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家发生自然灾害,家长应如何应对

如果在家发生自然灾害,家长应如何应对,第1张

地震:来得及逃就赶快逃,千万不要跳窗;来不及,躲到卫生间,卫生间占地面积小,柱子牢固,且有水,被困时可以通过敲打水管等引起救援人员注意。平时家长也要学一些地震来临时的应对方法,以及国际求救标志SOS及SOS的表示方法三短三长三短等。

海啸:登陆到地势较高的地方,带上一些干粮食物以补充能量,还有一些工具如手电筒游泳圈等。

台风:关注新闻了解台风情况,阳台上的花花草草都搬到家里,关紧门窗;台风会使把广告牌吹倒,为了生命安全,尽量避免外出;如果提前得知台风来袭的消息,立即到超市购买充足的食物,因为台风来袭要尽量避免外出。

暴雪:尽量待在室内,不要外出;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交通信息,避免因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停航或封闭而耽误出行;如果发生断电事故,要及时报告电力部门迅速处理;关紧门窗,注意添衣保暖。

泥石流:注意预防传染病,饮食和饮水卫生,搞好卫生环境;滑坡停止后,立即回家检查情况。

洪水:根据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提供的洪水信息,结合自己所处的位置和条件,冷静地选择最佳路线撤离,避免出现“人未走水先到”的被动局面;备足速食食品或蒸煮够几天的食品,备足饮用水和日用品;扎制木排、竹排,搜集木盆、木材、大件泡沫塑料等适合漂浮的材料,加工成救生装置以备急需;保存良好的通讯情况。

纯手打,,谢谢

这10种行为,容易惯坏孩子!

1 给孩子特殊待遇

孩子在家地位高人一等,处处受到特殊照顾,如吃“独食”等,长此以往,孩子会变得自私,没有同情心。

2 孩子犯错当面袒护

许多家长以“不要太严,TA还小”为理由袒护孩子的错误,这会使孩子全无是非观念,造成孩子性格扭曲。

3 过分注意孩子

一家人无时无刻不关心孩子,会使TA认为自己是中心,家人都要围着TA转。

4 轻易满足无理由要求

小孩要什么家长就给什么,这样TA会养成不懂得珍惜,讲究物质享受和不体贴他人的性格。

5 允许孩子生活懒散

允许孩子挑食、睡懒觉、玩耍没有节制等,这样TA容易缺乏上进心和毅力,做人得过且过。

6 对孩子央求

如边哄边求孩子吃饭,答应TA讲3个故事再把饭吃完。你越央求,孩子越忸怩作态,不但不明辨是非,家长的威信也会耗尽。

7 包办替代

有些家长从不要求孩子劳动,三四岁还要喂饭,五六岁还不做任何家务事。这样孩子必然不会变得勤劳善良、能干上进。

8 大惊小怪

孩子生病时,家长惊慌失措,一味娇惯,最终会导致孩子不让父母离开一步,变得懦弱胆小。

9 剥夺独立

含在嘴里怕融化,吐出来怕飞走。这样的孩子会养成依赖心理,往往成为“把门虎”,在家里横行霸道,到外面胆小如鼠,形成性格缺陷。

10 害怕哭闹

害怕孩子哭闹的父母是无能的父母,若放任孩子打骂父母,会在TA性格中播下自私、无情、任性的种子。

这9种妈妈,不合格!

1 不守信用的妈妈

答应了的事一定要做到,不然妈妈的威信会消失,孩子会变得更难教育。妈妈的失信行为会给孩子树立消极榜样,让孩子随时有失信的可能。

2 说爸爸坏话的妈妈

孩子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否认父母其中一方,等于无形之中也否认了孩子的一半。

3 爱攀比的妈妈

总是拿孩子的缺点与别人家孩子的优点对比,责备孩子,会使孩子不服气甚至反感,对培养孩子的个性和自信心也不利,还会让孩子觉得妈妈根本不爱我。

4 总说“我是为你好”的妈妈

一些妈妈似乎总有操不完的心,但有些只是打着“为你好”的旗号,擅自规划孩子的人生。有些路就是要孩子自己去闯,这是TA的人生,不要替TA活。

5 不尊重孩子隐私的妈妈

有的妈妈很喜欢与朋友、邻居聊天时,把孩子的隐私公布于众。每个孩子都需要有自己的私人领域,即使是他的父母也不能随意

很合理,出于对学生和家长的考虑,这样可以保证学生们的安全。现如今社会飞速发展,科技也在不断的进步,原来对于天气预报的预测可以说是越来越准确了,正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所以我们一般都可以做到未雨绸缪,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各种各样的防护,能够最大的程度上去把损失降到最低,避免极端天气带来灾害。天灾的到来是是我们没办法的事,但是我们可以做出一些有利的防护措施,在天灾来的时候,就是防护措施发挥作用的时刻,通常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少损失的,这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因为台风梅花的影响,宁波全市停课一天,能够让学校停课的台风,一般都是超强台风了,这种台风的威力超乎人们的想象,道路两旁的树木都有被吹倒的可能,更别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人还能在道路上平稳的走路,台风到来的时候,刮着狂风不说,还下着暴雨,这种情况无论是打赏还是身穿雨衣都是没有用的,但是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呼吁人们待在家里,尽量不要外出,这种天气出门也是比较危险的。

面对超强台风来的时候,影响到的地方选择停课一天,这样的决策是非常人性化的。如果在这样的天气下还去接着上学,无论是对学生来说还是对家长都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的,特别是对幼儿园甚至更小的孩子,对这些幼童而言,他们是没有能力能够单独去应对这样的极端天气,父母作为成年人,面对这样的极端天气都都是比较危险的,更何况小孩子,所以停课是最好的决策,让孩子和家长待在家里不出门是最大程度保障家长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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