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分家协议书范本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建房分家协议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房分家协议书1
立协议人:
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乡______村村民(父亲)
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乡______村村民(长子)
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乡______村村民(次子)
______自感年迈,不能管理家务,且长子______,次子______都已娶妻生子,宜分家单过。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东院新房___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______所有。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2,西院旧房___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______所有。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3因新旧房屋差价,家中的三马车一辆分给______,再从家里的______万元存款中取出______元补贴给______。剩余的`______元,作为______分家后的生活零花之用。
4平日里自己使用的家具、自行车等较小的用具,随分给自己所有
5,对父亲______的赡养,______与______每家一年轮养,管吃,管住,管穿衣。先从______家开始。如果老人得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均摊。得小病,谁家养,谁家负责治疗。
6未尽事宜,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各执______份,交村委会______份备案。
空口无凭,立此为证,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立协人:______(签章)、______(签章)、______(签章)
分家人:______(签章)、______(签章)、______(签章)
村委会审核(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房分家协议书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兄弟三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以及村两委、妹妹____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赡养义务。
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宅基地一处,建房五间。兄弟三人各一间,另外两间归父母所有,用于父母的养老。
二、甲丙哥两个各出资____元给乙方,乙方出去盖房。
三、原来哥三个的三间房归甲丙所有。
四、父母所有的的两间房百年后由父母支配。
五、父母的赡养协议:
1、口粮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三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六、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_份,父和母、甲、乙、丙各执____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弟三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
父亲: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
