他们是自负盈亏的私人公交车。

所以现在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司机会这么为难这位大妈了吧,而至于那个踹人的所谓“乘客”则极

有可能是这个私营车队的一个股东或者是“监督”人员。

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大妈和司机之间的矛盾:司乘之间的矛盾几乎在每个城市每天都在上

演。

这件事最令人气愤的是那个踹人的光头男 ,不知是不是最近生活不如意还是生来有暴力倾向,对

着一个大妈撒气,真的是毫无底线,不出意外的话,治安拘留是跑不了了。 在实践中,很多司机在跟乘客较劲的时候,都会巧妙地利用其他乘客的怒气来取得双方对峙中的优

势。比如乘客和司机吵架,司机就干脆熄火停车,不吵不闹,就在那耗着,其他乘客慢慢地就会不

耐烦,哪怕是乘客有理,但迫于不想浪费大家时间的道德约束,也会逐渐屈服。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

曾进,我们班自己在小间里攒了整整好几麻袋的瓶子,都是平时喝下的,一直没空去卖,结果有天,门没关,然后,卖废品的大妈,一个不剩全拿走了……

我们班怒了,找大妈吵架去了,瓶子是没拿回来,不过那位大妈再也不敢进我们班了……

其实,她们一点都不可怜的,我们给她们算过帐的,学校有四个收废品的,每学期给学校一定的钱,然后所有进入垃圾堆的废纸和瓶子都归她们,当时是5年前,我们班有个貌似很闲的人,很认真地算了一下,她们日收入有近200块

现在怎么样就不知道了

反正如果瓶子之类的还在你们教室,那么你完全有权力不给他,当然送到外面垃圾堆的话,那么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是她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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