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爱条约是什么?爱尔兰独立战争的背景。
爱尔兰独立战争,又称英爱战争,是一场爱尔兰共和军在爱尔兰发动的游击战,以反对英国政府在爱尔兰的统治。战争从1919年1月21日始,至1921年7月11日休战协议止。
一战争背景
对纯爱尔兰共和派来说,爱尔兰独立战争由1916年复活节起义中宣布爱尔兰共和国宣言即告开始。共和派辩称1919至1921年的冲突只是共和国存废之争。这场战争源于由大多数由爱尔兰选民在1918年英属爱尔兰大选选出的国会议员建立,并单方面宣布成立的独立爱尔兰国会。第一届爱尔兰国会及爱尔兰内阁宣布爱尔兰独立。国会成员想到要求爱尔兰共和军,作为”爱尔兰共和国的军队“,发动对于爱尔兰总督之下都柏林城堡英国政府的战争。
1919年1月21日,共和军志愿者在丹·博林的带领下,杀死两名皇家爱尔兰保安团成员。在蒂珀雷里郡的Soloheadbeg,二人拒绝交出他们看管的葛里炸药寄存处。虽然当事人是在自主行动,这被广泛认可是独立战争的开始。三天之后蒂珀雷里郡宣布军事管制。枪声打响的同一天,国会在都柏林市政厅召集会议,批准1916年独立宣言,发布一篇新的独立宣言,要求英国撤军,以及呼吁“世界上的自由国家”承认爱尔兰独立。
二战争结果
战争在1921年7月11日以停火协议结束。在某种意义上,冲突陷入僵局。在前一年看来大有希望的对话在12月烟消云散,劳合·乔治坚持共和军首先放下武器投降。在首相受到来自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自由党、工党和英国工会总会的反对压力之后,新的对话在春季展开并缔结了停火协议。
从英国政府的观点来看,共和军的游击战似乎会无限进行下去,造成英国人力财力损失不断上升。更重要的是,英国政府因英军在爱尔兰的行为正面对严厉的国内外谴责。另一方面,共和军***,特别是迈克尔·柯林斯,感到当时的共和军组织的行动无法无限地继续。它正受到更大的压力,更多的英国正规军被部署到爱尔兰,而且武器弹药短缺。对停火协议最初的突破应归功于三个人:英王乔治五世,南非的扬·史末资将军和英国首相劳合·乔治。
国王对黑棕部队在爱尔兰的所作所为感到不满在政府内众所周知,并对事前准备的在新的北爱议会作的演说辞并不满意。该议会的建立是爱尔兰分裂的结果。史沫资是国王的密友,建议他应该趁此机会呼吁在爱尔兰进行和解。国王要求他将自己的想法草拟在纸面上。史沫资准备了草稿并抄送国王和劳合·乔治。劳合·乔治于是邀请史沫资参加了一次英国内阁咨询会议,讨论劳合·乔治收到的一个“有意思的”提议。两人都没有告知内阁该提议的作者是史沫资。面对史沫资,国王和首相的认可,大臣们不情愿地接受了了国王准备的‘爱尔兰和解’演讲。
这场演说发表之后获得大范围影响。趁此时机,劳合·乔治于1921年7月签署了一项与埃蒙·德瓦雷拉谈判的倡议。爱尔兰人没有意识到演讲并没有到可以代表所有英国政府观点的程度,而只是由国王、史沫资和劳合·乔治导演的一场‘和平行动’,内阁只是勉强同意。爱尔兰回应同意和谈。德瓦雷拉和劳合·乔治最终同意了一项旨在中止战斗和为细节谈判创造基础的停火协定。谈判由于英国政府坚持要共和军首先放下武器推迟了几个月,但是这项要求最终被放弃。
英国同意英军部队不得迈出营房。大多数基层共和军军官将停火协议解读为仅仅是战争间歇,并继续征召和训练志愿军。许多共和军领导仍保持战斗姿态,这是爱尔兰内战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他们拒绝接受迈克尔·柯林斯与亚瑟·格利菲斯与英国谈判签订的英爱条约。最终,和平谈判成为英爱条约谈判的先导,随后该条约被三方批准:爱尔兰国会1921年12月的批准(给予爱尔兰共和国政治体制中的合法地位),南爱尔兰下议院1922年1月的批准,和英国国会上下两院的批准。
该条约允许根据1920年爱尔兰政府法案建立的北爱尔兰若同意可脱离自由邦,而北爱的确在所列程序下适时达成了独立。双方同意,建立一个爱尔兰国界委员会,以决定自由邦和北爱之间边界的确切走向。爱方谈判人员明白委员会会按照当地民族主义和联合派多数地区重新划分边界。从1920年开始爱尔兰地方选举已经导致弗马纳郡、蒂龙郡、德里市与许多阿马郡和伦敦德里郡的选区完全成为民族主义者的天下,可能使北爱尔兰不能独存。但是委员会选择使边界如旧;作为交换,英国不要求自由邦偿还所欠的债务。
条约为爱尔兰自由邦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体制,虽然最初的两年两个政府并存;一个“内阁”(Aireacht)向爱尔兰国会负责,由格利菲斯总统领导;另有一个临时政府名义上向南爱尔兰下议院负责,由爱尔兰总督任命(情况复杂程度由以下事例可见:菲查伦勋爵任命柯林斯为临时政府首脑。据英方所称,他们会见时让柯林斯“吻手”。而据爱方观点,他们会见是为了让柯林斯接受都柏林城堡的投降)。
大多数爱尔兰独立运动***愿意接受此项妥协,至少暂时如此,虽然许多军事共和派并非如此。当中的少数人参加了由辞职的总统埃蒙·德瓦莱拉领导的内战,拒绝接受条约并开始反叛新自由邦政府,谴责后者背叛了爱尔兰共和国的理想。
这个就是大地方人和小地方人的区别,他们那几个弹丸之地,加一起能有一个加州大么。其实美国也吵架,不过就是互相损对方,不张扬。