大儿子:____________
二儿子:____________
三儿子:____________
见证人:
女儿: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村村委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分家协议书3协议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____份,公证处留存____份。
协议人: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三、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属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肯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价值,肯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都完全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四、与其它罪的区分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4、强奸、抢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的。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本罪论处。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大千世界,无挂无碍,自去来去,自由自在!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自杀后留下的后遗症
科据《完全不必自杀手册》中以记者身份,节录写实的自杀「后遗症」二则,最令人感到心酸:
(一)、……上午六时许,当年十岁的姊姊,带着年仅六岁的弟弟,起床后准备吃早餐上学时,发现餐桌上空无一物,妈妈并没有准备早餐,此时姊姊还嘀咕了一下,就开始在透天别墅里里外外寻找,但是并无所获。
最后姊姊灵机一动,想到妈妈会不会是到顶楼阳台晾衣服?于是推开通往顶楼的大门。
没想到映入眼帘正面相对的,竟是全身穿满红衣红裤和红鞋,并以红绳子上吊自杀已经气绝身亡、舌头外吐的母亲!
姊姊被眼前的景象给吓了一大跳,连嘴都合不拢,没想到更令已经吓坏了的姊姊;更无法接受的,竟是年仅六岁的弟弟,竟然脚跟着姊姊一起上了阳台,还不懂事的弟弟,还以为妈妈是在开玩笑、玩游戏。
结
果姊姊因为完全无法接受这一个残酷的事实,大叫一声之后就不支倒地,任凭弟弟怎么拉、如何叫,姊姊都无法再顺利站起身来。从此以后,她的女儿就再也不曾站
起来过。可怜的孩子,因为刹那间承受了远超出内心负荷的压力打击,遭此重大刺激后,从此罹患肌肉萎缩症,除非奇迹出现,否则一辈子永远没有再站起身来的机
会了。医生说,小女生除了必须接受长期治疗外,未来不能再遭到任何重大刺激,否则还可能有生命危险,爸爸只好将女儿送到乡下,交由亲友照顾。
因为妈妈的一念之间,这一个家庭为之破碎,并造成子女心中永远无法弥平的伤痕。
(二)、1993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二时许,哥哥在华中桥上徘徊许久后,打电话向表姐表示,他活得很痛苦,准备跳华中桥自杀,当表姐急忙赶出租车前往华中桥上,却在刚下出租车时,亲眼看见表弟跨过桥上护栏,向桥下的新店溪一跃而下。
世界上最残酷的事,就是眼睁睁地看着心爱的人在眼前逍逝,自已却无力挽回对方的生命。
八月十八曰,在哥哥去世后二天,弟弟写下了第一封遗书。遗书中写着,当哥哥死的那一天,他万念俱灰,原先地想跟着跳下去,可是回头想起家中还有妹妹和外婆需要照顾,所以打消了这个念头。
回想起哥哥,弟弟有百般不舍,在遗书中提起哥哥为何留下他一个人,他好伤心,哥哥生前曾说要教他美工的功课,结果呢?哥哥竟选择一走了之,他恨哥哥,丢下他这一个弟弟,没有哥哥的亲情,就算上了高中又何?没有哥哥就没有弟弟。
写给女朋友的遗书中,则希望女友能够了解他失去哥哥的感受,因为哥哥最疼他,真的无法失去哥哥,好爱哥哥,好想哥哥,没有哥哥后,完全失去了一切的精神支柱。而八月卅曰,弟弟选择跳河处,正是半个月前哥哥跳河的同一位置上。
听听活着的人的苦闷
