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护患冲突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了医院护理质量不能满足患者,存在一些亟需改善的薄弱环节,一方面也说明患者及家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因此,不能片面的认识护患冲突的发生,应该全面、科学的分析其发生的原因,结合医院、护理人员及患者,各方面的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对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及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般不犯法,只要录音者并没有把录音用于犯罪途径,比如,用录音去诈骗,或是用来威胁被录音的人的家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如果是用作诉讼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请各位老师帮助分析病人家属的心理状态,我只做了片面总结,请高手完善和指正!
陪床家属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的内心解析与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医患关系已发生质的改变,患者的知情权已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服务的神秘面纱将被无情的剥去,其透明度将越来越高,这无疑是完善医疗服务的促进剂,但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会逐年增高。加之不当的媒体报道,更是推波助澜。正确理解和剖析陪床家属的心理变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每位医护人员是一个必修的课题。
1:医护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差错。
个别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解释病情不严谨,医疗行为出现差错,对疗效不佳的晚期病人推委等,是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提高本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摆正医患关系,时刻提醒自己是为患者服务的医务工作者,认清大夫与患者的关系,任何时侯都不要超出这种关系。对工作要极端负责,一名出色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现在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按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坚决杜绝医疗差错的发生。
2:对医护行为的误解。
由于医护人员在检查、治疗及其它医疗行为中解释不够,患者及家属发生误解或家属本人逻辑思维混乱,认为对患者不负责任、给患者增加了痛苦、拿患者作试验、增加了经济负担等。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目的、方法、必要性、目前水平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解释病情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并具有艺术性,既要交待清楚患者的病情,又要家属理解和接受不良后果,不能过于强调负面作用而造成患者及家属拒绝,也不能盲目乐观而造成患者及家属对常规副作用的误解。
3:不是真正关心患者的病情,而是借题发挥:
①由于经济、观念及心理因素。
患者的直系亲属,由于承担经济责任、传统观念及厌烦陪护等,对患者尤其是长辈患者,本不想在医院正规治疗,又担心舆论对自己不利,故借题发挥,以求既不在医院治疗,又把责任推给医务人员。对这种心理的家属要特别小心,因其可无中生有、小题大做,可做可不做的医疗行为尽量不做,尽可能保守治疗,讲话要严谨,诊治要细心,不给其可乘之机。
②讨好患者的家属及有关人员。
患者家属的同事、朋友、下级等,并不关心患者的病情转归,只是要在患者的家属面前表现一下自己,以满足自己的政治或个性需要。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非直系亲属不得在现场,不向非直系亲属解释病情。
③受他人唆使。
某些家属受他人唆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要了解症结所在,及时揭穿。
④炫耀(能力炫耀和感情炫耀)。
某些家属或非直系亲属,特别是从事特殊工作的亲属,为了炫耀自己的医学知识,借题发挥,即所谓能力炫耀。某些亲属为了表现自己对患者的关心和感情,甚或假装孝子,明知病情无力回天,却向医护人员提出不可能的条件,即所谓感情炫耀。要抓住其弱点或错误,婉转的予以点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⑤讹诈。大多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明知患者为疾病晚期无力挽救,吹毛求疵,其目的最终回到经济利益,要求医院赔偿或困难照顾。
请各位前辈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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