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毕业后住在哥嫂家三年,半夜听到哥嫂吵架后我决定离开,为何?

我大学毕业后住在哥嫂家三年,半夜听到哥嫂吵架后我决定离开,为何?,第1张

不知道我们有没有这个感受,不管亲戚关系多么好,当我们同住一屋檐下,时间久了,多少也会产生矛盾,矛盾是放大还是会缩小,这取决于双方处理的态度。

有人说亲戚之间要多走动,走动多了关系才亲热;可凡事有个度,串门次数多了,必然会让人产生反感,甚至厌恶。

有时候我们因为某些原因要寄居在亲戚家,短暂的寄居可以,但时间长了,亲戚就会有意见,他明着不说让你搬走,可他会做出各种暗示,让你主动搬出去,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呢?

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寄居在哥嫂家长达三年,当我有天听到哥嫂吵架,我瞬间明白了,这些年来哥嫂对我的好,也理解哥哥夹在我和嫂子之间很为难,我决定离开。那么哥嫂为何吵架?我离开的目的是什么?

我出生在一个离武汉不远的小县城,这里这边房价5000不到,我爸妈都在一家小企业上班,虽说家里条件一般,但爸妈从来没有让我和哥吃过苦头。

我上面有个哥哥,从小到大哥哥对我比较好,哥哥大学毕业后就出来创业的,如今已经在武汉买房定居了,也娶了城里的城里的女人做老婆,日子过得挺惬意的。

哥哥结婚后便很少回来看望爸妈了,而我因为学习的原因和大嫂接触并不多。

在外人看来,哥哥是典型的学霸;而我呢,有点不求上进,后来我读了个专科,大专三年生活费,学费都是哥哥给我的,可以说从小到大,我一直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

大学毕业后,我本来想去上海打拼,可爸妈非要我待在武汉,因为哥哥能照顾我,就这样我住进了哥嫂家。

刚开始的时候,我非常认真地去找工作,而且面试通过了,可我做大半年后,感觉工作不顺心就辞职了。辞职后我断断续续的换了几个工作,没一个让我顺心的,索性我就辞职宅在家里。

我基本上就是吃吃喝喝,要么上网,要么看电视,时间久了我就懒散了,只要手上没钱了就找哥哥要,而哥哥来没有拒绝我。

就这样,我在哥家待了三待了,后面这两年基本上荒废了。

前天晚上我喝酒后半夜回家,到家后听到哥嫂在阳台吵架嫂子在阳台哭哭着说:你弟在我们家住了三年了,你看看他找了工作吗?就知道吃喝,像个废人一样。你难道打算养着你弟弟一辈子?让他在这住一辈子,你还要不要和和我过日子?

听听到这里,我突然醒悟了。这些年我确实像个废人一样,没了斗志,也毫无生活激情,更辜负了哥嫂的希望。如今哥哥为了维护我跟嫂子吵架,原本他们幸福的生活被我弄得一团糟,我感到很羞愧。

我那天晚上我想了许久,我决定离开我,我不能再这么颓废下去了,我还年轻,我还要闯出自己的一片事业,你们说呢?

文中的男主可以说是一个毫无斗志,比较懒散的年轻人。大学毕业后住在哥嫂家,辞职后在颓废了2年,只知道享受,而不懂得付出,更不懂去为生活而打拼。

对于只知道玩乐的男主来说,哥嫂的吵架让他彻底醒悟了。他明白了:自己年轻,不能这么颓废下去,人活着要有意义,他决定离开去外面闯荡,打拼自己的事业,我觉得这个想法是比较好的,而他能及时醒悟,我们应该鼓励。

人都想过着舒适的生活,可生活是靠自己打拼而来的,年轻的时候只知道享受的人,他的晚年生活必定很悲惨。

我奉劝所有年轻人,趁着大好时光,好好奋斗,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简单。暗暗地收拾他们吧。我楼上的小孩总是蹦啊跑的,家长们还很高兴,大声喊让小孩使劲儿跳。我邻居心脏不好,好早的时候就找过他们了。我不想去找,已经把他们家的外置锁全堵死了。没用。改天等我出去上学了,晚上坐车回来,把他们家玻璃全砸了。这种人,不能用理智的方法对付。真的。不要觉得我的方法不和谐!

隔壁阳台水池水一打开我加客厅就吵的不行,这样的情况吵架起来可以告他吗?

这位知友,这是相邻关系问题,您可以状告隔壁邻居。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母法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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