(一)、《完全不必自杀手册》第一五0页亦载一则殃及无辜的事实:在捷运站自杀者,不仅可能祸延家人,还可能殃及无辜。
有一位女性驾驶员,因为一名女性在月台上突然跳下轨道自杀,结果一次自杀事件,却有二位送医;原来这一位女驾驶,也因为惊吓过度,和自杀者一起被送医治疗。
另一位捷运驾驶,运气更背、自杀者跳轨自杀当时,他惊觉到可能发生事情,没想到当他透过驾驶窗往下查看时,竟然和仰躺在轨道上,已经气绝身亡的自杀者四目相接,二人的眼神交会而过。
这一起太过震撼和血淋淋的遭遇,令这一位驾驶饱受惊吓,不仅现场被吓的无法言语,历经多次心理治疗后,仍然无法走出阴影,捷运局虽然安排他调职,希望能远离可能唤起悲剧的伤心地,最后仍以离职收场。
(二)、
接下来请看一个自杀未遂,事后其胞兄所写下感言的片段,《向自杀Say
NO!》:「走在蛋壳上的哥哥—一开始,我要说,在你情况最糟糕的那段时间,我对你真是爱恨交加、百感交集,一面极度地同情你,一面又感到哀伤,有时对你
的苦难感到极其绝望,因为我这些怜悯的感受已使你变得有点自怜的倾向。
因
此,有时我对你的同情会受到考验,每当我觉得你表现得一副『我有祸了,我一生痛苦不堪,你们全都得负责任』时,我就失去耐心。固然我了解一般有自杀念头和
忧郁症的人都会有这种专只顾自己问题的心态,但是我依旧轻忽这种理解,而认为你是全世界唯一得解决人生各种不同问题的可怜虫。就这一点而言,我想无论有人
多么爱护、照顾像你这样的病人,他们的同情心都会像我一样,在奋力养家、处理工作问题、支付一堆账单等等苦恼中,对你的同情变得勉强、做作。
不
幸的是,我已受苦到一个地步,就是我一点儿也不喜欢陪伴你度过这个黑暗的岁月,这令我相当难以承受,因为过去我一直觉得我们有许多特质很相似,我也很怀念
与你促膝长谈、一同欢笑的日子。但是,当我在你身旁时,我总觉得自己『走在蛋壳上』,时时刻刻如履薄冰担心会说错什么话伤害到你。因此,干脆避免和你接触
为妙。但是,这当然令我有罪恶感,就是患有『做也该死,没做也该死』的症候群。」
(三)、
若已自杀成功所留下的是什么?从我自己的经验中,可确定『死亡造成双方都—备受折磨。」考虑要将俗家胞兄的事件放在此书,所以先征询家人的意思如何;虽已
事隔了十多年,在电话这端我向父亲说:「我最近要写一本书劝人不要自杀……」隔着电话那端,传来父亲心湖底下隐隐不平的动荡回响:「那是不可能的事。」我
急着叉开话题……。我不想多去揣测他人的心境,就举一例,任由您们去构思那种镜头—一只不知名的鸟,在玄关的木架上筑巢,并产下四颗蛋;约经半个月的孵
化,四只小宝贝先后出生。某日,母鸟外出觅食,其中一只受到惊吓而摔死,为免其母鸟哀伤,我便私下将其埋葬。谁知母鸟也懂得算术(四减一等于三),竟不断
四处奔窜地哀鸣四天,待余三小儿皆成长留下空巢后,仍不时地在屋顶上探望,只期待那只「怎么忽然消失」的心肝宝贝能再出现……。
自
杀—在日本据统计推算,全国每天约有三十个儿童因父亲自杀而成为孤儿,而「长腿育英会」这个日本民间非营利团体,正以援助父母亲因自杀、疾病、灾害、犯罪
受害等非交通事故因素死亡,或是父母亲因重度残障无法工作的子女,提供他们奖学金及心灵上的关怀。该团体并无国界限制地于台湾九二一大地震时,并将其关怀
触角也延及台湾,而仿照神户「彩虹之家」(长腿育英会所设立)的台湾「彩虹之家」也成立了。在此要推荐的《说不出是自杀》一书,便是由自杀遗孤当中的十一
位全国大专院校学生,于二000年二月,在日本所举行的第一次自杀遗孤会议中,尽情吐露丧亲之后的情况,并诉说自己的痛苦和烦恼,此书一出,得到热烈的回
响,也鼓励了其它的自杀遗孤、家属、朋友及自杀未遂者,忍住他们自己的伤痛,希望能帮助所有生命需要激励的人—您也是有这份德能可帮助他人的,别忘了!!
迟了半世纪的「感应」
「因
缘」真是不可思议,当这本书都定稿,也一一请
会公及三位道友作最后的文义校正,但说不出的因缘安排之下,道友接到一位老者来信,听说我在编写此关怀自杀一书,而他随喜之余,更有一件五十多年前的往
事,希望能藉我这支钝笔,将此事写出以为诫劝;但因病无法亲来,能否请他人代为转达给我云云。我不忍拂其意,便托一位道友前去访问这位长者。透过采访录
音,亲聆当事人追述五十余年的前尘往事,历历宛在目前;听了二遍,深感造化弄人,竟让活着的人折磨了半个世纪……。(为护当事人,故时空地点不予交待,但
希望您相信这件真实的事。)
话说日据时代的民风,仍是相当保守,即如男女仍凭媒妁之言而由父母决定一生的婚姻大事,所以未婚前的男女界限,好比日月一样地分明;而偏偏这个剧情就是以台湾光复(1949年)前当作时空的背景。
有
一对男(甲)女(乙)年纪都廿出头,其相遇也只是以姊弟之情来往。甲因体弱多病,乙便招呼其医药、饮食等;因彼此都很单纯,却不知暗地里,乙的长辈老早就
