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两个人吵架,其中的一方持有凶器,想要袭击另一方,如果没有伤到对方,从法律的角度讲,叫犯罪未遂,这样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在拿着凶器与对方打的过程当中,自己主动放下凶器,这叫犯罪终止,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法律的角度讲一些,但也要追求法律责任。
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许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将近一年过去,再审仍未开庭。
"不给钱,我们两个都活不成!"
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西于村的农民于水法永远也忘不了2000年9月3日那一天的情形:当晚8点左右,邻居于三**进入自己家中,拿着菜刀逼自己给他400元钱。
于三口中的那400元钱是2000年2月于三父亲支付给于水法家的赔偿款。半年前的一天,醉醺醺的于三与正要出门的于水法发生了冲突,之后很快被邻居拉开。然而于水法回到家才发现,在自己出门的这段时间里,于三不仅砸坏了他家的桌子和缝纫机等物品,还打伤了他父亲。
愤怒的于水法当即报了警,最后由三父亲出面赔偿400余元医药费后,于水法决定不再追究于三责任。但让于水法一家没想到的是,2000年9月3日,从外地回家的于三知道这件事后,他决定把那400元钱要回来。
2000年9月3日下午4点左右,于三晃着身子满身酒气地走进了于水法的家门。当时于水法的妻子常鸽正在自家门口和邻居打牌,看到于三过来赶紧散了场。常鸽在事后的供述中说,进门后,于三将大门反锁,拿出了一把小刀,抓住她的衣领要钱,为了安全,常鸽答应之后将钱还给于三。
听说"家里出事"后,于水法立即赶了回去。从院墙西侧的豁口进家时,他看到于三撕拽着妻子常鸽。看到于水法回来,于三转身就向他挥拳,于水法躲开后拿棍子反击,之后几人被邻居们劝开。
于水法说,于三离开前威胁说:"不给钱,我们两个都活不成!"
要命的400元
2000年9月3日当晚8点左右,于三又一次来到于水法家里要钱。据于水法回忆,当时于三的父亲也赶了过来,期间一直劝说于三不要激动。在得知于水法家拿不出400元钱时,于三要求他写下欠条,于水法不同意,于三此时从背后掏出了一把菜刀,并伤了他的眉头。之后,于水法拿木棍反抗,打了于三,至于打了几下,于水法说不清,他还看到妻子常鸽拿东西冲着于三乱挥。
因为当晚村里停电,屋里只点了煤油灯,屋内光线昏暗。所有人停下来时,于水法才发现常鸽拿的是菜刀,而于三倒在竹床上不动了。
之后,常鸽跑出家后找邻居的电话报了警,夫妻俩先后投案自首。
后经法医鉴定,于三系锐器作用于颈项部造成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面对这样的结果,于水法也很无奈:"于三大晚上**进到我家屋里,拿菜刀逼我给他400块。他拿刀背伤我眉头,又拿着刀与我媳妇发生撕打,这种情况下,让我怎么办?"
离奇的二审与判决
2001年4月10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并未采信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常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于水法定罪免处。一审附带民事判决要求他们向于三家赔偿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判决后,于水法被释放。村里为照顾于水法家里老人和孩子,村民们自发捐款,175户村民凑了239元,嘱咐于水法好好生活。由于未被判处实刑,于水法夫妻二人决定也不再上诉,带着孩子离开了老家前去西安打工。
然而这件事远还没有结束,就在2001年5月14日,襄城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提起抗诉。
襄城县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于水法系主犯。且在庭审过程中,于水法二人对"常鸽用刀砍于三是在于三被于水法扪倒后"、"于水法在于三被扪倒后继续用木棍扪于三"的事实拒不供认。一审判决忽略这两个情节,以自首为由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检察机关认为,两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均应在十年以上处刑。
2001年9月二审开庭,于水法母亲打电话叫他和妻子回老家出庭。
审理期间,村民们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希望帮助于水法夫妇求情,村民称于三在村里表现很差,几乎是个流氓。两年时间里曾与村里11户人家都闹过矛盾。
二审中,许昌中院仍未采信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常鸽十五年、于水法十年有期徒刑。
案卷材料显示,二审判决书中未标明刑期执行时间段。2010年,许昌中院以"发现遗漏字句"为由,以裁定书形式对刑期时间段进行了补充。于是二审判决9年后,于水法夫妻二人开始服刑,期间,于水法不断申诉,但始终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漫长的申诉与新希望
2018年4月,于水法刑满释放。在他出狱后,他的三个孩子都不再与他来往。此后,于水法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将"昆山反杀案"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审查后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许昌中院再审。这也让于水法看到了希望。然而,一年过去,再审仍尚未开庭,常鸽还在狱中服刑。
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出台,让于水法对再审又有了期待。
跟对方吵架,即使对方有刀,他只要没动手就不能视为违法行为!如果他持刀进行捅刺或者伤害,才可以使用正当防卫!
吵架的层面。
如果单纯吵架的层面来看,双方吵架只是一种简单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或者不采用报警的形式,是可以私下了结的,因此从吵架的层面来讲。也是很平常的。所以没有必要把事情搞得太大,其实邻里邻居之间也会经常吵架,吵完架之后依然和和睦睦,这也算正常现象!
持刀捅刺或者伤害你。
如果这个跟你吵架的人持刀捅刺或者伤害你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他在威胁你的人身安全,可以是一定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对你造成了很大的严重后果,可以认为是刑事违法行为,所以在这个方向上看,你才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是简单吵架不要紧,关键是看吵架后的结果!
正当防卫
应该这样说,被侵权人或者是受到伤害的无辜者,如果要采取正当行为,最起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对你实施了侵害,二是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二者缺1不可举个例子,如果嫌疑人拿着刀伤害了你一下,但是没有继续对你伤害,此时你是不能够对嫌疑人下重手或者打死嫌疑人的,如果此时在他没有伤害的时候,你将它打伤或者打死,则视为防卫过当!
农民工持刀讨薪,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伤害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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