党派吵架是英国人的习俗,现在英国的议会中间还有一条绿线,当年因为争执太严重,议会经常出现群殴事件,有人甚至带刀进会场,最后女王出面给划了条绿线,从此以后双方不得越过绿线,不然就是对女王不敬。当年英国下议院的议长是爱尔兰共和军的领袖,英国镇压爱尔兰独立,他被监禁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结果他带领监狱里的爱尔兰囚犯不穿衣服,不吃饭,冬天零下二十度就裹条毛毯,66天!这位绅士把自己活活饿死了,爱尔兰独立了。外国的议院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所以真正的政客对自己的政治理念是不惜一切争取的,别说是吵架,关键时刻可以牺牲一切的。我们认为中央的官员就是个职业,民主国家的官员不仅仅是如此而已。
美国由于国家太大,各州事物一般各州自己独自处理。议会的职能没有其他国家那么多,一般就是大事投票,小事合议,其他时候就是处理一些教育、医疗、商务·····议案,美国的议会其实是个谈事情的地方,当一件事情完善了之后逮到做决断的时候,才会提交议会。但是日韩这些国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日本内阁24臣,就代表着他国家的所以利益,其中有合作肯定,有冲突。这件事情无论是完善,还是不完善,司法、卫生、医疗、教育、农业这些官员全都坐在一个屋子,一有点事儿就争取大家意见,这个就乱套了。商务大臣说盖机场,你占了农务大臣的地,卫生大臣说临近居民区到别处盖······,那就有的吵了。美国这事儿就是市长、州长说了算,电视一公布,只要没有民间团体反对,直接就盖了,美国总统反对都不行,州长是地头蛇,他们跟总统平级的,美国属于一般事务轮不到议会吵,自己就解决了,就算错了也是州长、市长的错,直接下马就完了,议会不会管那些事儿的。
唐朝的中央行政方式是: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
因此,门下省在唐朝是一个政令审核机构,权利极大,即使圣旨也可以封驳,皇帝还只能忍着重新改
比方说,魏征就当过门下省侍中,让李世民郁闷了一辈子
当然,所说活着时挺风光,但是如果真把皇帝得罪狠了,后果可好不到哪去,比方说魏征死后不久就被李世民寻了个由头把坟掘了
中国的人大、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都是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权没有行政权
英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的议会制,首相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因此,英国议会中的多数党即拥有立法权又掌握行政权,权利相对大一些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直接由民选产生,与议会关系不大,因此常常存在总统是民主党的但议会中共和党议员占多数的情况,三权分立比较彻底,国会会员的权利相对较低
中国的人大代表,每年也就一次开人大会的机会能行驶立法权,其他时间都该干嘛干嘛,权利更低一些
1688年 光荣革命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英文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里有两条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经过同等贵族人的依法审判,或是经本国法律判决,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损害”。这两个条款表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恩赐的,所以国王也不能剥夺它。尽管从形式上看,《大宪章》只是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有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在实质上已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只有议会批准才具有的征税权、对国家事务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权观念等。最为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无议会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赋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加上因宗教问题而反抗国王的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议会召开之初,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刻亲率人马逮捕反对者,却遭到强有力的回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拉开了内战的序幕。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 但“光荣革命”后的国王仍掌控行政大权,议会成为完全主宰尚需时日。1690年3~4月,英国议会的《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转变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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