看不过去;假某次因缘,当着余人面前,赏了乙几个耳光,打得满脸是血,回过头又打病虚中的甲一耳光,也打得牙龈出血,二人都被打得莫名其妙。
乙
女平时有个坏习气,凡遇逆境便嚷着「要自杀」;而这次的含冤莫白,更将此种子挑起现行,让平时的念头付诸于行动—丙女一整昼夜地看守乙女,恐其寻短;次
日,乙趁着丙女去小解时,便穿着整齐地投井自杀—而丙女小解完从前面走来,就眼睁睁地看着乙女跳下;一时大家七手八脚的放下竹竿、绳索、梯子等,但心意已
决的乙女,待拉上来时早已断气;这一幕的凄凉影像,却完全落在甲的永恒记忆里(八识田中)。
事件发主后的一个月内,甲天天夜梦乙女—全身湿淋淋地站着不发一语,直到甲从梦中哭醒;之后凡一个月内总会有一、二次相同的梦境,至今已五十余年了,皆如此地重演……。
当
年的小伙子,早在无情岁月的洗炼下已近垂暮之年矣。今年十一月初四,当甲鼓起勇气,诚恳地要求述说此事,而发函给道友的当天晚上,又见乙女来到梦中,但不
同五十余年所穿湿淋淋的衣服,而换上了一件干净的衫褂,脸也开了,向甲合掌,然后愈升愈高;而甲很高兴地用日文叫了她—
「姐姐!姐姐!」之后就不见了。(案:此因缘,或可件如本书第110页所引《子不语》中的公案,由于书生破解吊死女鬼之妄想故,女鬼因此感恩作礼而去来看
待;此因缘非我能解,亦不敢妄称本书有此度人之能而速得此感应者;倒不如说—因当事人「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更为恰当。
无
意间承
会公之慈意而写此书,不料却帮这位老者,打开了埋藏五十余年的心结,当他向道友陈述此感应时,其喜悦言溢于表。最后,老者警诫—心里头绝不能有自杀的念
头,否则有此业因,待一遇逆缘,势必结成恶果。种子的成熟结果,当中的因缘时空,有时牵延跨越的不只一生一世,您可以承受生命中如此的苦吗?(此可为下面
—妄想.是一切苦难的开始一科的伏笔。)又五十年前的老一辈人物,过于保守,男女单独讲话亦不可;今时已无此况,然今时之开放过度自由,两性交往过于随
便,而致引发三角关系,甚至由爱憎而伤杀、自杀事件,报纸时常登载,问题之严重,超过古时之保守情况多多(此是保守的反面)。过与不及皆有其利弊,若能保
持中庸之道,才能将过失减到最低限度。
好
不容易将「苦」一科写完,就如同骤然而降的黑夜,不会让您等太久,黎明依然即将升起。在黑夜当中,炫人心目的闪烁霓虹灯,只会让您我更加的失落—就如小儿
梦骑蜻蜓上太虚;想摘下雨后乍晴所现的彩虹;亦如渴鹿一再迷失于阳焰(海市蜃楼)的追逐;而此时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盏菩提心灯。(慈悲、智慧与愿力的和合
体—《华严》喻菩提心灯,以大悲为油,大愿为灯,大智为光。)
人身难得
想
自杀的人,是身心难熬到连一秒钟,似乎也无法再捱下去的苦闷,道是外人难以了解的情结;但无论如何,「想死」的信念一直支持着想自杀的人,它的坚固难拔,
就好比小偷抢匪,他也确信不移—这次作案一定「成功」,如果他相信会失败—坐牢、枪毙,他还敢去抢去偷吗?今天,既然已知自杀之苦。何不反过来相信活者当
一个人是多么的难得—在佛教经典中说:「得人身如爪上土,而失人身如大地尘」,其得失之差岂能比较?又有一喻:如深海中住一盲了双眼的海龟,它每百年会浮
出海面一次,而海上因风而吹浮一块有孔眼的木头;得人身的机率,是相当于这只盲龟从深海底中浮出海面时,恰好头穿过这块漂浮不定的木头的孔眼。再有一喻:
如一人从须弥山顶,悬垂一条缝衣的细线,当在风吹不止的状况下,刚好将线穿过山底下定位不动的针孔。故《弘一大师传》中说:「人身难得—是万古一瞬的因
缘,佛法难闻—是历劫不遇的际会;错过了,没人能承担这份过失。」尽管,这辈子的身心不是令您百分之百的满意,但请您务必要尊重珍惜。
天无绝人之路 千万不可自杀
自杀是杀自性佛 罪报重恶性循环永无出期
自杀是后悔和无止尽痛苦的开始
一支草 一点露 活者就有希望
敬请珍惜你的生命
南摩药师琉璃光如来
念药师佛圣号 诸恶鬼远离 可断绝自杀念头
消除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回到健康正常的生活
化学、作用的不同。
1、树荣草依美的活性成分是依草酸乙酯,而树荣草哥异丙按盐的活性成分是异丙草甘膦。
2、树荣草依美的依草酸乙酯是一种酯化物,在植物中迅速水解为依草酸,抑制植物体内的特定酶系统,树荣草哥异丙按盐的异丙草甘膦直接被植物吸收并转运到作用部位,抑制植物体内的酶系统。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