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7岁老汉为吃饭问题和儿子吵架互殴,被儿子掐死,他受到了什么惩罚?

北京77岁老汉为吃饭问题和儿子吵架互殴,被儿子掐死,他受到了什么惩罚?,第1张

他因犯故意伤人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事情发生的经过

居住在北京的一位77岁老人,他和妻子是跟着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的。儿子每天都会给自己的父母做饭吃,但一天早上,老人因为自己没有吃饱,就开始发脾气了。

那时候,两人只是发生了口舌之争,并没有动手,但老人似乎一直抓着这个点,第二天的时候还是跟儿子吵了起来。

老人甚至开始打自己的儿子,之后老人的儿子反抗了,失手将老人给掐死了。虽然在老人倒地的时候,就立马打了急救电话,可惜已经晚了。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老人的儿子都不应该对老人动手,不过老人的脾气确实也是挺暴躁的。当当因为吃饭这点小事就跟家人吵吵闹闹的,甚至还不允许其他人吃。

老人终究是因为儿子的失手而死的,老人的儿子自然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人总是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的。

人死不能复生,老人的儿子心里应该也挺后悔的,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而且自己后半辈子也要在监狱里度过了。

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的责任,有些老人确实是不好说话,一定要让自己的子女按照自己的要求做事,不然真的是很能闹腾的。

但有些老人就很体谅自己的子女,会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觉得自己还能照顾好自己,就不需要麻烦子女了,毕竟孩子在外工作也挺累的,没必要给孩子增添烦恼。

既然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本来就应该和和睦睦的,吃饭这种小问题,不是很好解决的嘛,没必要斤斤计较的。

不然跟老人这家一样的话,真的是毁了一个家庭了,老人的儿子进了监狱,这对老人的孙子肯定也是有影响的。

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若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伤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不构成轻伤的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那家说不知道,小孩又到三楼一家问,与这家一位老人争吵起来,老人踢了小孩一脚,小孩先到四楼问一家,后来听说老人心脏病发作死了一个9岁儿童在楼下玩,小孩就哭闹着在老人门前不走,而是将小孩领回了家,没有与老人争吵,后来小孩的妈妈来了,楼上往下泼水,泼了小孩一身水,小孩上楼去找泼水的人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李大妈分担1%,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13年在重庆也发生过一起相似案件。郭某与段某因为小吃摊位的事情发生争吵,郭某因争吵诱发自身疾病死亡,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故最后段某被判赔偿家属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两起案例中,虽然郭某和钟大娘都是在争吵过程中系自身疾病发作导致死亡,但另一方并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与死者之间的矛盾,继而发生争吵,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按照题主提供的信息来说,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老人死亡与你有关联。除非吵架期间,有肢体冲突,且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是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吵架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没有,只是死亡,那对方要起诉你,需要搜集很多证据才能算有效证据:

1医学死亡证明其死因,以及发病时间点。

2人证,视频等证据证明是从吵架了就开始引发身体不适。

就算能起诉,我认为胜诉几率不大,吵架是双方行为,而非单方面行为,而且从吵架到死亡间隔几天时间,中间发生了什么?是否是饮食起居和基础疾病本身导致死亡,这个要调查的难度很大,如果吵架的时候,并没有过激行为,如动手,如严重的人格侮辱,这些都不能算是导致对方死亡的原因。

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猝死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

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官方称是因为小矛盾,而部分消息说是因为80岁的老伴没有做饭,然而在老头的死因里面,有一项“酒精中毒”,所以当时老头可能喝了点酒,具体原因以下说说:

首先看事件,从事件分析:

2019年6月22日晚,狄芳与其丈夫于某己发生矛盾,于某己将狄芳关在房门外,狄芳遂从窗户爬进一楼东间房后与于某己发生相互推搡。狄芳推搡中致于某己头部撞击墙面而倒地,后狄芳又踢打于某己下身,并用木棍对于某己头面部太阳穴部位进行击打。于某己因乙醇中毒合并头部损伤大出血死亡。之后,狄芳听取别人的建议投案自首。一、老太被老头关在门外,老太从窗户爬进去先是相互推搡,然后开始揍。

就这个案子的官方声明来说,这个矛盾并不能算是让这个老太虐杀老伴的原因,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她老伴把她关门外,并且爬进来之后还相互推搡,所以这老太在一气之下,就开始往死里揍。这在事后她也去投案自首了,能够说明解释清这个问题。

这个我们可以结合大部分人的生活习惯可以想想:

如果仅仅只是吵架,女方一气之下甩门而出,一般来说气够了也就差不多了,转悠两圈回家,也没啥大问题;

但是在她出门之后,她老伴反手就把门给锁了,这就更气了,气得想揍人的那种,于是从窗户爬了进去(84岁还能爬窗,不得不说这老太身体是真的好)。进去之后还相互推搡,老头给撞墙上倒了。

但老太还没有放过他,还一直揍,于是就造成了这一悲剧。80多岁相信一起过也五六十年了,发生这样的争执也着实是让人意想不到。

二、因老头的死因里有酒精中毒一项,喝个烂醉也是一个原因。

在老头的死因里,有酒精中毒这一个,可想而知当时他应该喝了不少酒,这也就间接描述了当初的情景——酒后的一次伴嘴争吵,老太气不过甩门而出,结果老头直接把门锁了,把老太关外面,然后就成了悲剧。

很多女人都一样,可以接受自己的丈夫喝酒,但是绝大部分的都不接受丈夫喝到烂醉,一是照顾也需要精力,二是发酒疯的时候也挨不少打。这点相信如果家中另一半经常醉酒的,会深有体会。

三、部分消息称是老头没有做饭。

而在各大平台的消息中称,起因是老头没做饭就被打死。其实并不能算原因,把老太关外面才是主因,在老太的口供当中,老头没做饭,是引起他们争吵,然后老太就出门,去邻居家做面条,结果面条拿回来之后,门给锁了,所以才爬进去打老头,并且致死。

而这事件当中,老头已经死去一年,老太最后获刑10年,所以在生活当中,还是心态平和一些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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