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妈地铁上抢座,还脚踹小伙,碰到这种事应怎么处理?

武汉大妈地铁上抢座,还脚踹小伙,碰到这种事应怎么处理?,第1张

11月27日,在湖北武汉的地铁上,两位大妈在地铁上抢座,碰到这种事我会报警处理的。

事情是由于当时是高峰期,座位比较紧张。一个小伙子准备坐下的时候一位大妈拦下了这个位置并且招呼她的朋友坐下。这个小伙子说:你们可以坐,但是不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硬拦。但是这两个大妈就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在地铁上大喊大叫辱骂这个小伙子,其中一位情绪还十分激动,用脚踹这个男生。男生尝试和他们理论,但是他们不管不顾,还喊道:我的血压120,倒地上了你负责。围观人士都感觉难以接受,觉得这两位大妈不可理喻。

首先,碰到这种事情,也是“公道自在人心”。大家都看到在高峰期期间位置是比较紧缺的,大家都是“一位难求”。作为一个“打工人”,上下班都是很累的,所以想要找到位置坐也是无可厚非。虽说,在公共场合都是要秉承尊老爱幼的行为理念,但是对于这种不文明的抢座行为我还是比较嗤之以鼻的。如果您好好说话,或者是您在我的面前没有位置坐,那我还是很愿意把我的位置让出来给您。但是如果您用这样的方式来抢座,我觉得我心里面不一定愿意让给您。

到后来这一系列的操作,包括在公共场合大喊大叫,甚至是辱骂和用脚踹那个小伙子,真是让旁观群众都觉得很过分。所以当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也要做好一系列的取证工作,不要事后让大妈反咬一口。可以邀请身边的朋友,或者是自己拿起手机,拍照录像留底。另外,直接拨打地铁的应急电话或者是报警电话,邀请工作人员在下一站进行协调。

维护城市的文明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对于这种抢座、伤人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举报。

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进,我们班自己在小间里攒了整整好几麻袋的瓶子,都是平时喝下的,一直没空去卖,结果有天,门没关,然后,卖废品的大妈,一个不剩全拿走了……

我们班怒了,找大妈吵架去了,瓶子是没拿回来,不过那位大妈再也不敢进我们班了……

其实,她们一点都不可怜的,我们给她们算过帐的,学校有四个收废品的,每学期给学校一定的钱,然后所有进入垃圾堆的废纸和瓶子都归她们,当时是5年前,我们班有个貌似很闲的人,很认真地算了一下,她们日收入有近200块

现在怎么样就不知道了

反正如果瓶子之类的还在你们教室,那么你完全有权力不给他,当然送到外面垃圾堆的话,那么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是她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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