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怕,你也拿一把刀,你也对着他威胁他拿刀的时候,趁他不注意,用手对着他手里面观点那个粥。周子就对着他一个手机,然后呢再用手机对着他的脖子用力大。然后的话就把他手中那个菜刀就一扭身让你抽出来。然后就也架着他威胁他,可能他也没有关系,对着脖子流出一点血,没啥大问题,不要。看的太用力就行,如果脖子不是坏了,脸血不是太深,一般没啥关系,我们也不要怕他拿刀你就拿刀,没有刀就拿木棒,木棒他有的时候也可以抵到一会儿,他拿刀砍就拿木棒砍,然后那个拿木棒去打他的腿去抽他。用力的打就是你第一下你能有多用力就用多用用力的打就是你第一下,你能有多用力就用多用力,你不要拖拖拉拉的,打一下又打两下,想打久一点,你第一下就要给他打蒙,打趴,让他打的怀疑人生的那种第一下就要特打的怀疑人生的那种第一下就要特别用力打的怀疑人生的那种,第一下就要特别用力,能有多大力气就多大多大,只要不要打,要害一般是不会出事的。
威胁恐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婚姻矛盾,应当谨慎处理,以调解劝导为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违法犯罪论处,但应当予以训戒,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2、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4、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视当时情况而定。
一般小打小闹,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如果妻子有明显的企图,拿刀砍丈夫是先前就谋划好的,且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如果情节极其恶劣的,有明显要置丈夫于死地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
单纯的持刀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必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承担治安处罚责任,所以需要看持刀威胁产生的性质以及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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